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体系一、问题的提出(一)先行案例1.案例之一:新疆德隆的金融帝国及其崩溃新疆德隆集团成立于1986年,前身是个体企业,20世纪90年代进入证券一级和二级市场,到2003年已发展成为一个注册资本金2亿元,总资产200亿余元、相对控股生产性企业177家,参、控股金融机构19家的跨地区、跨行业和跨国经营的综合性投资控股性企业集团。(1)德隆的金融帝国(12家):证券公司:中富证券、恒信证券、德恒证券三家信托投资公司:金信信托、伊斯兰信托、南京大江国投三家城市商业银行:昆明、南昌、株洲、长沙四家租赁公司:新疆、新世纪金融租赁公司两家原本19家参、控股金融机构,后因停止或取消收购协议等方式,实现了7家机构的退出。包括兰州商业银行、乌鲁木齐商业银行等,因德隆的股权与在这些机构中的债务大致相当,便以退股抵债方式作了了结(2)德隆金融帝国的崩溃:2004年8月国务院向央行下达有关文件,正式批复了市场化解决德隆问题的整体方案———德隆共计200多亿的股权和实物资产,已不能抵偿德隆超过300亿的惊人债务,德隆被一并交由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整体托管,但此种托管为偿债式托管,而非清算式托管德隆的资金链:银行融资(或委托理财资金)——并购——上市——再并购——再上市——再担保融资(3)资金链的崩溃:近年股市上蒸发的市值达160亿之巨;兑付委托理财,三累计达百亿之上,2001年40多亿,2002年20多亿,2003年又是40多亿;委托理财的利息及营销费至少80亿。这从德隆客户资金近三年的日均余额可见一斑———2001年200亿,2002年250亿,2003年270亿———以平均12%的融资成本计算三年就此支付的利息与营销费用至少80亿。德隆相关金融机构中,存在的紧急问题是中富证券保证金欠款0.6亿,德恒证券保证金欠款7亿元,12月底前须支付的个人理财资金约10亿元。(4)德隆重组折射中国金融监管的几个问题:①谁是德隆的监管者?国务院?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谁都是,谁也不是。②中国金融市场上是否会出现下一个德隆?与德隆类似民营金融控股集团至少有七家:山东泛海集团(泛海系)、东方实业集团(东方系)、新希望集团(希望系)、金信集团(金信系)、爱建股份(爱建系)、万向集团(万向系)、农凯集团(农凯系)③德隆重组是否意味中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的失败?巴署松:德隆重组典型地意味着中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的失败。案例之二:房地产信贷监管—商业银行该听谁?2003年6月,中央银行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的通知》(121号文件),就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控制土地储备贷款发放、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及商用贷款管理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2004年9月2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就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的相关问题作了规定。(二)关于金融监管的几个问题1.为何金融体系是市场经济中受到最严格管制的部门之一?2.战后以来,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和理念发生了哪些变化?3.传统的机构型监管体制和理念为何要向功能型监管体制和理念转化?4.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下的金融控股集团如何监管?5.如何评价我国现存的分业监管模式?二、现代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一)金融市场中的金融交易特征与金融监管1.金融交易的特征(1)金融交易是经济主体在不确定性条件下的跨期资源配置行为。这种资源配置行为的收益和成本是在时间上分布的,而且行为的决策者和其他人事先均无法确切知道。正因为如此,金融交易本身就是一种风险交易行为,需要进行风险管理。这也是现代金融理论为何以风险定价理论为主的原因之一。(2)金融交易是一种合约交易。合约交易的典型特征是合约双方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2.信息不对称与金融监管信息的不对称会影响市场金融交易的效率: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将导致“逆向选择”,逆向选择会提高交易条件或减少交易量,甚至导致交易市场的闭锁。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将导致道德风险,道德风险的存在会影响事前的交易激励和交易条件。解决逆向选择的方法A.信息的私人生产和销售:但由于搭便车(FreeRider)问题的存在,并不能完全解决逆向选择问题。B.信号显示(Signaling):由拥有信息的一方向不拥有信息的一方传递信息,以显示自己的品质或类型。但信号显示需要成本约束机制的存在,否则劣质的交易者会模仿优质的交易者传递相同的信息。当信号显示成本过大时,交易的效率仍会受到影响。C.甑别(Screening):不拥有信息的一方向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多种选择方案,通过观察拥有信息方选择的行动来判断其品质和类型。解决道德风险的办法A.私人监管(Monitoring):即由不拥有信息的一方事后对交易对方履行合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审计、审查及事后惩罚等。但监管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并由于监管成果的公共产品性质,监管中同样会存在搭便车的问题。B.设计有效的激励约束合同。如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职工持股计划、债务合同等。C.政府监管(Regulation):政府制定相关的法律来监督和约束信息拥有方的行为。如会计准则等。金融市场中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制度安排:金融中介在解决信息不对称方面的作用:商业银行的非交易型贷款安排、债务合约中的抵押和担保品安排,银行信贷的事后监督等。但是,作为资金供给者的委托监督者,投资者与金融中介之间同样存在委托——代理中的代理问题,需要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二)金融业的行业特征与金融监管1.金融业天然具有自然垄断的倾向金融中介存在的理由之一是金融中介具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优势。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前提是行业的垄断性。而垄断将导致:金融市场的价格机制扭曲,服务质量下降,投资者福利损失2.金融业具有极强的外部效应金融业的外部效应表现为内在的外部效应和外在的外部效应。内在的外部效应:单一金融机构的破产和危机会迅速传染至其他金融机构,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破产或危机;外在的外部效应:金融体系的危机会蔓延至整个社会或国际领域的经济和社会危机3.金融系统具有内在的脆弱性(1)经济主体的非理性行为会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2)存款契约的SSC(顺序服务约束条款)约束下银行挤兑的客观可能性(三)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问题1.金融监管的目的和目标(1)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2)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3)促进公平、有效的竞争,提高金融市场运行的效率。2.监管目标的冲突(1)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与促进市场公平有效竞争之间存在冲突;(2)政府干预会导致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扭曲,有效的市场定价机制难以形成。