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历史及改革李小英肖起清(广西玉林师范学院玉林541000)摘要: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建国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历程,结合实际分析了我国研究生在教育体制、教育结构、教育法律、培养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主张健全责权明晰的中央、地方、培养单位三级管理体制,扩大和落实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并形成相应的自律机制,整合科学院系统与大学系统分立的科研体制,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改革研究生招生制度、学位授权审核办法、评价方式和教学方法,完善投资体制,优化教育结构。关键词:学位;研究生教育;教育改革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在建设高等教育强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建国后,一大批研究生成为了我国社会发展的支撑性人才,成为了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生力军。回顾我国建国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进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根据建设高等教育强国要求,推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更快发展。一、建国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学士、硕士、博士作为译名对应于中国古代文化史或教育史上的代表学养的称号,均指学养相对高深者。继承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传统,新中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经历了三个阶段:建国到“文革”、“文革”、“文革”后。1978年恢复研究生教育以后,研究生教育有了较快地发展。198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建立了学位制度,从此我国建立了完整的研究生教育体系,走上了正规培养研究生的道路。(一)新中国成立之初研究生教育逐步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高等教育。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中央人民政府一方面在老解放区学校的基础上创办新大学,一方面对国民党遗留下来的高等学校进行了初步改革,同时相继建立起研究生教育的相关规章制度,到1965年研究生教育制度逐步完善。1、建立新中国学位制度建国以后,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我国从1950年开始招收研究生,当年招生874人,加上旧学校的在校生,学生人数达到1261人。当时招收研究生的单位主要是一些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等少数科研机构,学生是从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中留校学习,或由组织分配入学,没有统一的招生办法。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是1——3年,在课程方面也没有统一安排,主要是导2师指导学习,研究生听课有较大的自由度。1950年8月14日政府颁布《高等学校暂行规程》第八条规定:“大学及专门学院为培养及提高师资,加强研究工作,经中央教育部批准,得设研究部或研究所,其规程另定之。”明确规定大学应当设立培养研究生的组织机构。1951年6月11日中国科学院、中央教育部联合发出《1951年暑假招收研究实习员、研究生办法》,实行统一计划招生,采取保送、审查批准的办法,第一次从500名保送生中录取276名研究生,1951年共招收研究生1273名。1951年10月1日政府颁布《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规定“大学及专门学院得附设研究部,修业年限为二年以上,招收大学及专门学院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与中国科学院及其他研究机构配合,培养高等学校的师资和科学研究人才。”《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还对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管理机构、招生条件和修业年限做了说明。在公布的学校系统图中,把研究部列为最高层次,确立了研究生教育在整个教育系统中的最高地位。1953年高等教育部发出《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办法(草案)》,它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有关研究生培养的法令性文件,使我国的研究生教育逐步走上制度化。《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办法(草案)》规定有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学校应指定一名副校(院)长负责领导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教研室(组)为负责具体培养工作的基层组织,导师由苏联专家或人民民主国家的专家担任,或由教研室(组)遴选的教授、副教授担任。研究生的培养任务包括专业学习、马列理论学习、俄文课程及实习计划。研究生通过毕业考试或论文答辩方可取得毕业证书,由国家统一分配,在职研究生回原单位工作。学习苏联研究生教育模式,培养师资研究生和副博士研究生(四年制研究生)。1953年8月7日政府颁布《关于选拔高中优秀教师至大学研究部学习的通知》,选拔160名高中优秀教师到大学研究部学习;1953年政府招生人数有较大幅度增加,达到2887人,比1952年增加62%,在校生达到4249人。1954年2月8日人事部、教育部发出《高等师范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办法(草案)的通知》,对学生进行1-2年的培养,颁发结业证书。1956年7月11日高等教育部颁发《1956年高等学校招收副博士研究生暂行办法》。1956年招收研究生2235名,1957年只招收了334名研究生,该年停招副博士研究生。2、出国留学研究生的选拔和管理1953年我国选拔180名学生到苏联留学。1956年1月18日和28日高等教育部颁布《关于1956年选拔留学预备研究生的指示》和《关于1956年由机关干部中选拔预备研究生的通知》,1958年4月10日教育部发出《关于1958年选拔留学研究生的通知》,规定研究生的年龄为40岁以下,政治合格,统一考试,考试科目为国文、政治理论、外语、专业课程。3、“文革”前有关学位制度的改革与构想3政府在“文革”前第一次拟订学位制度的时间为1954——1957年,由林枫同志主持进行。1954年3月8日,中共中央在对中国科学院党组报告的批示中指出:“在我国建立学位制度是必要的”,“责成科学院和教育部提出逐步建立这种制度的办法”。1955年9月,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由林枫、张际春、范长江等13人组成委员会,开始进行我国学位制度的拟定工作,于1956年6月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和学衔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学位条例(草案)》规定.我国学位分硕士、博士两级,学位授予按哲学、数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地质学、地理学、生物学、工学、建筑学、农学、林学、医学、药学、兽医学、历史学、经济学、法学。语言学、教育学、心理学、文学、艺术学等22个学科分类进行。学位的管理和授予由国务院学位和学衔委员会负责。