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福建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确保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根据《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闽政〔2015〕11号)等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基基础检测机构,是指取得相应检测资质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对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地基基础质量检测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第五条省住建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建立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组织实施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3-评价,发布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市、县、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工程项目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在“评价系统”量化评价检测机构有关信用行为。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及信息采集、审核与管理第六条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每个季度在“福建省建设信息网”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公布一次季度评价结果;评价内容包括五个方面(具体详见附件1),其中检测量、静载检测网上备案情况、静载试验开始告知情况三个方面采用量化评分办法,奖励和不良信息采用加减分累计方式评价。评价结果低于0分的,按0分计;高于100分的,按100分计。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日常监管或对检测机构督巡查中发现应对检测机构不良信息扣分的,监管人员应进行现场勘验并作好《检测机构违规检测行为事实确认单》(详见附件2);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有关人员在评价系统填报《检测机构违规检测行为信用扣分告知单》(详见附件3)并提交审查。现场勘验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内设部门负责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机构违规检测行为信用扣分告知单》初审并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评价系统网上公示送达。第八条各设区市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地基基础检-4-测机构受到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行为实施评价;省质安总站负责对检测机构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未申报的,在系统中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网上公示送达,对逾期不改正或拒绝改正的,由省质安总站直接在系统中予以惩罚性扣分(具体详见附件1)。第九条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包括检评价系统自动评价)结果应在“评价系统”网上公示送达,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第十条记载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书面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保存期自评价生效后起不得少于3年。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第十一条省质安总站应当每日定时对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每季度对备份数据进行一次恢复测试,并做好记录。省住建厅不定期组织对评价系统进行复查核验,保证评价系统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价。第三章异议处理第十二条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5-第十三条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异议分核实和复核两个程序,复核为最终结果,不受理再申诉。核实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受理、处理;复核由评价实施单位的上一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受理、处理;评价系统自动算出的信用评价得分值异议,由省质安总站负责受理、处理;省质安总站作出的异议核实意见,由省住建厅负责复核受理、处理。第十四条对公示期内的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异议的,应先申请核实,核实单位应当在受理当日内将异议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个工作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在“评价系统”中书面告知异议人。第十五条对异议核实意见不服的,异议人应在收到核实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核实单位的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受理单位应在受理当日将异议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在作出复核决定的次个工作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在“评价系统”中书面告知异议人。复核期间的信用分值有效。未在规定期限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信用分值有效,不受理再申请核实或复核。生效的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效力。-6-第四章评价运用第十六条2017年7月1日起,全省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地基基础检测,应在全省地基基础检测机构季度信用评价平均分及以上的检测机构中选择。第十七条地基基础检测机构季度信用评价分值低于60分的,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监管部门应将其列为差异化监管的重点对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的廉政风险防控范围,加强相关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第十九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保存记载地基基础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不得擅自修改,不得丢失、损坏、销毁。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实施单位收到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予以核实处理。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层级监督检查,对发现应予以评价而未评价情形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进行评价;对不按规定程序评价的,责令评价实施-7-单位限期改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1日。附件:1.福建省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2.检测机构违规检测行为事实确认单3.检测机构违规检测行为信用扣分告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