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发布机构:宁波市规划局办公室文号:甬政发(2009)96号发布时间:201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第二章配建指标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Ⅰ居住Ⅰ-1商品房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套型面积小于90m22.00.01套型面积大于90m21.5Ⅰ-2拆迁安置房0.62.0Ⅰ-3经济适用房0.53.0Ⅰ-4廉租房、集体宿舍0.24.0注:1、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5%以上为地面停车位。2、套型面积超过300m2/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中类小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ⅡⅡ-1行Ⅱ-1-a核心区车位/100m20.62.00.02办公政办公Ⅱ-1-b内城区建筑面积0.8Ⅱ-1-c外围区1.0Ⅱ-2商务办公Ⅱ-2-a核心区0.70.01Ⅱ-2-b内城区≤30000㎡1.0>30000㎡0.9Ⅱ-2-c外围区≤30000㎡1.1>30000㎡1.0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中类小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Ⅲ商业Ⅲ-1综合商业Ⅲ-1-a核心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73.00.02Ⅲ-1-b内城区0.8Ⅲ-1-c外围区1.0Ⅲ-2大型超市Ⅲ-2-a核心区0.83.00.03Ⅲ-2-b内城区0.9Ⅲ-2-c外围区1.1Ⅲ-3一般超市Ⅲ-3-a核心区0.73.00.03Ⅲ-3-b内城区0.8Ⅲ-3-c外围区0.9Ⅲ-4专业市场0.82.00.01Ⅲ-5零售网点0.42.50.03注:本大类中,Ⅲ-2类大型超市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Ⅲ-3类一般超市指建筑面积1000-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归入Ⅲ-5类零售网点。第八条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Ⅳ文体场所Ⅳ-1大型体育场馆车位/百座6.0200.5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3.0300.5Ⅳ-3影剧院6.010Ⅳ-4会展用地车位/100m2建筑面积0.83.00.1Ⅳ-5博物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0.64.00.05注:1、本大类中,Ⅳ-1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2、Ⅳ-1大型体育场馆选址位于核心区时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第九条宾馆、餐饮、娱乐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Ⅴ宾馆、餐饮、娱乐Ⅴ-1宾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0.82.00.01Ⅴ-2餐饮、娱乐1.22.00.02注:宾馆内附设的餐饮、娱乐设施应按Ⅴ-2类计算后进行累加。第十条医院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Ⅵ医院Ⅵ-1市、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0.85.00.1Ⅵ-2社区医院、独立诊疗所0.53.0Ⅵ-3疗养院0.41.0第十一条教育设施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Ⅶ教育设施Ⅶ-1大中专院校车位/百学生3501.0Ⅶ-2中学0.6501.0Ⅶ-3小学0.5102.0Ⅶ-4幼儿园0.451.5注:核心区内改建、扩建、新建中小学用地不足的,上落客货停车指标可适当放宽。第十二条游览场所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指标Ⅷ游览场所Ⅷ-1城市公园车位/公顷占地面积4.050Ⅷ-2主题公园1050第十三条交通枢纽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参考值)指标(参考值)Ⅸ交通枢纽Ⅸ-1长途汽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2.04.0Ⅸ-2公交枢纽站1.010注:1、本大类建设工程须进行详细的交通流线组织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估。2、本大类的上落客货停车泊位需进一步分解为出租车、公交车、社会车辆的上、下客停车泊位及货物装卸泊位,进行详细研究后确定。第十四条工业仓储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类别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参考值)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参考值)Ⅹ工业厂房、仓储设施车位/100m2建筑面积0.22.0第三章指标适用第十五条本规定停车配建指标为建设工程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第十六条下述几种情况,可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区位、周边道路状况、公交服务水平等因素对其停车配建指标另行规定,并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一)历史文化保护街区;(二)城市核心区零星插建项目及城市特定区域重要建设项目;(三)火车站、客运码头等综合交通枢纽周边区域;(四)紧邻轨道交通一、二号线站点的建设项目;(五)其它需要对停车配建指标做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第十七条居住、办公、商业、文体场所、宾馆、餐饮、娱乐设施、医院和教育设施除按规定要求配建停车泊位外,还应按本规定设置上落客货停车泊位。上落客货停车泊位应为地面停车位,要求进出方便,不得影响正常交通。第十八条重大建设项目应按照《宁波市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编制与管理办法》要求编制交通影响评估报告,并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报告对其停车配建进行完善和优化。第十九条在同一建设工程中包含不同类别建筑物的,应按不同指标分别计算停车泊位,再进行累加。办公和居住相混合且停车泊位相通用的建设工程可对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进行适当折减,两类性质分别计算各自需要达到的配建停车泊位数量后,配建停车泊位较少的一项,可按该项计算停车泊位数的70%计入总共需要达到的停车配建泊位数。第二十条外围区新建建筑不宜配建机械式停车位,核心区和内城区内新建项目确因用地紧张需采用机械式停车配建的,地下机械式停车位按其车位数的70%计入总停车数,地面机械式停车位按其车位的80%计入总停车数。第二十一条村镇建设用地、特殊用地等建设工程停车配建可参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用名词定义如下:配建停车场:指各类建设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与本建设工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上落客货停车泊位:地块内供乘客上下车场所以及货运车辆装卸货物的场所。建筑面积:是指计入容积率计算的面积。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宁波市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编制与管理办法》规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估的建设项目。核心区:由核心区A和核心区B组成,其中核心区A为三江片北至环城北路,东至中兴路,西、南至铁路的区域;核心区B为东部新城由世纪大道-通途路-院士路-铁路围合成的区域。内城区:由三江片、镇海片和北仑片三部分组成,其中三江片为核心区以外,由机场路-北环西路-北环东路—东外环路-铁路-鄞县大道-同三高速-鄞州大道所围成的区域及由慈海大道(329国道)-镇骆路-望海大道-铁路所围成的镇海新城北区;镇海片为由俞范东路-雄镇路-甬江所围成的镇海老城区;北仑片为由中河路-恒山路-闽河路-庐山路所围成的区域。外围区:除核心区和内城区外其它区域均属于外围区。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同时废止。建设单位于2010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招拍挂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其它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按原《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