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培训:优先股相关问题介绍2014年1月目录第一章银行业资本需求概况第二章优先股相关情况介绍第三章优先股在海外市场与国际银行业的应用第四章优先股会计确认原则第五章优先股股息率决定因素第六章浦发银行和华夏银行资本需求分析第七章优先股可以满足保险公司提高偿付能力需求2第一章银行业资本需求概况巴塞尔III下银行资本分类巴塞尔III把银行资本划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一级资本中又划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和其他一级资本,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主要依赖于核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为空白,资本结构过于单一。4核心一级资本工具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权益可计入部分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一级资本债优先股少数股东权益可计入部分二级资本工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次级债(逐步退出)混合资本债普通可转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于银行资本的要求55April2013银监会要求最低要求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系统重要性银行综合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5%2.5%0~2.5%1%8.5~11%一级资本充足率6%———9.5~12%资本充足率8%———11.5~14%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以及资本充足率均提出了最低要求,分别为5%、6%和8%。BaselIII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为4.5%,略低于银监会的规定。除上述最低资本要求外,银监会还要求银行有缓冲资本,包括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以及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而这些均需要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考虑缓冲资本要求后,农行作为国内系统性重要银行,其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8.5%、9.5%和11.5%(储备资本要求有6年的过渡期)。BaselIII对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为8%,略低于银监会的规定。银监会鼓励银行发行非普通股资本工具62012年6月7日,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令[2012]1号),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以及合格资本工具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并于2013年1月1日生效。2012年11月29日,银监会颁布《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对合格资本工具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补充说明,并提出商业银行可以发行符合条件的非普通股资本工具。2012年12月7日,银监会颁布《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提出了过渡期内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在此背景下,商业银行开始研究发行符合56号文标准的合格资本工具,主要为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以用于补充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新办法对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进行了详细界定。下表列示了新办法下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的异同点7相同点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共同点基本要求发行且实缴的抵押保证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相对于发行银行的其他债权人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到期日不得含有利率跳升机制及其他赎回激励赎回规定发行满5年才可由发行银行赎回,但发行银行不得形成赎回权将被行使的预期,且行使赎回权需要银监会的事先批准。赎回应符合以下要求: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的工具,并且只有在收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能实施替换或者行使赎回权后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银监会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损失吸收机制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1)若对因减记而导致的资本工具投资者损失进行补偿,应采用支付普通股的形式收益分配必须来自可分配项目,不得与发行银行自身的评级挂钩或随之调整发行及资金要求发行银行及受其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不得购买该资本工具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资本工具提供融资(1)对于计入其他一级资本的权益类工具,BaselIII未要求必须有减记或转股条款,而银监会增加了该项要求。以优先股为例,非累积、永久性的优先股在BaselIII下可以作为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而在银监会规定下则不可以,还必须附加减记或转股条款才能满足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续)8不同点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二级资本工具偿付顺序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及次级债之后在存款人和一般债权人之后到期日没有到期日有到期日且原始期限不低于5年到期日前最后5年,按直线摊销法折扣计入监管资本本金偿付本金偿付需得到监管机构事先批准到期偿付,投资者无权要求加快偿付收益分配自主支付发行人不能自主支付,但投资者无权要求加快偿付妨碍补充资本不得包括妨碍发行银行补充资本的条款无特殊规定损失吸收机制触发事件: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减记或转股方式:本金立即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或部分减记或转为普通股,以使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5.125%以上减记或转股的效果: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提高,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不变触发事件:两者中的较早者:–银监会认定若不减记或转股,该银行将无法生存;–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该银行将无法生存减记或转股方式:本金立即按照合同约定全额减记或转为普通股减记或转股的效果: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提高,资本充足率不变*BaselIII对于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与银监会要求基本一致,除了前页提及的划分为权益工具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转股或减记条款外银行业资本补充需求长期存在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末,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6.5%、7.5%和9.5%;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最低要求分别为5.5%、6.5%和8.5%。