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识管理办法-1安全标识管理办法1目的为规范公司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加强安全标识采购、使用、维护、现场管理,使安全标识的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以提高事故防范能力,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标识的标准、特制定本办法。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场所、施工场所、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管理。3管理职责3.1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是公司安全标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标识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并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3.2公司消防、交通职能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职能范围内安全标识的管理。3.3设备保障部、各生产部门负责生产现场有关设施、设备及管道涂色防护和标识的管理。3.4采购部门负责安全标志的采购及发放,安全、消防、交通职能管理部门对采购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3.5各部门对所需的各类安全标识牌进行统计编制采购计划、负责安全标识的安装、维护、更新和日常管理。4安全标识的分类4.1通用安全标识,指《安全标志》GB2894中规定的安全标志。4.2道路交通安全标识,指《道路交通安全标志》GB5768-1999中规定的安全标志。-2-4.3消防安全标识,指《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中规定的安全标志。4.4职业卫生警示标识,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中规定的安全标志。4.5环境保护图形标识,指《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中规定的安全标志。4.6危险货物包装标识,指《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1990中规定的安全标志。4.7非标安全标识,指未列入国家相关标准中的安全标志。5标识管理5.1标识的采购5.1.1安全标识需求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安全标识订购计划,经批准后进行采购。5.1.2各单位根据生产、检修、作业的需要自行设置的标识,由各单位按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设计、制作和设置。5.1.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设置的安全标识,由需求部门提出计划,汇总后由采购部门负责订购。5.1.4采购部门按采购程序对所需的各种标志进行采购管理及发放。5.2标志牌的材质5.2.1安全标志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一般不宜使用遇水变形、变质或易燃的材料(一般以铁制或铝制等金属材料且不容易褪色的材质为首选)。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5.2.2标志牌应图形清楚,无毛刺、孔洞和影响使用的任何疵病。5.3安全标识设置规定5.3.1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GB2894规定的安全标识。-35.3.2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5.3.3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交通安全标识。5.3.4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5.3.5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按照GBZ158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同时设置告知牌,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5.3.6其他需要设置安全标识的区域、部位或设备设施。5.4安全标识设置要求5.4.1设置位置应醒目,便于观察辨识,位于其所指示的目标物附近。5.4.2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警示标识的设置高度以视具体情况确定。5.4.3安全标识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5.4.4安全标识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防物体位置移动后,遮挡安全标识牌。5.4.5安全标识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5.4.6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的顺序排列。5.4.7安全标识牌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连接在一起。5.4.8生产环境有某种不安全的因素而需要用警示标志加以提醒时,应设置相关警示标志。5.4.9各种物料输送设施应设置“禁止跨越”、“禁止跨越输送皮带”、“禁止乘输送带”、“当心皮带卷人”等标志。皮带长度超过30-4-米以上,应每隔30米设1个“禁止跨越”标志。水平输送头轮、尾轮等处,应加设防护罩或防护栏杆,并挂设“当心机械伤人”等标识,皮带配重等处,应加设防护罩或防护栏杆,并挂设“当心落物”等标识。5.4.10在机加工、维修车间等有机械伤害的场所要设置“当心机械伤人”等安全警示标志。5.4.11对吊装孔、建筑物(提升机)平台底部等有落物危险的场所应设置“当心落物”等安全标志。5.4.12对水泥磨、原料磨、烘干窑等有回转设备底部应设置“禁止通行”标志,并设置安全防护栏。5.4.13对窑、磨等有高空作业的设备和场所要设置“必须系安全带”等安全警示标志。5.4.14对变电站、配电室、电气室等部位应设置“高压危险”、“当心触电”、“禁止攀登”、“禁止合闸”、“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安全标志;厂区内电缆沟部位设置“当心电缆”标志。5.4.15预热器、旋转窑、篦冷机等有高温岗位要设置“注意高温”、“必须穿防烫服”等安全标志。5.4.16发电部门的汽轮机、锅炉等高温、高压蒸汽部位应设置“当心蒸汽”等安全标志。5.4.17有矿山的企业,在进入矿区主要路口应设置“进入矿区,注意安全”和有关爆破时间的警示标志,规格大小可根据企业场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矿山道路有落石危险地段应设置“当心落石”标志。5.4.18高于地面3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平台,应挂设“禁止抛物”标志。5.4.19易受雨雪淋湿的楼梯、湿滑的地面应挂设“当心跌滑”标志。5.4.20设备操作位置顶部有平台的地方,下面应挂设“当心落物”标志。5.4.21上下楼梯及其他容易碰头的地方应挂设“当心碰头”标志。-55.4.22中控操作室、余热发电控制室等处应挂设“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标志。