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测量及其国内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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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测量及其国内外发展摘要:地籍测绘由于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而在全球范围内的重要性不断增加。文章对地籍测量的基本定义和发展作了概述,并对欧洲地籍测量和中国地籍及其技术的发展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关键词:地籍测量欧洲地籍发展土地是经济建设和国民生存的基础。我国地大物博,但人多地少,且耕地被大量乱占滥用,土地权属混乱,部分地区已濒于失去控制的状况十分严重。为了延缓这种局面,必须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进行制约和调节,地籍测量为开展这些工作提供了基础依据。我国已将土地使用税列为开征税种并将颁发有关条例,为了有计划地开征土地使用税,以便促进土地的合理使用和加强土地的有效管理,必须开展地籍测量工作。目前,地籍测量已成为测绘部门急待开拓的重要领域,也是我们测绘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1.地籍测量的定义地籍是反映土地的位置、数量、质量、权属和用途等基本状况的资料(亦称土地的户籍),地籍测量就是为地籍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的工作,其定义为:地籍测量是测绘部门授权所进行的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土地(有时还加上不动产)的位置、界线、面积和用几何方法表示土地质量、土地估价、土地归属和土地使用等基本情况的测绘工作。地籍测量成果具有法律效力,它是国土整治和管理的重要依据。2.地籍测量的发展许多国家的地籍测量都有较长的历史,如西德早在十七世纪就已在地形图上标出地块界和编上地块号,以供政府按土地面积作出合理收取土地税的依据。按照地籍测量的发展特点,可将其分为收税地籍侧量、权属保护地籍测量、多用途地籍测量和自动化地籍测量四个阶段。2.1收税地籍测量是地籍测量的初级阶段,其目的是征收土地税,其成果为记有土地所有者、地块编号、地区名、村名、土地用途等的地籍册;2.2权属保护地籍测量是地籍测量的中级阶段,目的是使土地权属的变化得到法律的保护,建立地产册,发布土地证,这个阶段的地产册仅作地籍管理之用;2.3多用途地籍侧量是地籍测量的发展阶段。这个阶段的地籍图和地籍册不只是用于标记地产边界与征收土地税,而且还用于农村土地整理规划、综合考虑道路和水系建设、环境保护、城镇建设和古迹保护等。地产册的内容也得到了充实,增加了土地附属物(建筑物等)的权属、地产价值、土地使用情况等项目,使不动产进一步得到法律保护;2.4自动化地籍侧量是地籍测量的高级阶段,此阶段的标志是土地信息系统,是地籍测量发展的必然结果。由于先进科学技术(如电子计算机、遥感、激光测距等)的应用,使地籍图的制作和地籍册与地产册的登记实现了不同程度的自动化。当然,上述四个阶段的划分是相对的,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西德等国家自五十年代以来,多用途地籍测量和自动化地籍测量同时得到了发展,部分建立了以数字地籍图、地籍册和地产册资料为基础的自动化多用途地籍测量信息系统。3.欧洲地籍的发展早在罗马帝国时代在欧洲就有了不动产地籍。一般说来,地籍是由于公平征收土地税的需求而发展起来的。为支持土地管理工作,大多数古老的政权发展了不同类型的地籍。德国和荷兰地籍的发展,在欧洲很具有代表性。3.1时政(税收)地籍欧洲近代不动产地籍其发展始于十八世纪的法国。1789年,法国暴发了革命,国民议会于1790年频布了建立地籍的命令。为建立税收地籍,必须登记有纳税义务的土地所有者及其土地的面积、位置、地界走向、预计收成等。为此,普遍地进行了地块测量,并绘制地图。十九世纪初,欧洲的地籍机构是根据费斯沃克拉特关于所有的财产都是基于土地上的观点建立的。荷兰的地籍机构是根据法国的原则来建立的。德国在十九世纪六十年代,也是按法国模式建立起了税收地籍。当时的地籍图是绘在硬纸板上的岛图,地籍描述说明部分装订成册管理。地籍测量是在缺乏三角测量资料的情况下,采用不同的精度和不同的成图比例尺,用平板仪测量方法进行的。