但由于1957年反右派运动的开展,这个《条例》(草案)没有正式通过。第二次是在1961年至1964年间,由聂荣臻同志主持进行。1961年11月,中共中央同意聂荣臻同志提出“关于建立学位、学衔、工程技术称号制度的建议”。1962年1月.中央科学小组.国家科委党组通知中宣部、教育部、中科院、国家经委、国务院文教办、文化部着手起草。1963年10月.经聂荣臻同志主持讨论定稿后,将《中华人民共和园学位授予条例(草案)》上报中央。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聂荣臻同志又主持讨论修改,并于1963年12月27日第二次上报中央和国务院。《学位授予条例(草案)》规定,学位称号为:博士、副博士两级。学位申请由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受理,学位授予单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批准。由于当时受“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认为学位属于资产阶级法权范畴的看法占了优势,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草案)》未能颁布执行。第三次是在1965年至1966年间进行的,是同国际学位制度接轨的一次尝试。1965年7月11日,周思来总理指示高教部,对在中国毕业的外国留学生都要由高教部发毕业证书,证明相当外国相应学位以便他们回国后得到社会承认,更有利于他们为祖国服务。高教部根据周总理指示于1966年1月拟定了《关于授予外国留学生学位试行办法》上报国务院。由于同年发生了“文化大革命”,所以这一《办法》也未能执行。1963年,教育部召开了高等学校研究生工作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简称高教六十条)、《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条例(草案)》等5个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培养研究生的意义:培养研究生是为国家培养攀登科学高峰的优秀后备军,还提出,要坚持又红又专,在学术标准上应大致相当于苏联副博士或美国的博士水平,并对招生、培养、分配等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这时,我国研究生教育工作形成了一个独立的体系并开始走上正轨。在这个时期,我国曾几度为建立社会主义的学位制度作过努力,虽然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现.但它为后来4建立学位制度打下了基础。到1965年,我国培养研究生的高等学校有134所,科研机构有100个,在校生人数为4546人。从1949年到1965年全国共毕业研究生15942人。这个时期研究生教育的特点是:由建国初期的创立新中国的研究生教育制度到逐步发展并不断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了研究生培养方案.对培养质量有了明确的要求。在一些学校和单位建立了研究生管理机构或配备了专职干部,加强了领导、教学和管理工作。研究生教育具备了一定规模并开始走上正轨。《高教六十条》专门对研究生的招生对象、培养目标、录取方式、学习年限、培养方式进行了规定:招收应届毕业生和高校青年教师及其他单位选送的优秀青年,培养科学专门人才和高校师资。采取选拔或者选送、审查与入学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宁缺勿滥。教师进修型研究生学习年限为3年,在职研究生学习年限为5年。实行导师制培养方式。《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条例(草案)》对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与原则等方面作了规定。培养目标:政治和专业目标“在大学本科毕业的基础上,更巩固深入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本专业主要的科学发展趋向;掌握两门外国语(对某些专业可以只要求掌握一种外国语);具有独立地进行科学研究工作和相应的教学工作能力。”;培养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师生合作、理论学习与科学研究相结合;课程学习内容:政治、外语、专业基础课、毕业论文工作(参加一定的生产劳动);学习年限:全日制研究生为3年,在职研究生为4年;研究生教育管理:国家统一领导和学校、系分级管理相结合。“文革”前的研究生教育在培养目标、导师遴选、课程学习(1962年政府制定了《关于组织制定研究生的示范性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大纲的通知》)、管理体制、就业制度(统一分配计划、“集中使用、重点配备”)等方面都制定了法令文件,基本保证了研究生的培养质量。1958—1966年,全国研究生招生数目为10857人,研究生在学人数为37354人,研究生毕业人数为8836人。就毕业研究生的比例而言,到1965年止,文科占10.2%,理科占22.6%,财经占0.5%,政法占0.9%,体育占0.2%,工科占49.3%,农科占5.4%,医药占7.9%。(二)改革开放以来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1、恢复与初步发展(1977——1985年)1977年高考统一招生制度恢复,10月12日国务院批准了《关于1977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及其附件《关于高等学校招收研究生的意见》,表明我国已恢复研究生教育。该文件对全国研究生招生工作做了统一部署,并对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明确指出:应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科学实验的技能,能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科学技术和马列5主义理论研究人才。1978年1月教育部在《关于高等学校1978年研究生招生工作安排意见》中明确1977年、1978年两年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合并于1978年进行,招收的研究生统称为1978级研究生。1979年2月,按照邓小平同志建立学位制度的指示,由教育部长蒋南翔同志主持,教育部和国务院科技部等部局联合组成“学位小组”,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同学位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拟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委、省市科委、科研机构各方面的意见,1979年12月.经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后.又做了修改。1980年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草案)》,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叶剑英委员长发布命令,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后,1981年5月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法规性文件,成立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其日常机构,先后审查批准了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相应地开展了学位制度建设工作。1981年我国对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同年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始正式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这时,新中国社会主义的学位制度经过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