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一、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表现形式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是指商业银行被吊销金融营业许可证,停止办理金融业务,注消法人资格的处置。商业银行退出市场的类型归纳起来主要有:解散、撤销和破产三类,。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一)商业银行破产商业银行破产,是指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由商业银行自行申请,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核同意,法律机构作出裁定,终止商业银行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二)商业银行收购商业银行收购,是由于股份被其他公司购买,在收购安排下注销该银行的法人资格,实现金融市场退出。(三)商业银行合并商业银行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商业银行在达成协议的基础上,通过某种自愿,合作和公开方式进行机构合并,最终成为一家新的单独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四)商业银行分立商业银行分立,是指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出于经营发展上需要,或迫于法律或行政上的压力,拆分为两家或两家以上新的商业银行。二、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原则即使在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下,也会有商业银行因各种难以预料的原因陷入经营困境。金融监管当局对此制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和法律制度,以确保银行体系的稳定,保护存款人利益。但是,从维护市场原则和市场效率的出发,监管当局没有为每一家银行“保险”的义务。(一)依法退出原则无论何种原因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都必须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直接监督控制下依法进行。(二)金融稳定原则在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中,牵涉到债权人,债务人,股东,职员等多方利益,因此,通过市场退出将有问题的商业银行清除出市场时,一定要依法处理利益关系,消灭风险传染源,增进金融体系的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和整个经济社会体系运行的稳定。(三)准市场化原则市场退出的方式通常有两种选择,即市场淘汰处置和政府干预的处置。政府干预的处置一般是以政府承担市场退出所造成的大部分损失为代价,而市场淘汰的处置体现了市场的公平与效率原则。(四)风险最小化原则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被动市场退出可以说是一种两难选择。因为市场退出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一定范围,一定区域内不同程度的金融震荡。(五)协调配合原则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涉及很多当事人,包括股东,职员,债权人,债务人,金融监管当局,财政部门,司法部门等。(六)强制性原则如果商业银行在丧失金融清偿能力,特别是丧失资本清偿能力后,经救助无法恢复正常经营活动,必须退出市场。三、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程序(一)解散的程序商业银行解散必须首先由拟解散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向金融监管当局提出解散申请,金融监管当局在接受申请后,要对解散的事由,财务经营情况进行稽核,根据能否顺利清盘的情况作出结论。如果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解散申请,就进入了市场退出的实质阶段,必须按照《公司法》,《银行法》或其他金融法规要求及时进行公告。公告发布后,在监管当局主持下,成立清算组进驻商业银行,进行债权登记和债务清理。金融监管当局人员作为清算组的主要成员,对清算全过程进行监管。(二)关闭的程序(1)金融监管当局对救助和重组无望的商业银行做出关闭决定。(2)由金融监管当局组织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被关闭银行股东代表及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理被关闭机构的债权债务,制定清算方案,处理剩余财产。(3)被关闭银行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经金融监管当局同意,可以就个人储蓄存款以外的债务清偿事项进行调解。(4)金融监管当局关闭经营出现困难的商业银行时,可以指定一家或者几家银行机构,根据法定业务范围,单独或者分别受让被关闭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5)清算结束,报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被关闭商业银行的法人资格消灭。(三)破产的程序(1)陷入经营困境的商业银行经过金融监管当局同意,向司法机关提出破产申请;(2)司法机关受理破产申请并进行审理;(3)司法机关经过神力并经金融监管当局统一,宣告破产;(4)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由司法机关组织金融监管当局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5)对清算财产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债务清偿;(6)清算结束,由司法机关和金融监管当局予以确认;(7)清算结果经过司法机关和金融监管当局确认后,办理破产注销手续;(8)金融监管当局收缴破产机构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四、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债务清理(一)债务清偿原则各国规定优先保护债权人特别是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时的债务清偿程序:(1)优先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的支付;(2)储蓄存款清偿后,按清算剩余财产与单位存款、金融同业债务的比率按比例清偿;(3)清偿开始前,确认存款性质和金额,查实可能存在的帐外经营和其他违规违法行为。(二)债务清偿顺序债务清偿中,应遵循的顺序是:支付清算费用;支付所欠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其他债务(三)债务清算方式清算有两种方式:一是依破产程序进行清算。法人破产后,由司法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依破产程序进行清算;二是非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适用于非破产为由的法人终止,应由金融监管当局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清算。五、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实践(一)对私营银行的接管新中国成立前,中国金融业主要由官僚资本控制,此外,国内市场上还有数量众多的民族银行。新中国成立后,四大银行被没收。解放初期,政府逐渐实现了公私合营。随后,政府对私营银行进行了撤销,资产和负债完全由中国人民银行接管,我国“大一统”的金融体系建立。