这是一种经典的图解地籍的模式。3.2产权(法律)地籍随着经济的发展,到十九世纪末至本世纪初,欧洲工业化的发展扩展了土地的用途,城市密集区的土地越来越成为商业和投机的对象,因此便产生了在法律上更好地保障对土地所有权的要求。于是,建立了产权登记册。为了将产权登记册中记载的权力加以实地定位,即准确地描述这些权力与地表的哪一地块相关。了产权时功能,税收地籍发展成产权地籍。为保障产权目的,要求有更高的精度。因此,这时的地籍测量普遍采用了统一的测量基础。由于图解地籍在精度上不能满足产权的需要,所以在测量方法上保留了实地测量的长度、距离和方向,并记载在地籍测量草图上,用以准确确定地块间相互位置。这样,地籍测量的模式由图解地籍发展成数值地籍。3.3多用途地籍随着地籍的发展,土地评估结果被纳入地籍之中,为征税提供了更好的基础,还为规划和政治上的决策提供了数据资料。从此,地籍具有了规划的职能。这是对地籍的传统任务,即征税职能和产权保障职能的重要补充。由于用户的要求,地籍测量的精度越来越高,精确测量过的地块,可以对每个点进行准确描述。不管是为何目的,无论是为确定管线的位置,还是做规划或记录目前土壤污染。现代的不动产地籍继续承担地籍的经典任务,同时不断努力保持最大的现势性。不动产地籍不是因为其传统的内容,而是因为其精确的定位系统,这种系统用户可用于自身的目的,才日益受人瞩目。地籍图的数字化可以实现不动产地籍的地理参考系统及与其它有关部门信息的有机联系,从而更加有效地实现多用途地籍。由于地籍测量精度的提高,已经可按点的坐标来确定地块的位置并计算有关数据,因此,这种地籍测绘的模式又被称为坐标地籍,或者称为计算地籍。3.4未来的地籍地籍与测量的发展总是依赖于它所处时代的技术水平,尤其是测量的精度及数据记录和表示的方式,限制着也决定了地籍的应用范围。另一方面,时代所面临的问题及由此而形成的地籍目标,对地籍技术与管理的发展也起着推动作用。目前,人们对地籍信息有更高的要求,主要表现在:(1).对空间信息的精度要求高。一般要求界址点及建筑物角点点位的精度为2一3om,地籍控制点点位精度为Icm。界址点及建筑物角点在地籍图上的精度需达到相应的展点制图的精度;即使是按照需要在图上表示的地形点,其精度也不应低于其他相应比例尺地图的精度。(2).要求地籍信息有足够的可靠性。地籍测绘成果经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所有地籍资料,如地块的位置、大小、形状、数量、权属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数据必须准确无误。(3).地籍信息必须具有较强的现势性。现代的地籍是一种动态的信息,是具有时间性的信息,要能及时反映地块的形状、大小、利用类别以及权属关系等经常变动的情况。因此现代的地籍需要及时的修测和不断的更新。地籍信息和交换要进入信息高速公路。(4).地籍要成为适用于所有与土地相关信息的定位系统。未来的地籍不仅继续承担税收和产权等经典任务,而且还要为政府机关、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部门以及个人提供规划和管理方面的多种信息。4.中国地籍及其技术的发展中国的地籍也是由于征收土地税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我国地籍的发展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4.1封建社会时期的地籍我国的地籍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秦孝公时,任用商鞍变法,“废井田,开吁陌,逐步实现土地私有制,按户授田。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始令黔首,自实田土,以定赋税,举行了大规模的土地丈量,并按新的亩制统一丈量标准。东汉山阳太守秦彭,对当地的地亩进行丈量和分类,按田亩多寡肥膺,编立文簿,藏于乡、县。其后,朝庭收其所立条式,通令各州县仿行,从而全国都编造了地籍簿册,从北魏到唐,实行均田制,计口授田,把土地分给农民。在土地用途上分为露田(种谷场)、桑田(种树木)、麻田等。甚至种什么树,种几棵树都有具体规定。把这些数据记入户籍册里,逐渐形成“地籍”,并开始出现了“地籍”一词。宋代土地管理制度变化频繁。王安石主张变法,其中有“方田均税法”,规定各县政府要把已经垦种的土地普遍作一次丈量清查,把亩数和地的好坏一一核实,确定田赋。南宋绍兴十二年(1142年),在平江府设经界局,以乡为单位丈量土地,编造“砧基辉”,附贴“鱼鳞图”,出现了地籍图。但只在婆州、漳州等地编造过,并未在全国推行。鱼鳞图册始于宋而盛于明。