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波大学文件宁大政〔2011〕51号关于印发《宁波大学国防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单位、部门:经第13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宁波大学国防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2—宁波大学国防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防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以及海军有关招收、选拔和培训国防生工作规定、《宁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学院在组织实施国防生管理工作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为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各项问题。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学院必须统筹规划,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做好国防生管理工作。第四条国防生工作纳入学校的议事日程,学校每年召开一次国防生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落实好后勤保障工作。第二章组织体制第五条学校设立宁波大学军训征兵、选拔培训后备军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国防生的招收选拔、教育管理、军政训练及后勤保障等工作,组长由学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办、校办、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发展与服务处、保卫处、计财处、后勤管理服务处/后勤服务中心以及相关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选培办主任等组成。学校委托学生发展与服务处作为国防生—3—的主管部门,军训征兵、选拔培训后备军官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协调和管理工作。第三章职责第六条学校有关部门职责。(一)党办、校办:负责学校内部以及与部队有关工作的总体协调。(二)宣传部:负责国防生相关工作的校内外宣传及报道工作。(三)教务处:负责国防生招生录取工作、日常教学管理,会同选培办制定军政训练计划。(四)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国防生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做好国防生的选拔、考评、检查和协调等工作,做好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五)保卫处:负责国防生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国防生安全教育工作。(六)后勤管理服务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国防生的后勤保障工作。(七)学院:负责开展与国防生相关的宣传、教育和动员工作,协助职能部门做好国防生的招生选拔等工作;负责国防生的教学管理和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第四章管理第七条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普通高校国防生军政训练计划》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国防生相对集中住宿,实行军事化管理,加强养成教育,确保训练质量。—4—第八条为加强国防生的军政训练和日常管理,确保国防生培养质量,学校成立国防生队,配备队长、副队长、教导员、副教导员各一名,队长、副队长由学校派人担任,教导员、副教导员由选培办派人担任。日常工作由副队长和副教导员负责。第九条国防生的党团组织关系仍在原所在学院,国防生参加所在学院开展的党、团活动。国防生的党员发展由所在学院负责,国防生队协助考察。第十条依据《宁波大学国防生管理细则》制定国防生考核办法,对早操、内务、军政训练等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奖、党员发展及推荐到海军就职等工作的主要依据。第五章招收与选拔第一节从高考生中招收国防生第十一条报名条件(一)符合当年国家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志愿从事国防事业,毕业后服从组织分配;(二)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生守则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年龄在二十周岁以下(截止当年八月三十一日);(四)身体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第十二条招收程序报考国防生的考生列入提前批招生。达到所在省市统考分数线的考生,由所在地省军区组织实施政审、面试和体检。国防生—5—政审和体检工作纳入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组织和管理系统。经政审、面试和体检合格并被学校录取的考生,须与学校、选培办三方签订《国防生培养协议书》。第二节从在校学生中选拔国防生第十三条报名条件(一)符合《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志愿从事国防事业,毕业后服从组织分配;(二)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三)必修课考试全部合格;(四)身体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五)本科生(四年制)毕业时年龄不超过24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六)在同等条件下,学生干部、党员、特长生和退役复读的学生优先选拔。(七)如跨专业选拔,须符合学校关于转专业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选拔程序一般程序为:学生个人申请报名,院(系)推荐,学校和选培办考核选拔。有专业要求的,应从相同或相近专业中选拔。政审、面试和体检合格者,由选培办报海军政治部审批,经批准后,与学校、选培办三方签订《国防生培养协议书》,确定为国防生。第三节淘汰与增补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国防生资格:—6—(一)政治立场不坚定,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或行为,参加非法组织者;(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理者;(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四)不积极参加国防生队各种集体活动,不遵守有关日常管理制度,经批评、警告后仍不改正者;(五)在取得国防生资格的学年内,因非疾病以外的个人原因,要求终止履行协议者;(六)因主观原因无法按学制时间完成学业,推迟毕业或未取得毕业、学位证书,中途退学或转学,未达到军政训练大纲要求者;(七)毕业后不按照协议到海军部队任职者;(八)因身体原因,在一年内治疗后仍不符合体格检查标准者;(九)出现其他不适合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的情况者。