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休息休假及待遇一览表项目休息休假及待遇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不得安排其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其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产前假15天(包括在产假中)。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80%。产假一般90天女职工生育或流产,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其在规定的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企业比照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难产增加15天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增加30天流产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30天产假。待遇见产假部分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哺乳时间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含人工哺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哺乳假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期,工资不低于80%。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休息休假及待遇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待遇规定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特殊劳动保护一览表对象特殊劳动保护对已婚未孕、怀孕和哺乳期的单位应将其暂时调离下列作业:铅的冶炼、浇铸、铅粉的生产;纯苯的生产、回收;汞的生产、蒸馏、回收;镉的生产;二硫化碳的生产;超过卫生保护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女职工业;其他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影响下一代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规定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事经常弯腰、攀、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酌情减轻其工作量。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女职工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普查一次妇女病。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满。注:“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详见国家《体力劳动强度分级》(BG3869-83)标准。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