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第六讲讲义精选(2)2.职业病报告程序与时限《职业病报告办法》中规定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程序与时限归纳如下:(1)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不论是隶属国务院各部门,还是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一律由所在地区的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2)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全国职业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3)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相应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所)或卫生防疫机构(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被指定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4)急性职业病由最初接诊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在24小时之内向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发出《职业病报告卡》。(5)尘肺病患者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填写《尘肺病报告卡》,在15日内报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6)凡有尘、毒危害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年底以前向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年度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和工人健康体检情况。(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应于每季度后的20日内,将本地区上季度的《职业病季报表》报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次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尘肺病年报表》、《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年报表》和《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年报表》报该所。上述报表应同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劳动厅(局)和总工会。(8)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应于每年3月底和每季度后30日内分别将本办法中规定的年报和季报汇总分析,上报卫生部。3.职业病报告内容1)应报告的职业病《职业病报告办法》中所指的职业病系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病种。根据卫法监发[2002]108号公布的法定职业病目录,属于报告范围内的职业病统计共10大类115种。2)职业病报告内容根据引发职业病的有害物质类别不同,分别编制了《尘肺病报告卡》、《农药中毒报告卡》和《职业病报告卡》,按规定上报。(1)尘肺病报告卡。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有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统计年度内有首次被诊断为尘肺病的劳动者,或尘肺晋期、调出(人)本省的尘肺病患者和尘肺死亡者均应填卡报告。在岗的非编制职工患有尘肺病时也应填报。报告卡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信息、尘肺病患者的基本信息、开始接尘日期、实际接尘工龄、尘肺病种类、胸片编号、诊断结论、报告类别、死亡信息、诊断单位、报告单位、报告人及报告日期等。(2)农药中毒报告卡。适用于在农林业等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或生活中误用各类农药而发生中毒者。因农药生产而发生中毒者归入职业病报告卡,不统计在此报告卡内。报告卡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信息、农药中毒患者的基本信息、中毒农药名称、中毒农药类别、中毒类型、诊断日期、死亡日期、诊断单位、报告单位、报告人及报告日期等。(3)职业病报告卡。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用人单位,除尘肺病、农林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或生活中误用各类农药而发生中毒以外的一切职业病的报告。本报告卡适用于新病例和死亡病例的报告。报告卡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信息、职业病患者的基本信息、专业工龄、职业病种类、具体病名、中毒事故编码、同时中毒人数、发生日期、诊断日期、死亡日期、诊断单位、报告单位、报告人及报告日期等。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基本要素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本要素的目的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征询员工及其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书面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以规定其体系运行中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方向和原则,确定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及绩效总目标,表明实现有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正式承诺,并为下一步体系目标的策划提供指导性框架。生产经营单位在制定、实施与评审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时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以确保方针实施与实现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企业的其他管理体系协调一致:(1)所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2)企业自身整体的经营方针和目标;(3)企业规模和其所具备资质活动及其所带来风险的特点;(4)企业过去和现在的职业健康安全绩效;(5)员工及其代表和其他外部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为确保所建立与实施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能够达到控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和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目的,生产经营单位所制定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①承诺遵守自身所适用且现行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所属管理机构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和生产经营单位与其他用人单位签署的集体协议或其他要求;②承诺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绩效和事故预防、保护员工健康安全。(二)组织1.组织的目的组织的目的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为正确、有效地实施与运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其要素而确立和完善组织保障基础,包括机构与职责、培训及意识和能力、协商与交流、文件化、文件与资料控制以及记录和记录管理。2.组织的内容与要求1)机构与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应对保护企业员工的安全与健康负全面责任,并应在企业内设立各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领导岗位,针对那些对其活动、设施(设备)和管理过程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有一定影响的从事管理、执行和监督的各级管理人员,规定其作用、职责和权限,以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建立、实施与运行,并实现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最高管理层任命一名或几名人员作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赋予其充分的权限,并确保其在职业健康安全职责不与其承担的其他职责冲突的条件下完成下列工作:(1)建立、实施、保持和评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2)定期向最高管理层报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绩效;(3)推动企业全体员工参加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为实施、控制和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确保上述各级负责职业健康安全事务的人员(包括健康安全委员会)能够顺利地开展工作。2)培训、意识与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并保持培训的程序,以便规范、持续地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员工具备必需的职业健康安全意识与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审。评审时应有职业健康安全委员会的参与,如可行,应对培训方案进行修改以保证它的针对性与有效性。3)协商与交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做出文件化的安排,促进其就有关职业健康安全信息与员工和其他相关方(如分承包方人员、供货方、访问者)进行协商和交流。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企业内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如成立健康安全委员会或类似机构、任命员工职业健康安全代表及员工代表、选择员工加入职业健康安全实施队伍等)与协商计划,确保能有效地接收到所有员工的信息,并安排员工参与以下活动:(1)方针和目标的制定及评审、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决策(包括参与与其作业活动有关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决策);(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与实施程序的制定与评审;(3)事故、事件的调查及现场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等;(4)对影响作业场所及生产过程中职业健康安全的有关变更(如引入新的设备、原材料、化学品、技术、过程、程序或工作模式或对它们进行改进所带来的影响)而进行的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