(二)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三)中国投资银行被接管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实践,既为监管部门处理类似问题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又暴露出了许多不足,注入行政性干预色彩过浓,现有制度设计简单,监管部门运作难度大以及缺少法规的具体指导等,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商业银行退出的规范进行。本章小结1、对商业银行监管的首要环节,是市场准入监管,限制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既是预防性管理需要,也是防止垄断的必要措施。对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新设机构的监管;对银行分设机构的监管;对经营业务范围的监管等。我国在对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中,依照合规、合理和可行原则,对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做出了明确的法律界定。2、商业银行风险在业务活动中形成,因此,对业务运营的日常监管是重点。市场经营监管主要包括:对银行业务经营的合规性、风险控制、资本充足性、流动性、资产质量和准备金政策、盈利能力、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等。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通常通过非现场稽核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完成。3、对商业银行跨国业务进行的监管,一般包括:母国对本国银行海外业务的监管和东道国对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管理两方面。前者包括:业务申请、业务范围限制、财会数据的报告与检查、存款准备金要求和外汇交易管理等内容;后者集中在进入管理、报告与检查、财务指标控制、业务范围限制、机构形式限制和存款准备金与存款保险规定等方面。4、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表现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破产、收购、合并和分立四种。破产和被收购属于被动型市场退出,合并与分立属于主动型市场退出。商业银在市场退出应当遵循一定的准则,既不能危及金融体系安全,又要避免因银行产生侥幸心理。市场退出的程序包括:发布公告、成立清算组、确认债权债务和注销商业银行法人资格等环节。在这些环节中债务清理具有特殊意义,各方应当坚持原则,依照法定清偿顺序对债务进行确认和偿付。思考题1.对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必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1)预防性管理的需要。官方注册是一种保证责任,是提高商业银行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的措施,是防范造成不良商业银行进入金融业的第一道防线,防止恶化银行市场环境。(2)金融规模经济的需要。商业银行经营特点决定了规模化发展才能成本最小化。为了保证商业银行在国际竞争中具有优势地位,监管当局需要对商业银行规模和机构数量进行控制。(3)防止市场垄断的需要。对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既要考虑新进市场的商业银行对现存银行经营活动及金融业的影响,又要考虑银行市场结构的合理性。同时,还应当考察地区金融服务状况、地区金融市场潜力以及未来银行业的发展趋势。2.试述商业银行市场经营中所面对的主要风险及其监管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1)对金融业务合规性经营的监管。督促商业银行严格遵守金融法律规章,以及监管当局制定的审核标准和原则。(2)对金融风险控制的监管(3)对资本充足性的监管(4)对资产流动性的监管(5)对资产质量的监管(6)对盈利能力的监管(7)对内部控制的监管3.请对商业银行跨国业务的国际监管前景加以评价对跨国银行的监管,目标主要集中在稳定、效率和公平方面。对跨国银行实施有效监管的先决条件主要包括(1)国内经济稳健经济政策持续。(2)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3)有效的市场约束。(4)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就经济和金融稳定性而言,金融管制保持了金融体系的稳定。近年来,银行风险日益扩大,银行业脆弱性日渐显著。产业失衡、债务危机和流动性等造成了商业银行有问题贷款普遍增多。商业银行在更大程度上要受经济气候和市场情绪的制约,必须时刻关注市场发展和变化,做出及时准确的预测和决策,这些变化是对银行监管当局跨国业务监管有效性的严峻考验。4.商业银行市场推出监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1)依法退出原则。在既有的法律体系框架内,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必须具有充分的透明度,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众准确表达市场退出的原因、方式及相关安排。(2)金融稳定原则。依法处理利益关系,消灭风险传染源。(3)准市场化原则。市场经济国家对有问题商业银行市场退出选择上,通常做法是市场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4)风险最小化原则。(5)协调配合原则(6)强制性原则第六章证券机构监管第一节证券机构市场准入监管一、对证券发行市场准入的监督(一)证券发行审核制度1.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类型:证券发行注册制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人在发行证券前,必须先按法律规定申请注册。注册制是发行证券公司的财务公开制度,要求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发行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证券发行核准制证券发行核准制是指在规定证券发行基本条件的同时,要求证券发行人报请证券主管机关批准的制度。这种制度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为本,不重视行为的自由权。核准制借助法律进行国家干预,规定证券发行的具体条件,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方可发行。2.世界各国有关证券发行审核的内容美国根据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证券发行审核,凡是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证券,必须向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进行发行注册。英国英国证券发行审核主要由英格兰银行负责审批,由于实行自律性管理,审批较为宽松,管理重点在二级市场。日本日本的公司在发行证券时,须事先向大藏大臣提交有价证券申请书和计划书。德国西德的股份公司发行新股,如果不上市,只属于公司法监管范围。3.我国对证券发行审核的监管在我国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依法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未经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二、上市公司市场准入的监管(一)我国对上市公司市场准入的规定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可连续计算;持有股票面值达一千元人民币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股份公司持股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其他国家对上市公司市场准入的监管1.美国对上市公司市场准入的监管公司有形资产在1800万美元以上;持有数量达到交易单位(100股)股票的股东至少2000个,且前6个月平均每月股票交易在10万份股票以上;公众持有的股票数量至少有11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