3.金融监管有效性分析——监管成本收益分析(1)监管有效性界定:监管的有效性包括效果和效率两个方面:效果:即取得最优的监管结果(dotherightthing)效率:以最优的方式来取得监管结果(dothethingright)(2)监管有效性的理想标准:监管的边际社会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成本(3)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监管成本:直接资源成本、间接效率损失、寻租成本直接资源成本:行政成本、奉行成本间接效率损失: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竞争效率损失、创新机制受损、金融业务外流金融监管中的寻租成本:腐败租金、腐败收益与腐败期权金融监管的成本与收益监管程度监管成本与收益最优监管区域收益曲线成本曲线ABCD4.金融监管俘虏论随着时间的推移,监管机构越来越为监管对象所支配,迁就被监管者的利益,而不是保护所谓“公共利益”,监管效率日益降低,成为被监管者的管家。监管俘虏论的生命周期模型5.监管经济论监管需求与供给是社会不同利益集团相互作用的结果。6.监管失灵论三、20世纪以来国际银行业金融监管理念的变化1.监管理念的变化国际银行业尽管理念是随着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风险的多样化而逐渐变化的,其变化经历了一个过程。(1)直接管制阶段(1930至1960年代)主要内容:各类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界定和规范。措施:颁布一系列的法律和规章,实行存贷款利率限制,规定证券业和保险业最低佣金率和费率,对违规经营处罚,以及对国内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置的审批等。监管重点:事后救助的抵御性风险防范为主理念:强调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保护投资者利益(2)控制资本充足率为主的间接管制阶段(1970至1980年代)主要内容:放松对金融机构经营范围的限制,强调金融机构要有足够的自有资本抵御其经营中的潜在风险。措施:巴塞尔协议的自有资本比率要求监管重点:事后救助的抵御性风险防范为主理念:强调运用间接的调控机制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3)全面风险管理阶段(1990年代以来)主要内容:对银行业进行全方位风险监控,从制定银行开业标准、审批开业申请,以确保银行机构的设置、结构和业务范围不至于承受不适宜的风险开始,到审慎监管,确保银行执行合理的发展方针,直至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防范系统等,将监管贯穿于银行运行全过程。措施:具体体现在1997年公布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中①建立银行业监管有效系统。这一系统不仅应具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运作的独立性,而且还必须建立合理的银行业监管的法律体系,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均必须受法律约束;②金融机构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③对银行业必须进行持续监管。包括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并重、常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对银行管理层监管与对整个机构运作的监管并重。④对跨国银行业务实施全球统一监管监管重点:内部和外部监管并重、事前防范和事后救助机制并行监管理念:在促进金融市场竞争和效率的前提下,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2.监管理念变化下的监管体制变迁(1)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的融合(2)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相互促进(3)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并存,统一监管成为趋势(4)机构型监管逐步被功能型监管所取代四、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背景1.20世纪60-70年代金融创新下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使得传统金融工具的特征和功能区别日益模糊,以传统机构性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日益受到挑战;2.20世纪80-90年代以来的金融业并购与重组使得大型的金融控股公司不断出现,传统的以分业经营为主的监管模型受到挑战;3.金融自由化、国际化浪潮下的各国金融合作日益加强,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趋势日益明显。(二)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1.改革的背景(1)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程度不断加深。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新型化、多样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创新,改变了英国传统的金融运作模式。(2)金融业分业监管的缺陷日渐暴露。1998年6月1日之前英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共有9家金融监管机构,分别是英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司(SSBE)、证券与投资管理局(SIB)、私人投资监管局(PIA)、投资监管局(IMRO)、证券与期货管理局(SFA)、房屋协会委员会(BSC)、财政部保险业董事会(IDT)、互助会委员会(FSC)和友好协会注册局(RFS)。这些监管机构分别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房屋协会等机构的监管职能。2.改革的主要内容(1)颁布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英国曾实施过较长时期的自律式监管体制。英格兰银行对银行业监管的主要特点是以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为主,英格兰银行的监管为辅,且以“道义劝告”为主要监管方式。20世纪后期,英国制定了一系列用以指导相关金融业的法律、法规,这种情况才有所改变。2000年6月,英国女王正式批准了《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这是一部英国历史上议院对提案修改达2000余次创下修改最多记录的立法,也是英国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部关于金融服务的法律,它使得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监管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如《1979年信用协会法》、《1982年保险公司法》、《1986年金融服务法》、《1986年建筑协会法》、《1987年银行法》、《1992年友好协会法》等,都被其所取代,从而成为英国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该法明确了新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的权力、责任及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2)设置新的金融监管组织。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规定,英国成立了最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