到2018年末,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8.5%、9.5%和11.5%;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最低要求分别为7.5%、8.5%和10.5%。尽管过渡期较长,但商业银行面临的长期资本补充压力仍不容忽视9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于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的进程要求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资本充足率系统重要银行非系统重要银行系统重要银行非系统重要银行系统重要银行非系统重要银行20126%5%7%6%9%8%20136.5%5.5%7.5%6.5%9.5%8.5%20146.9%5.9%7.9%6.9%9.9%8.9%20157.3%6.3%8.3%7.3%10.3%9.3%20167.7%6.7%8.7%7.7%10.7%9.7%20178.1%7.1%9.1%8.1%11.1%10.1%20188.5%7.5%9.5%8.5%11.5%10.5%新资本管理办法下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下降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料来源:万得资讯1013.66%14.32%13.63%14.07%12.14%13.77%13.98%13.23%13.68%11.96%13.68%13.63%12.30%13.06%11.41%11.00%12.00%13.00%14.00%15.00%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2012年12月31日(老办法)2013年03月31日(老办法)2013年03月31日(新办法)10.62%11.32%10.54%11.24%8.49%10.84%11.10%10.33%10.97%8.45%11.00%10.92%9.52%10.31%8.60%8.00%9.00%10.00%11.00%12.00%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2012年12月31日(老办法)2013年03月31日(老办法)2013年03月31日(新办法)10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计算口径,纳入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使得总的风险加权资产规模上升,同时对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的扣除使得总资本净额较原计算口径有所下降,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较老办法口径有所下降第二章优先股相关情况介绍优先股主要特征12权利范围小股息固定索偿权先于普通股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无投票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享有投票权。股息率一般事先固定,不随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一般也不能参与公司的分红,但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优先股的索偿权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优先股主要类型类型13股息是否可调整股息可调换优先股是指股息率可以调整的优先股。股息不可调换优先股股息率不能调整。是否可赎回可赎回优先股是指发行公司可以按一定价格收回的优先股。不可赎回优先股是指股票发行公司无权从股票持有人手中赎回的优先股。是否可转换可转换优先股是持股人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把优先股股票转换成普通股股的优先股。不可转换优先股是指不能变换成普通股的优先股。是否参与分配参加分配优先股是指那种不仅可以按规定分得当年的定额股息,而且还有权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公司利润分配的优先股。不参加分配优先股是指只按规定股息率分取股息,不参加公司利润分配的优先股。股利是否可累积累积优先股指的是将以往营业年度内未支付的股息累积起来,由以后营业年度的盈利一起支付的优先股。非累积是按当年盈利分派股息,对累计下来的未足额的股息不予补付的优先股优先股的几种退出方式14溢价赎回定期赎回转换成普通股优先股条款规定,优先股发行后一个特定时间段后,发行方可以以一定溢价赎回该优先股。优先股条款规定,发行方有义务定期赎回一定数量的优先股。优先股条款约定,在一定时期或者一定条件下优先股可转换为普通股。优先股定价理论依据优先股在发行时不规定到期日,但它有固定支付股利的性质,这与永久债券是类似的。所以,优先股的理论现值为:V=Dp/kp式中:Dp——事先规定的每股优先股一年的股利Kp——确定的贴现率15优先股有利于国有控股企业优化资本结构16•2012年我国贷款/GDP达到128%,实体经济杠杆水平已经很高•我国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负债率普遍较高,2012年全部国有控股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达到64%,企业债务负担整体偏重。银行贷款仅占社会融资总量的55%(2012年),其他融资方式如信托、委托贷款等成本明显高于银行贷款•优先股可有效降低企业负债比率,优化资本结构2012年国有控股企业分行业资产负债率(%)4550556065707580仓储建筑房地产电力船舶纺织家电建材农林牧渔机械冶金食品化工煤炭原油和天然气开采医药国有控股企业整体优先股在创业企业融资上运用广泛优先股在创业企业中运用比例高于上市企业,PE等投资机构经常采用优先股方式投资于创业企业创业企业家与投资者信息高度不对称,优先股能最大限度降低投资风险创业期机构投资者一般难以对企业具体经营发挥影响,优先股的架构较为适合研究显示,优先股鼓励持有普通股的创业企业家创造价值,以防止在满足优先股股东清算优先权益后用以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收益所剩无几的局面出现赎回以及转换为普通股等方式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灵活的退出途径17优先股在银行资本补充领域运用广泛18•银行业一级资本补充需求持续存在,是优先股重要潜在市场•国际上银行业也是优先股发行最为密集的行业,2010年以来美国银行业优先股发行量占全部优先股发行量的38%•符合巴塞尔III一级资本要求的优先股,必须不包含赎回激励•可转换优先股符合银监会对于一级资本工具可减记、可转股的要求优先股试点启程19证监会召集相关监管机构、交易所、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商业银行等探讨优先股试点相关问题。另外,证监会已将优先股需要适用的规定与《公司法》、《证券法》进行比较,并与国务院法制办进行了沟通2013年5月17日湖南籍全国人大代表黄志明收到证监会对其提出《关于做实资本市场促进实业兴邦的建议》的答复。《答复》指出,建立优先股制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开展试点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证监会正抓紧起草并尽快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2013年8月30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正积极推进优先股的各项准备,相关部委在准备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