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综合改革试验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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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吉林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实施方案(送审稿)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方案》(银发〔2015〕377号),全面提升金融服务“三农”能力和水平,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和渗透率,加大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金融支撑力度,推进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切实秉承“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深化农村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金融扶贫力度,立足吉林实际,以提升金融支撑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相关产业转型升级能力为主线,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丰富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农业全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激活农村要素市场,强化农村金融风险防控,着力破解制约金融服务“三农”发展体制机制障碍,探索出一条操作性强、复制性广的普惠型农村金融发展之路。22.基本原则统筹兼顾,先行先试。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提高各项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对国家已经作出部署的农村金融改革,统筹资源率先加快推进。对符合未来发展方向、于法有据的改革内容,先行先试。对改革试验中的重大突破事项按程序报批后实施。以点带面,科学布局。优先选取农村金融基础较好,带动作用强的长春地区、白城地区、松原地区、梨树县、龙井市等开展改革试验。立足地域特色和发展实际,科学分配试验项目。风险可控,逐级推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等重大改革试验项目先期封闭运行,保证风险可控。渐进开展不同规模和层次的改革试验,适时将成熟的可复制改革内容向周边和薄弱地区推广,使改革成果惠及更广大民众。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尊重市场规律,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在方向上总体把握,统筹城乡改革,为改革试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强化监管,鼓励创新。加强农村金融风险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有效性,保障农村金融安全。坚持监管和创新并行,鼓励金融机构推进涉农金融产品和模式创新,拓展金融服务“三农”的广度和深度。33.发展目标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种类齐全、定位明确、适度竞争、服务高效、产品丰富、运行规范的农村金融体系,农村金融可获得性明显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满意度明显提升,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试验地区经济社会实现健康快速发展。——“三农”融资规模持续扩大。持续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力度,努力实现年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水平。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达标数量逐年增加。农村资源要素抵质押机制取得重大突破,农户有效信贷需求满足率逐年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农业保险覆盖面稳步扩大。涉农金融机构及涉农企业直接融资稳步发展,2016-2020年总规模力争突破1000亿元。——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进一步健全。2018年末,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完成。大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布局合理,增强网点服务功能。到2020年,组建民营银行1家,引进域外涉农金融机构3—5家。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财会、法律、资产评估、保险经纪等中介服务组织有序发展。——农村金融基础建设取得较大进展。现代化支付终端覆盖所有行政村,手机银行、网络银行等支付方式在农村广4泛应用。在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全部建成村级金融服务站。省、市、县、乡四级农村产权评估、流转、处置等网络化体系基本建设完成。全面做好金融扶贫工作,到2020年使贫困地区金融服务水平接近全省平均水平。——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涉农金融机构拨备覆盖率和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不良贷款率保持在适当水平。“信用乡”、“信用村”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在重点领域、行业、区域推行信用记录查询、信用评价、信用风险预警及大数据金融综合服务。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预警系统基本建成。金融风险处置机制进一步完善,金融债权胜诉案件的执行率明显提高。2016年末,部分试验地区完成涉农信用信息征集;2018年末,完成全省涉农信用信息征集。2020年末,信用评级成为金融机构开展信贷授信的主要参考指标。4.实施阶段——先期试验阶段(2016-2018年)。立足不同地区地域特色和发展实际,科学分配试验项目并组织实施。——提升推广阶段(2019年)。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改革试验的深度和广度,稳妥有序铺开。——总结评估阶段(2020年)。分批次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的改革试验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5二、完善涉农金融组织机构体系5.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进程。坚持县域法人地位不变、服务“三农”方向不变,通过民间资本参与、政府政策扶持、发行金融债、运用再贷款等多种方式,提高农村信用社资本实力和治理水平。深入开展“行社”结对帮扶和委托管理试点,增强高风险社发展活力。加大高风险社改制力度,积极稳妥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力争到2018年末实现全省高风险社基本处置,股份制改革基本完成,现代银行制度基本建立。(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分别牵头负责,省农联社、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证监局配合)6.支持农村商业银行加快发展。鼓励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主要监管指标。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创新开展农业担保、农地信托、农机租赁等业务。(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分别牵头负责,省农联社、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证监局配合)7.深化省农联社体制机制改革。推动省农联社进一步淡出行政管理,强化服务功能,优化协调指导,整合放大服务“三农”的能力。探索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或农村金融投资公司,开展普惠金融、资产管理、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业务。(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分别牵头负责,省农联社、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证监局配合)68.加大政策性银行服务“三农”力度。加大农业发展银行对农业开发、水利、贫困地区公路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力度;制定差异化区域发展规划,加强对试验地区、农业大县、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的信贷支持。