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中医医院保卫科工作职责第一条在分管院长领导及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下,维护医院治安秩序,保障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严格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重点部门的安全,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分管院长和公安部门请示、报告。第二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保卫基础工作建设;第三条制定和组织落实应由医院承担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防范措施和预案;第四条根据医院规模和本院工作需要选配安全保卫人员,为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第五条开展防火灾、防盗窃、防抢劫、防爆炸、防破坏和防诈骗、防失泄密、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第六条加强内部治安管理,预防和制止发生在医院的违法犯罪行为,同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危害治安行为作斗争,维护医院安全稳定;第七条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医院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并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向公安机关报告医院的重大不安定因素,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采取预防和化解措施;第八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轻微违法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调解医院内部治安纠纷、医患矛盾;第九条负责医院内部义务消防队、护卫队、治保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搞好群防群治;第十条负责组织医院内部人防、技防、设施防建设及维护工作;第十一条负责医院内部要害部位、公共场所、消防、计算机信息网络、档案室、贵重物品、危险物品、各类库房等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治安、消防安全工作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及时化解内部不安定因素、消除治安隐患,确保要害部位的安全;第十二条参与和完成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十三条根据需要,检查进入医院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第十四条在医院范围内组织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记录;第十五条完成国家法律、法远规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任务及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