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汽车库的通风和防排烟设计中的几个问题摘要结合有关规范,对地下汽车库排烟设计中排风口、排烟口、排烟防火阀的设置,排烟方式的选择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个人的意见。关键词地下汽车库排烟系统规范设计SomePointsonsmokeexhaustingandVentilationdesignofundergroundgarageAbstractAccordingtosomerelatedcodes,discussesseveralquestionsonsmokeexhaustingdesignofundergroundgarage,includinginstallationofairexhaustoutlet、smokeexhaustoutlet、firedamperinsmokeexhaustingsystem,selectionofsmokeexhaustingmethods,etc.andproposestheauthor'sadvice.Keywordsundergroundgarage,smokeexhaustingsystem,code,design0引言随着我国经济近年来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汽车的拥有量成倍增长,汽车作为现代化主要交通和运输工具,已大量进入城市和家庭,尤其是私家车的数量更是突飞猛进的增长。为了解决越来越突出的停车问题,各地修建了大量的地下汽车库。由于地下车库处于半封闭状态,且汽车废气大部分有害并且可燃,加之一旦发生火灾,会产生大量的烟气,而且不能迅速排出室外,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为防止和减少此类工程的火灾危害,地下汽车库的通风和防排烟就非常重要。1排风、排烟组合系统中排风口与排烟口的设置为了节省投资及减少管道占用车库的有效空间,目前地下汽车库机械排烟系统往往与通风系统组合设置。根据《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的规定,在传统的地下汽车库的通风设计中,排风按室内空间上、下两部分设置,上部地带按排出风量的1/2~1/3计算,下部地带按排出风量的1/2~2/3计算。对于与机械通风系统合用的机械排烟系统(为方便讨论,假定二系统共用风机),因排烟口应设置在上部,就使得排风口与排烟口不能完全合用。此时一般有两种做法,一是单独设置常闭型排烟口,火灾时打开排烟口,同时关闭所有排风口或切断排风通路(一般做法是在排风支管上设电动阀,着火时关闭);二是把上部排风口作为排烟口,火灾时关闭设在下排风支管上的电动阀。这两种做法都给系统的设置及控制方面带来了一些问题。主要是:①系统设计复杂,下部分布置风道往往占用停车空间,投资成本增加。②弱电控制点多,系统运行的可靠性降低。此外,对于设有机械排烟设施但没有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地下汽车库(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以下简称《汽规2》,二者的设置条件并不一致。)通过什么方式可靠地实现两种运行方式的自动切换,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暖通空调,2004,34(3)中指出了地下汽车库以下排风为主的通风系统的不合理性,认为采用上排风的方法就可以有效地排除汽车尾气污染物,得出了宜采用上排风方式的结论。这为简化地下汽车库排风、排烟组合系统提供了很好的理论支持。对于只设上排风口的机械排风系统,当与排烟系统合用时,所有的排风口都可以作为排烟口,并处于常开状态,此时只要在风机入口处设置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风机选用保证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的排烟风机即可。这样既简化了系统,降低了投资,又不需要复杂的联动控制,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大大增强。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地下汽车库排风、排烟组合系统中,应优先采用只设置上排风口,管道、风机、排烟口与排风口完全合用的通风排烟方式。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当选用变速风机时,应采取消防时能有效切换至排烟工况的可靠措施。2排烟防火阀的设置《汽规2》第8.2.5条规定,......,并应在排烟支管上设有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排烟支管含义不确切;二是排烟防火阀设置的位置不太妥当。如果把排烟支管理解为与每一个排烟口对应的管道,对于接有两个及以上排烟口的排烟系统来说,如果在接每个排烟口的支管上都设排烟防火阀,并且都与排烟风机联锁(规范是这样要求的),当多个排烟口一起排烟时,如果一个排烟防火阀因烟气温度超过280℃而关闭,但排烟风机入口温度尚未达到280℃,试问此时排烟风机是否需要继续工作?回答是肯定的。不能因为某个排烟支管上的排烟防火阀关闭而联锁关闭排烟风机。因此,笔者认为此处排烟支管应改为风机入口总管,即排烟防火阀设在风机入口处。因为从条文的表述来看,设排烟防火阀的目的是联锁关闭排烟风机,当然离风机越近越好。3排烟方式的选择《汽规2》第8.2.1条规定,面积超过2000m2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笔者认为以面积作为地下汽车库是否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唯一划分标准不太妥当。规范中车库的防火分类是以停车数量来划分的,其他的消防设施(土建、水、电等)的设置都是根据车库的防火分类来区别对待的。循此思路,地下汽车库是否设置机械排烟系统似应按车库的防火分类作为划分标准。以面积作为地下汽车库是否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划分标准,在与电气专业的协调方面也会产生一些问题。《汽规2》第9.0.8条规定,设有......排烟设施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的设施。但第9.0.7条又规定,只有Ⅰ、Ⅱ类地下汽车库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换句话说,如果地下汽车库面积超过了2000m2,但停车数量没有超过150辆,按规范要求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但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这样就谈不上二者的联动了。此时排烟设施的开启控制就成了问题,如果规定设置了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汽车库同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就显得很不经济;如果只有手动才能开启排烟设施,那么系统的可靠性就不强;如果通过其他的火警信号(如自动灭火系统中的报警装置)开启排烟设施,就不一定及时,规范也不一定认同这种方式。目前,在很多住宅小区中,为了适应汽车进入家庭的发展趋势,都配套建设了规模不等的地下汽车库,在这些汽车库中,为了降低工程造价,有相当一部分结合中心花园和广场而建,其特点是,车库顶面高于室外地坪面但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车库净高一半(按《汽规2》的解释,这样的汽车库属于地下汽车库的范畴),在高出室外地坪的侧墙或顶棚上开有外窗或百叶窗,具备较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根据《汽规2》第8.2.1条规定,如果汽车库面积超过2000m2,就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排除了自然排烟的可能性。这样的规定似乎太绝对了一点。笔者认为,可以将是否具备自然排烟条件作为地下汽车库是否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划分标准之一,同时在《汽规2》第8.2节中增加有关自然排烟的内容(《汽规2》对自然排烟只字未提,不知是规范制定中的疏漏,还是有意将自然排烟这一方式排除在外),对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地下汽车库,从经济合理的角度出发,应允许采用这一节约能源和投资的排烟方式。相反地,对于那些面积虽然不超过2000m2,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地下汽车库,应要求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根据《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第6.3.4条的规定,这样的车库一般设有机械通风系统,如前所述,与机械通风系统结合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增加的投资并不多),同时也要求解决好火灾时转为排烟使用的控制问题。4地下汽车库内摩托车库及自行车库的排烟问题目前,不少地下汽车库内都设有摩托车库或自行车库,对于设在地下汽车库内的这两类库房的排烟设计,相关规范并没有明确。笔者认为,摩托车库可参照汽车库进行设计,因为二者的火灾危险性同为丁类,使用性质方面也非常相似。至于自行车库,《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将其划分为戊类物品库(见第4.1.4条条文说明),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解释,戊类物品库房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为非燃烧物品,由此可以推断,自行车库可以不设置排烟设施。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2006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2005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1998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1997年;6.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编委会,《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