推动国家开发银行创新服务“三农”融资模式,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农村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投放。鼓励中国进出口银行加强对涉农产品进出口的信贷支持。(吉林银监局牵头负责,省金融办、省发改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配合)9.提升商业银行服务“三农”水平。深化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扩大“三农”投放规模。发挥邮政储蓄银行遍布农村的网络优势,持续拓展农村金融业务,形成覆盖全省的支农服务体系。推动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和资源配置力度。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根据自身市场定位,充分发挥资金、技术、信息等优势,提高“三农”金融服务水平。(吉林银监局牵头负责,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配合)10.发挥资产管理公司涉农不良资产处置功能。发挥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综合优势,批量处置金融机构涉农不良资产,为涉农企业提供资产经营管理、投融资咨询等多种金融及中介服务。支持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加快发展,提升服务能力,参与金融机构涉农不良7资产处置。(吉林银监局牵头负责,省金融办、省农委配合)11.增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三农”服务能力。推动吉林银行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力度。发挥东北证券本土优势,带动我省更多涉农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推动安华农业保险公司优化股权结构,支持都邦财产保险公司改制重组,研发新型涉农保险产品。推动吉林信托进一步完善股权治理结构,推动泛亚信托破产重整,围绕“三农”领域产业集群发展、涉农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信托产品。鼓励东北再担保、省担保公司提升服务手段,加强涉农担保服务能力。(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12.提高村镇银行布点密度。稳步培育发展村镇银行,发挥支农、支小作用。鼓励发起行减持已设村镇银行股份,提高民营资本参股比例。争取在经济相对发达、金融服务能力相对较弱的县域批设两家以上村镇银行。(吉林银监局牵头负责,省金融办、相关地方政府配合)13.引进各类金融机构。鼓励引进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为涉农主体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在吉林省农业主产区设立区域性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研发中心等专营机构和功能性服务机构。(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8吉林保监局、省财政厅配合)14.支持申请设立民营银行。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拓展新型互联网业务,推广应用微贷技术,加大对涉农主体的信贷支持。(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吉林银监局配合)15.加快建立物权融资服务体系。充实省级物权融资服务中心力量,强化与农村物权登记管理部门的合作,构建县域全覆盖的物权融资服务中心体系。加快组建省级物权融资服务公司,推动市、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公司股权多元化改革,形成功能完善、便捷高效的物权融资服务体系。(省金融办牵头负责,省编办、省农委、省国土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配合)16.支持组建涉农租赁公司。鼓励各类资本发起设立面向“三农”的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大型农机具、农业生产加工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鼓励相关金融机构给予涉农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支持。(省金融办、省商务厅、吉林银监局分别牵头负责,省农委配合)17.鼓励组建涉农金融仓储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主体组建金融仓储公司,创新第三方存货监管模式,围绕农产品存货、畜禽活体等动产开展仓储抵质押业务。支持金融仓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和追溯体系建设互动发展。(省金融办牵头负责,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省农委、省9畜牧局、省食药监局配合)18.探索设立农村消费金融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主体设立农村消费金融公司,推动农村消费金融公司开展以购买农机农具、家电产品、交通工具、手机电脑、耐用消费品分期付款以及个人小额信贷、农村助学贷款分期偿还为代表的消费金融业务,为农民提供便捷、多样化的融资服务。(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分别牵头负责,省农联社、省商务厅、省农委、省教育厅配合)19.鼓励组建专业农业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起设立专业的农业小额贷款公司,鼓励现有小额贷款公司转型成为专业的农业小额贷款公司,为“三农”提供专业化农业小额信贷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农业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业务给予一定的奖励。(省金融办、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鼓励组建农业商业保理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为农牧产业链及中小微企业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等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机构与农业商业保理公司合作,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一体化的综合金融服务。(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配合)21.支持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规范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融通行为。探索建立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10有效管控制度,建立健全风险损失吸收和监管指导机制。探索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提供流动性支持。支持创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与养老、医疗等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互利发展模式。(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吉林银监局、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配合)22.探索设立农村互助担保基金试点。坚持以“政府引导、农民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开展农村互助担保基金试点。支持签约金融机构按照互助担保基金余额的5至10倍提供授信。(省金融办牵头负责,省工信厅、吉林银监局、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配合)23.探索开展涉农相互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发起设立涉农相互保险组织,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就约定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参保农户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责任,提供保险保障。(吉林保监局、省金融办分别牵头负责,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配合)三、培育涉农金融产品业务体系24.推进国家“两权”抵押贷款业务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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