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宙悖论原理第一章从不矛盾矛盾到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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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从不矛盾、矛盾到悖论这个世界的逻辑基础究竟是什么?这是人类一直想要弄清楚的问题。第一节不矛盾2300年前,亚里士多德在总结前人多种认识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形式逻辑定理,经过后人完善,形成了今天的形式逻辑“三大定律”。形式逻辑“三大定律”包括了“不矛盾律”,“同一律”,“排中律”。附:1、“不矛盾律”的内容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下对同一对象所作的两个矛盾判断不能同时都为真,其中必有一假。不矛盾律的公式:A≠B,或A不能既是A又是B。它要求在同议论中不能把两种相互矛盾的属性归于同一对象,即不能既断定某对象是什么,又断定某对象不是什么。只有遵守不矛盾律才能符合人的思维一惯性和不矛盾性,否则就会产生“自相矛盾”。依据“不矛盾律”,还衍生出了“同一律”和“排中律”。2、“同一律”:同一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思想须和自身保持同一。A=A。3、“排中律”:排中律是指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不能同假,必有一真。A或者非A。总体来说,形式逻辑“三大定律”共同表述了宇宙一切事物(包括人的思想)皆具有自身的绝对同一性、不矛盾性。因为只有依据于这样的定律去做认识和判断,才能够与人类日常生活中所面对的各种具体事物的表现属性相互吻合一致。比如:我们可以按照“不矛盾律”(A≠B)的规定来确认自己身份的唯一性,以及可以清楚地去界定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每一件事情。因此形式逻辑“三大定律”只有一个目的,就是要在我们的思维认识中建立起一个绝对独立的确定性逻辑原点——矛(或者盾),其核心宗旨就是要证明宇宙一切事物自身拥有的绝对同一性、不矛盾性。2300年以来,形式逻辑“三大定律”已经成为了地球人类判断和认识宇宙一切事物的硬性逻辑规定,以至于上升成为了全人类的一种集体意志。因此在人类的一切日常生活认识中,凡是违反了形式逻辑“三大定律”的事情和认识观念都是不能够接受的,都会被扣上“自相矛盾”的帽子。因此,基于传统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在人们心目中凡是“自相矛盾”的认识观念和事情都是根本错误的。第二节矛盾(包括自相矛盾、相互矛盾)但是,宇宙一切事物自身除了具备“不矛盾”的属性之外,还天然具备了“矛盾”对立的属性。比如:量子既是波又是粒子。人既是物质的也是精神的。宇宙既是整体同一的也是万事万物局部对立的。另外,还有正与反,黑与白,左与右,前与后,生与死等等相反对立的各种矛盾关系。因此说,“矛盾”也就像“不矛盾”一样,同样是无处不在的。在中国古代曾经有一则故事:一位楚国小贩手里拿着一只矛,叫卖道“我的矛是天下最锐利的,可以戳穿任何盾。”紧接着另一只手又拿起一只盾,叫卖道“我的盾是天下最坚固的,任何矛也不能戳穿它”。旁边有人说“用你的矛戳你的盾,如何?”于是叫卖者哑然。这就是著名的“自相矛盾”故事。另外,若将这一则故事稍作改动成为两个商贩之间的相互对立冲突关系,一个人叫卖矛(是天下最锐利的),另一个人叫卖盾(是天下最坚固的),旁边有人说:你们两人可以比试2一下,看谁的武器更厉害?这样就可以形成两个人之间的“相互矛盾”关系。基于上述通俗的描述,矛盾对立关系就可以相应地划分成为“自相矛盾”和“相互矛盾”两种类型。请注意,自相矛盾是指同一事物自身的矛盾,相互矛盾是指相反对立的不同事物之间的矛盾。日常一般情况下,人们可以拥有两种观察和认识事物的方式:一种是直接认识同一事物自身,另一种则是认识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直接认识同一事物自身的时候,人们会发现,一旦将矛盾对立的关系纳入到同一事物自身来认识,就会形成这个事物自身的“自相矛盾”关系。比如在同一时间、对同一对象所做的观察中“量子是波,还是粒子?”“人究竟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宇宙是整体同一的,还是局部对立的?”等等。