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系统预防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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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人生远离犯罪突泉县人民检察院邰忠慧2013年8月前言金融行业的职能之一是为市场活动主体提供资金支持,他对活跃市场有着积极的作用,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和高效发展,但由于不可避免地被置于各种经济利益当中,金融机构的领导和职工利用职权进行经济犯罪和违法违纪案件也不断发生,这些经济案件不仅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使金融行业面临着严峻形势。因此,如何有效的预防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如何对金融领域的进行适当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所以说今天主要是通过和大家的交流,使大家对金融系统犯罪和违法违纪问题有一认识,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使大家能够: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主要内容一、金融系统犯罪的概念二、当前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三、金融系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四、预防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五、加强修养,远离违法犯罪一、金融系统犯罪的概念(一)概念我国刑法在第13条用外延与内涵相结合的方法作了准确、完整的界定:金融犯罪是犯罪的一类,其内涵可以从犯罪学和金融学两个角度来考察。犯罪学角度:金融犯罪指一切侵犯社会主义金融管理秩序、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金融学角度:金融犯罪指一切破坏我国资金聚集和分配体系的犯罪行为。分类此外,从主体的特殊性,即是否利用职务之便,还可分为一般违法犯罪,和职务犯罪。因受工作角度影响,主要介绍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相关问题。金融系统的职务犯罪含义在银行、证券机构、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从事各种金融活动具有货币资金通融职能的机构中,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牟取经济利益,或滥用职权、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背其职责要求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统称。金融工作中职务犯罪类型及法律适用职务犯罪类型:占有型贪污、挪用交易型受贿犯罪渎职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罪贪污罪(刑法382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立案标准:贪污公款0.5万元以上。刑罚:个人贪污0.5-5万的,处1-7年有期徒刑;贪污5-10万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贪污10万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犯罪表现:因监管不严、个人私欲膨胀,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贪污财物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刑法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立案标准:累计数额满10万元。刑罚:单罚制,即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表现:部分单位将国有资产,以管理费、奖金等名义发给职工。单位领导看似为职工谋了福利,实则触犯了《刑法》,自己受处罚、职工也要退款。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刑法384条)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立案标准:挪用公款1万元以上。刑罚: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犯罪表现:因工作便利把管理的资金用于自己或借给朋友经商、拿去赌博等。受贿罪受贿罪(刑法385条)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立案标准:受贿0.5万元以上。刑罚:与贪污罪相同。犯罪表现:金融业工作中项目审批、验收、拨付资金等管理人员,收取项目实施单位人员的好处,或主动索要好处。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刑法387条)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处。立案标准:单位受贿10万元以上;或不满10万但有刁难、要挟、索取等行为,或造成国家、社会利益重大损失的。刑罚:双罚制,即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罪表现:金融单位收取财物、好处不入帐;注意就算没有分配也构成此罪。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刑法393条)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立案标准: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或行贿10万元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为谋取非法利益2、向3人以上行贿3、向党政领导司法行政执法人员行贿。刑罚:双罚制,即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罪表现:由于上级的项目分配还没有完全客观、规范,人为因素较大,在争取项目过程中送钱、送物就可能构成犯罪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刑法397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立案标准:主要是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刑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特别严重的可处3-7年有期徒刑。犯罪表现:超越职权违规批项目,违反项目管理规定乱办事,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刑法397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立案标准:(比滥用职权罪稍高)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轻伤10人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刑罚:与滥用职权罪相同。