明洪武十二年(1387年)及万历六年(1578年)朝庭两次派人分行天下州县,进行大规模丈量,量度田亩,绘定方圆,记录业主姓名及田之丈尺,编类为册,状如鱼鳞,号日鱼鳞图册。鱼鳞总图上有简单的田块图形、尺寸大小、四至、业主的姓名及田块的编号。面积数值注记在鱼鳞分图或清册中。清朝基本上沿用了明朝的地籍管理办法,成立清丈局,绘造鱼鳞图册,颁发田单等。于清乾隆八年(1743年),颁发了田亩丈量规划,统一全国丈量的标准尺寸。我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地籍,主要是为满足征税的需要,丈量方法简单,精度不高,多以飞弓丈量,计算田地面积。鱼鳞图主要是表示地块间的相互位置,为中国历史上较完整的地籍记录,但不同于后来图解地籍的地籍图。4.2民国时期的地籍图1911年辛亥革命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中国的地籍有了较大的发展,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地籍管理体系。(1).建立地籍机构建立地籍必须有相应的地籍机构。1914年,国民政府(北洋政府)于中央设立经界局,其下成立经界委员会,并设测量队,但后不久被裁撤。1922年国民政府为推行“平均地权”,拟开展土地测量,并聘请德国土地测量专家为顾问。1927年国民政府在南京建都后,于内政部下设土地司,主管全国土地测量。为加强土地政策,1942年于行政院设置地玫署,其下设地籍处,以其所属第一科掌管地籍测量,并设有技术室以掌管地籍测量技术和有关研究工作。该署地籍、地价、地权、总务四处及参事、秘书、会计、视察、技术七室分管各项事务。1927年后,各省先后设置了地政机构,但组织系统分岐。计有于民政厅或财政局下设地政局,有的省市设地政科。各县地政机构名称不一,或清丈处,或土地登记处,或土地整理处,或土地科、地政处、地政局等。1947年地政署改为地政部,地籍处改为地籍司,掌管地籍测量及土地登记业务。(2).人才培训地籍工作必须熟悉技术及地政法令,所以对地政人员须有专门的训练。对高级地政人员,除一主1931年于参谋本部设立中央陆地测量学校培训测量人才外,又在1932年于中央政治学校设立地政学院,培养高级地政干部人员。1939年,于中央政治学校设立地政专修科,培育中级地政干部人员。后因感中级干部人员不敷使用,地政署成立后,于1942年设立地政人员训练所,从事中级地政人员之储备。关于初级地政人员,系由各省市地政机关训练,并经内政部于1935年订定各省市训练初级地政人员办法大纲颁行。各省市成立地政机构后,都先后设立训练机关。分为地政、三角、清丈各班,按照各省市实际需要,分别训练。(3).地政法令在1914年北洋政府时,曾制订了《经界法规草案》。1928年内政部起草了《土地法草案》,并在1930年由政府公布了《土地法))。1935年国民政府又公布了《土地法施行法》,并明令施行。1946年国民政府又修正公布了《土地法》。在《土地法》中对地籍测量和土地登记等体关工作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法将地籍规定为地籍测量、土地总登记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三项。规定地籍测量依三角测量、图根测量、户地测量、计算面积、制图等次序办理。在《土地法》中还将土地使用分为建筑、生产、交通水利及其他之地四大类共36项。(4).技术规定为保证地籍测量的有效进行,民国时期颁布了一系列的技术规定,统一了地籍测量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方法。首先在1929年公布了《修正土地测量应用尺度章程》,统一了土地测量的长度标准。为采用航测法测制全国地籍图,内务部于1933年颁行了《土地测量实施细则》,1936年,陆地测量总局会同各有关部门召开了全国经纬度测量及全国统一测量会议,确定了用海福特椭圆体和兰勃特投影,并改定新图廓。1944年由行政院地政署公布了《地籍测量规则》,对地籍测量的程序、内容、方法及测量精度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地籍测量规则》规定地籍测量的程序为:三角测量、导线测量及交会点测量、户地测量、计算面积、制图。户地测量以平板测量及航空摄影测量两种方法为原则。户地平板测量的业务为:展开三角点、导线点及交会点、测量补助点、界址测量、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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