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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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宁波市北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处置本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推动“平安北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省市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北仑实际,制定本预案。第二条本预案是本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程序和依据。全区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组织和单位配合本预案制订相应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施方案。第三条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发性,并在较大程度上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秩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第四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2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的其它类型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第五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三级:Ⅰ级(特大):影响全区社会稳定和市民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对社会财富及人身安全造成严重损害,需调动、动员多个机构和多方面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称特大突发事件。Ⅱ级(重大):对社会财富、人身安全及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损害,需由多个职能部门联合参与协调处理的突发事件,称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一般):对人身安全、社会财富及社会秩序影响相对较小,由一两个职能部门可以处置的突发事件,称为一般性突发事件。3第二章预案体系第六条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区部门应急预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其基层社区、村的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第七条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负责制定,报市政府备案。第八条区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订的涉及数个部门的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专项预案将不断补充完善。第九条区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区有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备案。第十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其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职能部门。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重点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重点单位名单由区政府有关应急管理4部门另行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第十二条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订,报区政府审定。第三章工作原则第十三条加强预防。增强忧患意识,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居安思危,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以及物资准备等。第十四条快速反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各环节都要坚持效率原则,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第十五条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要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第十六条损益合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采取的措施应该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和阶段相适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选择对公众利5益损害较小的措施;对公众权利与自由的限制,不应超出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所必要的限度,并应对公众的合法利益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第十七条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相应的预案。第十八条联动处置。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推行统一接警、分级分类处置工作制度,加强部门之间、街道(乡镇)之间、军地之间、驻区单位与当地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充分动员和发挥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第十九条专群结合。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备,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充分发挥专家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方面的作用。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等能力。第二十条资源整合。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测、6预警等信息系统,建立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科学有效的防范体系;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和组织网络,建立统一、科学、高效的指挥体系;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常备不懈的保障体系。第二十一条依法规范。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合理把握非常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第二十二条责权一致。实行应急处置工作各级行政领导责任制,依法保障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预案的规定行使权力;在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紧急情况下,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应视情临机决断,控制事态发展;对不作为、延误时机、组织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第四章组织体系第二十三条区政府设立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作为本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最高指挥机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的职能是:(一)检查督促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富安全的法律和政策;(二)组织力量处置特大突发公共事件;7(三)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制订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及有关的应急准备工作;(四)督促检查各单位按自行制订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工作;(五)组织指导向上级党政领导机关报送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六)检查监督有关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第二十四条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及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会总指挥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兼任,副总指挥由其他区领导兼任。区政府办公室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区政府办公室设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的紧急事项;承办区委、区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负责信息综合和指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协调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第二十五条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区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等已经建立的各类区级应8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协调指挥机构,为本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二层面指挥机构。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可视需要设立新的协调指挥机构,负责处置一些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第二十六条为有效地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设立十一个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组,作为参与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机构。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工作组在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负责机构的指挥下积极开展工作。(一)抢险救援组。由区人武部、北仑驻军、区公安分局、各街道、乡镇等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人武部。其职责是:1、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编写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具体实施预案,并负责组织预案的实施及演练;2、在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负责机构的要求,在区人武部的统一协调下,部署和组织部队民兵、公安干警等救援力量,在处置突发性事件中承担抢险和救援任务;3、负责办理由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负责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二)治安、消防与交通控制组。由区公安分局、环保局、交通局、城市管理局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公安分局,职责是:9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编写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具体实施预案,负责组织预案实施及演练;2、在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负责机构的要求,组织力量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公共秩序,打击各种形式的犯罪以及一切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保护社会财富及人身安全;负责组织力量对火灾、毒气和化学品爆炸等特种事故、地下设施及建筑物倒塌事故进行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维护交通秩序,疏导车辆和船舶,确保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海上、陆地的交通通畅;3、负责办理由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负责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三)后勤保障与物资供应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贸易与粮食局、经济发展局、交通局、财政局、各街道、乡镇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职责是: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编写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具体实施预案,负责组织预案的实施及演练;2、根据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负责机构的要求,负责抢险救灾物资的贮备调度和供应等工作,组织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要的应急运输力量,保证人员的疏散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送;3、负责办理由处置重大和突发公共事件负责机构交办的其10它事项。(四)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局、各街道、乡镇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卫生局。职责是: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编写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具体实施预案,负责组织预案实施及演练;2、根据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负责机构的要求,负责组织医疗急救队、卫生防疫队进入事件现场及灾区,及时开展现场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运送伤员并组织医院治疗;3、负责办理由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负责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五)工程抢险组。由区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建筑工务局、农林局、水利局、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交通局、各街道、乡镇等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建设局。职责是: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编写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具体实施预案,并负责组织预案的实施及演练;2、根据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负责机构的要求,负责组织工程抢险施工力量,对公路、桥梁、铁路等交通设施及市政工程、水利工程设施等进行抢修和维护;3、负责办理由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负责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11(六)灾民安置及生活保障组。由区民政局、贸易与粮食局、财政局、农林局、各街道、乡镇等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民政局。职责是: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编写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具体实施预案,负责组织预案实施及演练;2、根据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负责机构的要求,负责灾情调查、救济款物的管理与发放、灾民的转移安置工作,解决灾民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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