犯罪表现:不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监督职责,造成项目工程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项目报废重大财产损失,或资金监管失职造成30万元以上损失(如被骗)。二、当前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作案手段上分析案件发生特点分析作案手段上分析(一)具备现金来源和接受现金的便利,打“现金”的主意(二)具备资金划拨和业务操作的便利,打“票据”的主意(三)具备“贷款发放权”和参与三查的便利,打“回扣”的主意。(一)具备现金来源和接受现金的便利,打“现金”的主意一些一线工作人员,每天从早到晚都和现金打交道,工作中经手的钱和班后自己兜里消费的钱反差特别大,环境的熏染和金钱的诱惑,往往会使个别从业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错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治思想上的免疫功能。于是,个别人在“钱来钱去”中寻机作案。窃取库房现金256万元如上海金融机构出纳负责人辛某利用职务之便做阴阳帐,盗用密码,互划帐款等手法,使帐款相符、帐面假平,掩盖库存余额实存数。6年中辛在其岗位,累计窃取库房现金256万元,已被法院无期徒刑。信用社出纳挪用26万用于赌博安徽泾县某信用社出纳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26.5万元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11月30日上午,被告人任安龙被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同时判决其在30日内退还所挪用的资金26.5万元给信用社。挪用公款买彩票被逮捕2011年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汉中市检察院决定逮捕的镇巴县农行工作人员王晓平、陈小江。担任镇巴县农行建兴分理处主任和柜员。在此期间,王晓平迷恋上了投注彩票,在将自己的几万元积蓄买彩票打了水漂后,王晓平心有不甘,便打起了银行公款的主意,想先用公款买彩票,等中了奖赚了钱后再还回来。之后几年间,王晓平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授意下属陈小江违规操作,采用伪造虚假支出凭证、空支空转等手段,共挪用公款819.8万元,全部用于购买彩票。(二)具备资金划拨和业务操作的便利,打“票据”的主意。银行业务操作流程更换代较快,特别是综合处理系统和储蓄处理系统中“往来”科目的核算和管理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个别人在系统升级后钻“往来”报单当日未达到空子,在“报单往来”中寻机作案。成都一银行年轻女职员贪污百万元被判刑13年某银行成都蜀都大道支行营业部储蓄员唐立黎,利用担任银行营业部储蓄员的职务之便,在办理客户定期转存业务时,采用跳号开具存单的欺骗方法窃取银行资金56.3万元。采用无折强制支取客户定期“一本通”的方法窃取银行资金42.4万元。采用编造储户存折的方法窃取银行资金10万元,共窃取银行资金108.8万元。唐某将以上款项主要用于购房、买车、购置家具等生活消费。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折价62.2万元,唐退回赃款22.6万元。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13年,并对其未退回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退还被害单位。河北银行员工偷支9笔存款被指挪用公款判11年中国工商银行邯郸市车站支行郜某在担任柜员工期间在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业务过程中,采取以其本人或他人名义存入小额定期存款等手段,套取空白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以“打印机故障,没打上”为名,用手工填写取款手续,先后私自将储户宋某、米某等9人的定期存款9笔共计23.2万元提前支取,全部归个人使用。最终郜某以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三)具备“贷款发放权”和参与三查的便利,打“回扣”的主意。目前银行的信贷业务进一步趋于完善,贷款操作的安全系数明显提高。但由于贷款生效后,贷款资产质量在帐面反映存在滞后性,潜在风险形成的最终损失,要在贷款发放若干年后才能为显现出来。这样,给心存侥幸见钱眼开、“胳膊肘往外扭”录求既得利益的个别从业人员,利用其职务帮助企业对付银行,套取银行信用。收回扣构成受贿收受企业2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8年如某支行信贷员张某负责贷前调查,为企业贷款二百万元,放款后的第三天便收受该企业20万元。事隔一年半后,张某的腐败行为才暴露,现已被法院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宁夏金融系统两负责人因违法放贷一审被判刑原宁夏农村信用联社副主任于学文利用手中职权违法放贷近3910万元,原宁夏银川市商业银行胜利支行行长李强,利用手中职权违法放贷近1500万元。被告人于学文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李强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从2000年4月至2003年间,原任青铜峡市农村信用联社主任的被告人于学文指使信用社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贷款程序规定,以直接发放贷款或调剂资金等形式,先后违规发放贷款6笔共计3680万元。截止到2006年5月22日案发,尚有本息2800余万元未归还。自2001年3月至2002年3月间,于学文还指使信用社工作人员为哈忠义违法发放贷款230万元。截止到2006年5月22日案发前,尚欠本息合计3127874元。2005年2月,被告人李强违法发放贷款1500万元。后银川商业银行胜利支行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同心润特绒业公司偿还借款1500万元及利息。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将查封的财产多次进行拍卖但均流拍,致使商业银行1500万元的贷款损失至今未挽回。违法发放贷款罪所谓违法发放贷款,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发案特点分析(一)新发大案、要案逐年增多。(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居高不下。(三)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四)单位负责人涉案比例上升。(五)内外勾结合伙作案增多,导致串窝案不断发生。(六)作案手段多样化(七)案犯年龄结构呈下降趋势,智能化作案倾向明显(八)基层操作岗位发案率高,携款潜逃者增多(一)新发大案、要案逐年增多近年来,金融界多起高达几百万元、几千万元乃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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