值得注意,宇宙事物的这种同时性的“自相矛盾”关系看上去都是一个个“相反或不同关系的总合概念”。比如:“人”就是男人和女人的总合概念;“物质”就是无机物和有机物的总合概念;“量子”就是波和粒子的总合概念等等。在这种关系中,每一个总合概念必然同时包含两种相反对立(或不同)的特征、关系、属性、行为于一体。深入的研究表明,任何一个独立的同一性事物自身都包含着这样的无法消除的自相矛盾关系。其次,当我们针对两个不同的事物之间的相反对立关系来认识的时候,就会看到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互矛盾”关系。比如正与反、敌与友、黑与白、冷与热、是与非、上与下、大与小、黑暗与光明、正义与邪恶等等。这些“相互矛盾”的关系既可以是彼此独立区分开的,但又是相互紧密依存的,每一个前面的概念(比如正)必须依赖于后面的概念(比如反)才能够成立。正因为如此,所有相互矛盾的关系也都是彼此不可分割开的,是永远并行成立的,是缺一不可的,是一在俱在的。另外随着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还能够看到,宇宙万事万物的产生和消亡皆是由两种根本性作用力量来推动的:一种是同一事物自身的自相作用,另一种是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可以说宇宙事物除此两种力量之外别无它力)正是由于大自然本身所拥有的这样两种不同的自然作用(力)方式,因此就既能够产生出同一事物自身所包含的自相矛盾关系,同时也能够产生出两个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互矛盾关系。总之,无处不在的“不矛盾”属性与无处不在的“矛盾”关系,使我们清楚地认识到宇宙一切事物皆同时具备了两种极为重要的根本属性:不矛盾状态和矛盾关系。第三节全新的“矛盾对立律”对于宇宙事物的“不矛盾”属性,传统的形式逻辑“三大定律”已经做出了清楚的表述,那么又应该采用什么样的定律来表述宇宙事物天然具有的“矛盾”对立属性呢?令人遗憾的是,自古以来人类压根就没有提出过一条真正的“矛盾对立律”来。(特别指出:从前有一些人将“不矛盾律”误称为“矛盾律”,这是一件“搞笑”的事情。由于“不矛盾律”所定义的是宇宙事物的不矛盾属性,凡是单一借用“不矛盾律”来解释和定义矛盾对立关系的做法显然是不对的。)因此在这里,我们特别给出了全新的“矛盾对立律”。全新的“矛盾对立律”如下:一、由于矛盾对立关系天然地具有两种形式:相互矛盾,自相矛盾。因此“矛盾对立律”也包括了“相互矛盾律”和“自相矛盾律”两种形式。1、“相互矛盾律”的内容是:在同一时间,同一条件下凡确立一个矛,必会出现一个盾;两个相反对立的判断都为真,其中没有一假。3相互矛盾律的公式:A∧B。A对称于B,或有A必有B。(注:符号“∧”代表对称、并列、对立的意思。)(广义的表述:A∧非A。A对称于非A,或有A必有非A。)比如:有正就有反。有黑就有白。有大就有小。有矛就有盾。相互矛盾律就是说,对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能够同时肯定,但不能否定其中的一个;因为一旦否定其中的一个,另一个也就不能够成立。2、“自相矛盾律”是“相互矛盾律”(A∧B)的一个变种。“自相矛盾律”的内容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下对同一对象所做出的相互矛盾的两个判断都为真,其中没有一假。它要求在同议论中把相互矛盾的不同属性归于同一对象,即既断定某对象是什么,又断定某对象不是什么。自相矛盾律的公式:A=B。A即B,或“既A既B”。(广义的表述:A=非A。A即非A,或“既是A又是非A”。)比如:人既是物质的同时又是精神的。量子既是波同时又是粒子。自相矛盾律就是说,对同一事物“既是这样又是那样”的属性、关系、行为能够同时肯定,但不能否定其中的一个方面,因为一旦否定其中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也就不能够成立。“矛盾对立律”(包括“相互矛盾律”、“自相矛盾律”)的含义就是说“一切事物总是矛盾对立的”,矛盾是一切事物本身的必然属性,违反这一要求的逻辑错误,可以称为“失去矛盾”。(简单地看,一旦把矛盾对立律用于表述不同事物之间的矛盾关系就能够得到相互矛盾律,而把矛盾对立律用于表述同一事物自身的矛盾关系就能够得到自相矛盾律。)依据“矛盾对立律”,还衍生出了“不同一律”和“不排中律”。二、“不同一律”:不同一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同的思想能够和自身保持同一。A是非A。(或者,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思想可以和自身保持不同一。