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区别地方财政总收入(全口径,如北京市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收入+上划中央收入=地方一般预算财政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上划中央收入注:包含有基金收入的财政总收入叫做全口径财政收入,否则仅叫财政总收入。地方一般预算财政收入: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有组织并由国家支配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1)税收收入。国内增值税的25%、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纳入分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的40%+未纳入分享范围企业全部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4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证券印花税的3%+其余印花税的全部)、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其他税收收入。(2)非税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基金预算收入:指按规定收取,转入或通过当年财政安排,由财政管理并具有指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等。主要包括:工业交通部门、商贸部门、文教部门、农业部门、其他部门的基金收入和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基金预算调拨收入等。行政区本级财政收入指的是行政区本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经过分享、返还之后可供行政区本级政府支配的财政收入。如,北京市财政收入中还包含了下面区县的财政收入,北京市政府本级财政收入仅占其中的一部分。摘一段关于深圳市财政收入的报告,可以看出几个概念的差别。2008年来源于深圳市的全口径财政收入2830亿元,是在消化了2008年证券交易印花税大幅减收因素后实现的(2008年证券交易印花税大幅减收350亿元),剔除此因素,增幅达19.5%。地方一般预算收入800.36亿元,比上年增加142亿元,增长21.6%,其中市本级完成527亿元,比上年增长23%。在国内外经济形势日趋严峻,对深圳市外向型经济造成较大冲击的背景下,这一突破来之不易,也尤显可贵。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完整的政府预算体系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以及社会保障预算。为了避免与预算体系中其他预算收入混淆,从2012年起各级政府一般预算收入改称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在口径上与2011年以前的“一般预算收入”相同。按照《预算法修正案》的最新解释,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型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