5.4.23总降变电室、配电室等处应挂设“当心触电”、“严禁烟火”、“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标识。5.4.24石灰石、辅料、生料均化堆场挂设“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必须带防尘口罩”、“检修作业必须办理停电工作票”等标识。煤均化堆场应在以上标识的基础上增设“严禁烟火”标识。5.4.25原料磨、水泵房、水泥磨等处应挂设“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检修作业必须办理停电工作票”等标识。5.4.26稀油润滑站、液压站、柴油库房、煤磨、氧气仓库、乙炔仓库、纸袋仓库、润滑油仓库、材料备件仓库等处必须挂设“严禁烟火”标志。5.4.27手动葫芦、电动葫芦、天车等处应挂设“限载**吨”、“无证人员禁止操作”、“起重范围内禁止站人”等安全标识5.4.28非标安全标识,指未列入国家相关标准中的安全标志。5.5职业卫生警示标识设置具体要求5.5.1在石灰石破碎、原料破碎、煤磨、原料磨、水泥磨、水泥散装、水泥包装等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必须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以及“粉尘危害告知”标识。5.5.2在化验室等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以及“酸、碱危害告知”标识。5.5.3在破碎机、煤磨、原料磨、水泥磨、汽轮机等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以及“噪声危害告知”标识。-6-5.5.4在预热器、旋转窑、篦冷机等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以及“高温、烫伤危害告知”标识。5.5.5在维修间、汽修间等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在维修车间电焊现场等处要张贴“电焊烟尘危害告知”标识。5.5.6在化验室等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5.5.7警示标识设在与职业病危险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位置,并让来往人员能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5.6消防警示标识设置具体要求5.6.1企业内重点消防部位,如:变电站、油库、库房、加油站、办公楼、控制室、化验室、煤粉制备系统等部位应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打手机”、“禁止明火作业”、“禁止带火种”等消防安全标志。5.6.2各会议室应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5.6.3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5.6.4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5.6.5滑动门上应设置“滑动开门”标志,标志中的箭头方向必须与门的开启方向一致。5.6.6需要击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钥匙或开门工具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开板面才能制造一个出口的地方必须设置“击碎板面”标志。5.6.7各类建筑中的隐蔽式消防设备和室外消防栓应在相应地设置“灭火设备”、“灭火器”、“消防水带”和“消防栓”等标志。远离消防设备存放地点的地方应将灭火设备标志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5.6.8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器等装置附近必须-7设置“消防手动启动器”标志。在远离装置的地方,应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5.6.9设有火灾报警器或火灾事故广播喇叭的地方应相应地设置“发声警报器”标志。5.6.10存放遇水爆炸、氧化等反应的物质或用水灭火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的地方应设置“禁止用水灭火”标志。5.6.11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时,应避免出现标志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尽量用最少的标志把必需的信息表达清楚。5.6.12方向辅助标志应设置在公众选择方向的通道处,并接通向目标的最短路线设置。5.6.13疏散标志牌应用不燃材料制作,否则应在其外面加设玻璃或其它不燃透明材料制成的保护罩。5.6.14其它用途的标志牌其制作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使用场所的防火要求;对室内所用的非疏散标志牌,其制作材料的氧指数不得低于32。5.6.15疏散通道中,“紧急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带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10m。5.6.16疏散通道出口处,“紧急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框边缘或门的上部,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天花板高不应小于0.5m,标志牌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5.6.17悬挂在室内大厅处的疏散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5.6.18当疏散标志与灭火设备标志并列设置并且二者方向相同时,应将灭火设备标志放在上面,疏散标志放在下面。两个标志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标志公称尺寸的0.2倍。-8-5.7道路交通警示标识设置具体要求5.7.1为切实保障现场交通安全,各企业在进入生产现场的道路要实行人车分流制度。沿道路的一侧用栏杆或宽度为100mm的黄线分隔出人行道,人员行走必须在人行道一侧,机动车辆必须在机动车道行走,二者尽量不要交叉。如果确需交叉的,要采取行人斑马线等警示措施。人行道宽度一般不少于1.5米。5.7.2各进出厂门口道口、矿山道路、交叉口、转弯处、厂房、加油站、作业区域、生产现场、水泥发运处等部位,设置相应的“十字(T形)道口”、“T形交叉”、“左(右)转弯”、“注意危险”、“限速”等交通道路标志。5.7.3各进出道口、交叉口、下坡段、车间门口、水泥发运处、办公区、生活区、生产现场设置限速标志,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5.7.4进出维修间、仓库、加油站、危险地段、停车场、转弯处等部位,设置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的限速标志。5.7.5直角(急)转弯路口,应设置“鸣笛”、“减速”、“凸面镜”等标志、设施。5.7.6进出矿山道路的紧急避险区域,应设置“紧急避险”指示标志。5.7.7矿山的各主干道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5.7.8办公生活区域内设置“禁止鸣笛”、“减速慢行”等禁令、指示标志。5.7.9企业内各交通道路每100m设置一个限速标志。6安全色的使用规范6.1安全色的含义和用途列表:-9颜色含义用途举例红色禁止停止禁止标志停止信号:机器、车辆上的紧急停止手柄或按钮,以及禁止人们触动的部位红色也表示防火黄色警告注意警告标志警戒标志:如厂内危险机器和坑池边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