A≠A)。比如:物质是指无机物同时也是指有机物。人是指男人同时也是指女人。三、“不排中律”:不排中律是指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不能同假,而必然同真。A又非A,“既A既B”。比如:既有上又有下。既有冷又有热。既有生物又有非生物。以上“矛盾对立律”、“不同一律”、“不排中律”是与传统形式逻辑“三大定律”相反对立的逻辑定律。第四节“不矛盾律”与“矛盾对立律”平行并列我们已经看到,在宇宙事物的逻辑定律关系中,(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不矛盾律”和“矛盾对立律”是两条完全相反对立的定律。今天在我们眼中,两条定律皆是符合于宇宙事物本身天然固有属性的,两条定律之间没有先后之分,是平行并列的同时性存在关系。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一个让人从前无法想象的情况发生了。一旦人们想要全面完备地认识清楚宇宙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关系时,“不矛盾律”和“矛盾对立律”所各自规定的相反对立属性和关系就会同时并列地呈现出来。于是,任何一个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关系就变成了令人吃惊的“既是不矛盾律的,同时又是矛盾对立律的”!由于这样的属性和关系是普遍性的,也就是说,宇宙以及一切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关系皆同时具备了“不矛盾和矛盾”的双重特征。附:“不矛盾律”与“矛盾对立律”的交互融合关系“不矛盾律”也可以正、反两用,首先可以由“不矛盾律”定义出一个正方事物,再由“不矛盾律”定义出另一个反方事物,两者之间就可以形成“矛盾对立”的关系。4正是这样,“不矛盾律”就可以被视为“矛盾对立律”的正或者反的单独构件;反之,“矛盾对立律”也可以被视为“不矛盾律”的正反相合。也就是说,“矛盾对立律”必然依赖于“不矛盾律”,“不矛盾律”一旦正、反两用就能构建起“矛盾对立律”;同时,“不矛盾律”也可以由“矛盾对立律”来产生,一旦将“矛盾对立律”进行拆解,就可以得到两条相反对立的“不矛盾律”。因此说“不矛盾律”与“矛盾对立律”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天然相互依存的、不可分离、无法割裂的。第五节宇宙逻辑新的“三大基本定律”由于宇宙事物的矛盾对立关系具有两种形式:自相矛盾,相互矛盾。因此宇宙事物的不矛盾状态也同样具有两种形式:不自相矛盾,不相互矛盾。(这是由于自然对称性所决定的)经过分析发现,不自相矛盾(A≠B)和不相互矛盾(A或者B)这两种不矛盾形式,其实可以采用同一条逻辑定律公式A≠B来进行表述;也就是说,不矛盾律的公式A≠B可以同时表述不自相矛盾和不相互矛盾两种不矛盾形式。(“同一律”、“排中律”的基本含义也大体与此相似,因此可以暂时省略不用。)另外,相互矛盾的表述公式是A∧B(A对称于B)。自相矛盾的表述公式是A=B。综上所述,针对宇宙事物的不矛盾形式和矛盾关系的逻辑定律表述公式可以简化为以下三条:不矛盾律A≠B。相互矛盾律A∧B。自相矛盾律A=B。可以说,这样三条逻辑定律公式已经能够涵盖和包括宇宙一切事物的不矛盾形式和矛盾关系(相互矛盾、自相矛盾)的各种定义。依据这样新的宇宙逻辑“三大基本定律”,我们就可以认识清楚任何一个事物自身独立存在时的不矛盾状态,同时也可以认识清楚该事物天然拥有的矛盾对立关系;进一步还可以同时认识清楚一个事物本身具备的不矛盾和矛盾的双重属性。第六节宇宙事物的“第一矛盾”关系“不矛盾”和“矛盾”是宇宙一切事物本身天然拥有的两大基本特征和属性,任何一种事物皆同时具备这样的双重本质。“不矛盾”和“矛盾”是相互依存的、不可分离、一在俱在的,彼此之间已经相互成为“呈现”与“背景”的关系。这是人类的直观感知和直觉认识,是大自然天然固有的规定,甚至可以说是“无理由”的。由此看来,在宇宙事物的矛盾对立关系中,最为基础的矛盾关系已经不再是传统上人们一般认为的“矛”与“盾”之间的对立冲突;而是首先将“不矛盾”作为矛,再将“矛盾”作为盾,并由此形成为“不矛盾与矛盾”的自相矛盾关系。这种自相矛盾关系可以变成这样一句提问:宇宙事物究竟是不矛盾的,还是矛盾的?可以讲,普天之下的“第一矛盾”关系就是这种一切事物本身“不矛盾与矛盾”的自相矛盾关系。这就是宇宙一切事物本身最为基础、简单、本质的关系。也可以说,所有矛盾关系的“祖宗”就是这种“不矛盾与矛盾”的对立冲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