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依法预防和处理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教育部法制办公室王大泉一、学校安全问题的背景学校安全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学校安全一般包括两个范畴:一个是维护学校设施和环境的安全;一个是防范校园暴力。核心是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身心安全。学校安全问题在经济社会和教育不同的发展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和重点,世界各国的学校安全问题有很多相似之处。安全问题实际上是学校办学活动中必然要面对的风险,学校要树立风险意识,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学校安全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关注,需要政府主导,包括教育、公安、卫生、建筑等有关主管部门和社会、学校、家庭共同解决的问题。学校安全问题的成因1998年发生的索赔97万元的学生伤害案件,成为学生安全的法律问题引起教育界和社会关注。学校安全成为目前社会关注的问题,是由社会、学校及家庭等多方面因素共同造成的,其中学校风险预防与控制的体制不完善、相关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备等是主要因素,学生安全成为困扰学校的重要问题(大中小学有所不同)。近两年重大校园安全事故及其影响南平事件福建南平实验小学血案使得校园安全问题被上升到党和国家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层面,各地采取了许多切实措施防范加强校园安全,将制定《校园安全条例》。引发的思考:事件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在社会转型时期如何疏解社会矛盾?罪犯选择学生施暴其动机是什么?学校安全在社会公共安全中的地位应如何认识?为什么会出现连锁反应,政府、社会应当采取怎样的应对机制。学校安全责任的范畴如何界定,事件中学校是否有责任?学校应当如何进一步完善制度与管理手段,尽量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如果发生类似事件如何妥善处理?学校安全机制应当如何进一步健全?校车事故国务院领导高度关注,温家宝总理指示尽快制定校车安全条例,3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条例从起草到发布历时不到半年,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讨论。学校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现阶段,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风险因素在数量、类别和性质等方面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首先,随着社会、经济、学校和家庭环境的改变,学生健康疾患和意外事故的类别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生理的、心理的,内部的和外部的教育风险隐患明显增加;其次,伴随突发性、社会性的校园风险事故增多,处理机制、程序、要求和成本不断提高;第三,学校事故处理的制度环境、社会环境发生了剧烈变化,处理适度的负担和难度增大。安全问题对学校管理在内容、安全形式以及方向上都带来了潜移默化的影响,需要从较为封闭、主要依靠学校及行政力量的做法,向全面、开放和系统的教育风险管理模式转变。二、与学校安全问题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其进展与学校安全有关的法规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教育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将颁布,201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以教育部第12号令的名义颁布,并报国务院备案,为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实践中引发争议,但发挥了相应的作用,适用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进行调解,促进了学校对安全问题的认识。一些规则在很多地方司法机关认可促进了许多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促进了校园责任险的健全与完善,成为保险理赔的规则影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强调政府义务)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校舍安全责任)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教师管理责任)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侵权责任法的意义明确学校责任为过错责任,而非无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责任也是过错责任的一种,核心是举证责任倒置。学生受到来自学校之外的侵害,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义务,负担补充赔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中不适用公平责任,即在学校与学生双方均无过错的伤害事故中,只有当受害人是为学校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时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才应当根据损失大小、影响程度、行为手段、经济状况等因素,适当分担一定损失。案例讨论2002年10月15日课间休息时,北京某中学学生卞某与同学打羽毛球,不料其所持的羽毛球拍脱手,击中了在一旁观看的同学吕某面部,造成吕左眼受伤。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双方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立即派车将吕某先后送至三家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吕某左眼球破裂伤并导致摘除,七级伤残。2003年3月,吕某诉至法院要求卞某与学校赔偿其误工、伤残补助、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7.8万余元。卞某认为应和学校共同赔偿吕某损失。而校方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问题: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三、预防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涉及的法律原则与主要问题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基于教育法律形成教育、管理与保护关系。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不同于学生与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基于血缘或者法律规定而形成的监护关系。监护权的转移或者委托需要有法定条件、法定形式。寄宿制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特别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行使实质的监护权,应当与家长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侵权责任法将学校侵权责任与监护人责任并列,反映法律确认了两者法律关系存在差别。学校安全事故的范畴应当从时间和空间界定,时间上是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空间上是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民事行为能力与学生安全我国民法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10周岁以下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到18周岁是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意义。学生民事行为能力对学校安全工作和伤害预防的影响.认定学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法律原则法律上的归责原则是判断伤害事故的责任,及确定此后的处理与赔偿等一系列的问题的基础,也就是说只有根据归责原则明确了责任的归属,才能适用损害赔偿的原则具体确定事故的赔偿数额。归责原则的类型: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侵权责任法》中根据学生行为能力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规则原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园、小学学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对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学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法律上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后果: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具有补偿的可能性;具有确定性,。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因分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原因、次要原因。过错行为: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而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其行为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该后果的主观状态。在认定事故责任,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所形成的损害,以及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类型在各种情形下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可分为四种类型:责任型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可免责的学生伤害事故(意外伤害)学校管理职责外的学生人身安全事故故意伤害事故责任型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事故,即学校或者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未按照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由于过错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责任事故,即由于学生本人或者监护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即由于学校、学生以外的其他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混合型的责任事故,即由于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错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例讨论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同班同学。某日自由活动时间,王某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七级伤残。王某病情虽稳定下来,但随时可能发作,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1.9万余元。学校是否有责任四、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情形与预防要点学校责任事故:1、校园环境事故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的特点是公共性、开放性,对其安全性,学校要承担全部的责任。学具等设施设备,前提是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即需要学校做出决定或行为后才能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因此,学校对其安全性的责任是限定在向学生提供之后。公共设施的范畴包括学校校园范围内学校所有或者负责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道路、下水道、电力、消防、运动器械以及树木等等。2、安全管理事故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作为一个特定组织的管理者,应当在主观上预见到,由于自身行为特点所可能遇到的风险,并从制度上、管理措施上保证将这些风险置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如果学校没能对风险给予必要的注意,或者未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相应的控制风险的制度,则学校在管理上就存在过失。学校要建立的制度包括:门卫制度;校舍安全检查制度学生日常与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饮食卫生安全制度、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校车管理制度等安全信息通报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3、饮食事故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本项是指学校在统一向学生提供药品、食品及饮用水时,未履行基本注意义务的情形。一种是学校向其他供应者采购,并直接向学生提供的上述商品时,没有尽到相应的谨慎和注意。另一种则是指学校对食品、饮用水进行加工处理后,再向学生提供,或者需要通过注射、指导服用等方式向学生提供药品的情况。4、教学及课外活动事故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指学校在进行特定活动时没有尽到教育与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