第十六条增补规定因取消现有国防生资格而出现的名额空缺,将按照海军政治部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从现有相应学生中增补。第六章教学管理第十七条国防生教学管理工作应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健全管理制度与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国防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十八条国防生的教学管理工作是学校和部队双方的共同职责,要本着对部队、学校和学生负责的态度,严格把握标准,实事求是,积极慎重,准确衡量。—7—第十九条担负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认真备课,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注重生动性、知识性和趣味性,组织好授课。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二十条国防生新生入学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从报到截止日次日算起,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第二十一条国防生新生入学后,学校有关部门应在3个月内按照国防生招生规定,进行复审、复查。合格者由学校予以注册,取得宁波大学学籍,成为宁波大学国防生,享受国防奖学金。第二十二条国防生属提前批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转学。第二十三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消入学资格:(一)经审查发现,入学前有严重违纪行为或曾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传讯、拘留者;(二)经调查核实,徇私舞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三)不签订国防奖学金协议者;(四)经身体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五)无故不按期报到或请假逾期者;(六)其它原因不宜留校学习者。第二节选课第二十四条国防生选学课程应按照学校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和国防生培养计划按学期进行。选课首先保证必修课,再选选—8—修课(军政训练课程为国防生必修课);严格执行有关先修后续关系课程的选择规定,未选学先行课程的,不得选学后续课程。第二十五条国防生修读课程的数量应根据自身状况,从个人实际出发。国防生每学期选学的学分数根据学校现行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国防生参加“军事体育”和“暑期军事实习”等军政训练课,经考核合格后,可以顶替教学计划规定的“大学体育俱乐部”和“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的课程,可获得相应学分。第二十七条由于选拔计划的需要并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专业调整的国防生,可按照《宁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转专业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国防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及年级的教学计划进行修读和毕业审核。如果因学生本人主观原因导致成绩不合格而受到退学警示、退学或延长学业的,取消国防生资格。第三节考核与成绩管理第二十八条国防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计划和国防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并归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九条军政训练课程考核不及格者须重修,其余课程的考核及成绩管理均按宁波大学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国防生应遵守考场纪律,对违反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擅自缺考或考试违纪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第三十一条国防生军政训练的考评成绩由选培办提供给教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9—第三十二条临毕业国防生未获得学分课程不超过3门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选培办和学校审核通过,可在毕业学期的第16周前进行考核,如考核不合格,作国防生淘汰处理。第四节军政训练计划的实施第三十三条按总参、总政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军政训练计划》的要求,国防生军政训练课程统一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并列为选修课,国防生必须修读。第三十四条军政训练教学中部门职责(一)军训征兵办会同选培办负责国防生军政训练工作;(二)教务处会同选培办负责安排授课计划、教室、校内授课教师、考试等教学工作;(三)体育学院负责安排国防生在校内进行室外训练的场地,会同选培办做好国防生的军事体育训练课工作。第七章奖励和处分第三十五条国防生的奖惩、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由所在学院会同国防生队组织实施,以学院为主。评优、评奖、惩处,参照宁波大学有关奖惩条例实施。国防生队负责学生军政训练期间的鉴定工作。第三十六条有关违约的经济处罚,参照《国防奖学金发放和管理办法》执行。第八章毕业分配第三十七条国防生应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取得毕业资格,获得相应学位。—10—第三十八条国防生毕业时,由所在院系的党支部对国防生的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训练、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全面鉴定。第三十九条国防生毕业时,必须服从组织分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分配单位报到。国防生档案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寄往分配单位。第四十条国防生不服从分配或不按规定期限报到,按《国防奖学金协议》有关条款处理,取消国防生资格,学校不予重新办理派遣手续。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经第13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国防生管理规定(试行)》(宁大政〔2005〕103号)同时废止。主题词:学生国防生管理规定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2011年5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