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全环保培训管理规定1目的与范围为规范安全环保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环保素质、意识、技能,防止各类事故及职业危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与华北石油局、华北分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及进入生产厂区或施工作业区的临时用工、施工实习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参观人员等进行HSE培训、硫化氢防护培训、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用火监护人培训、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承包商安全培训、其他及外来人员安全培训以及日常安全培训的管理。2术语与定义2.1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2.2“三级”安全教育对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技术岗位的农民外用工等)上岗前进行的公司(厂)、基层队、班组(站)级安全教育。3职责3.1人事处职责负责将年度安全环保培训计划列入总体培训计划,并对培训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3.2安全环保处职责3.2.1负责审核培训中心上报的年度安全环保培训安排,编制年度安全环保培训计划,报人事处。3.2.2负责HSE培训、硫化氢防护培训、用火监护人培训的监督考核、发证签章工作。3.2.3负责组织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用火监护人培训。3.2.4负责监督培训中心阅卷、发证工作。3.3培训中心职责3.3.1负责根据安全环保培训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安全环保培训安排,报安全环保处审核。3.3.2负责组织HSE培训、硫化氢防护培训、用火监护人培训和阅卷工作。3.3.3负责为HSE培训、硫化氢防护培训、用火监护人培训、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合格人员办理发放证书,并建立安全环保培训档案,做好发证统计归档工作,及时报安全环保处备案。3.4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职责3.4.1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环保培训工作负责。3.4.2各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环保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安全环保培训工作,宣传普及安全环保知识。3.4.3各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安全环保培训大纲、教材和班组(站)安全环保学习材料。3.4.4各单位负责将本单位安全环保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并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3.3.5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3.4.6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工作。3.4.7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承包商及其他人员安全培训、员工日常安全培训。3.4.8各单位负责向培训中心报名参加有关安全环保培训。3.4.9各单位负责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岗位安全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考试。3.4.10各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安全环保培训档案。4管理内容4.1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HSE培训、硫化氢防护培训、用火监护人培训、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实行脱产培训。4.2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HSE培训、硫化氢防护培训、用火监护人培训、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属于岗前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任职和作业。4.3局、分公司及在局、分公司进行施工的相关方从业人员应参加局、分公司指定的具有中石化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经局、分公司安全环保处考核合格后方可发证。证书使用集团公司统一编码,同时加盖培训机构和安全环保处印章为有效。4.4HSE培训、硫化氢防护培训地点以局培训中心本部为主。为了便于各单位组织人员就近参加培训,培训中心分别在新疆工区、鄂北工区、镇泾工区设三个培训点集中培训。4.5HSE培训4.5.1局、分公司及在局、分公司进行施工的相关方所有从业人员应接受HSE培训,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具备与岗位职责和工作活动相适应的HSE知识和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及应急处理的能力,并取得HSE培训合格证。4.5.2每年12月前,培训中心拟定下年度举办HSE培训班情况并通知各单位,各单位向培训中心报名参培。4.5.3每年12月10日前,培训中心负责根据各单位报名参加HSE培训情况,向安全环保处报年度HSE培训安排。4.5.4培训中心负责根据局、分公司批复的年度培训计划,按时组织HSE培训工作。4.5.5培训中心为外部单位组织HSE培训,应向安全环保处报HSE培训计划,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培训。4.5.6培训中心负责按单位、专业、培训对象分别建立电子版HSE培训考试题库。4.5.7按照“培训与考核分离”的原则,安全环保处负责HSE培训的监督考核。在HSE培训考试题库中抽取相应试题,对HSE培训实施考核,派员或委托有关人员进行监考,HSE监考人数不得少于2人。4.5.8培训中心应在每期HSE培训班考试结束后7日内,完成阅卷工作,为考试合格人员办理发放证书,并建立安全环保培训档案,做好发证统计归档工作,及时报安全环保处备案。4.5.9安全环保处不定期对培训中心阅卷、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4.5.10HSE培训合格证有效期四年,到期重新培训办证。4.5.11HSE培训合格证由从业人员所在单位保存,副本由从业人员本人保存备查。4.5.12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须重新进行HSE培训。4.5.13培训中心聘请的HSE培训教师必须参加并通过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组织的考核,持有教师培训合格证。4.5.14HSE培训内容(1)基本内容a)国家、集团公司和局、分公司有关HSE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b)HSE职责、HSE文化和管理知识;c)典型事故案例及应急措施等。(2)科级干部、基层队领导、专兼职HSE监督管理员HSE培训内容除以上基本内容外,应包括防火防爆等专业HSE技术知识。(3)一般管理人员、技术员HSE培训内容除以上基本内容外,应包括HSE管理技术和相关知识。(4)班组(站)长HSE培训内容除以上基本内容外,应包括本班(站)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HSE技术知识、技能。(5)岗位操作及服务人员HSE培训内容除以上基本内容外,应包括《基层队HSE工作导则》、岗位危害识别与风险控制、现场应急处置技术。4.5.15培训学时不得少于24个学时。4.6硫化氢防护培训4.6.1局、分公司及在局、分公司进行施工的相关方从事钻井、固井、测井、录井、压裂、测试、试油(气)、采输、储运等油气作业和生产管理的人员应接受硫化氢防护培训,并取得硫化氢防护培训合格证。4.6.2每年12月前,培训中心拟定下年度举办硫化氢防护培训班情况并通知各单位,各单位向培训中心报名参培。4.6.3每年12月10日前,培训中心负责根据各单位报名参加硫化氢防护培训情况,向安全环保处报年度硫化氢防护培训安排。4.6.4培训中心负责根据局、分公司批复的年度培训计划,按时组织硫化氢防护培训工作。4.6.5培训中心为外部单位组织硫化氢防护培训,应向安全环保处报硫化氢防护培训计划,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培训。4.6.6培训中心负责按专业分别建立电子版硫化氢防护培训考试题库。4.6.7按照“培训与考核分离”的原则,安全环保处负责硫化氢防护培训的监督考核。在硫化氢培训考试题库中抽取相应试题,对每期硫化氢防护培训实施考核,派员或委托有关人员进行监考,每期硫化氢防护培训班监考人数不得少于2人。4.6.8培训中心应在每期硫化氢防护培训班考试结束后7日内,完成阅卷工作,为考试合格人员办理发放证书,并建立安全环保培训档案,做好发证统计归档工作,及时报安全环保处备案。4.6.9安全环保处不定期对培训中心阅卷、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4.6.10硫化氢防护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两年,到期复训,重新办证。4.6.11硫化氢防护培训合格证由从业人员所在单位保存,副本由从业人员本人保存备查。4.6.12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须重新进行硫化氢防护培训。4.6.13培训中心聘请硫化氢防护培训教师必须参加并通过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组织的考核,持有教师培训合格证。4.6.14硫化氢防护培训内容(1)硫化氢形成的机理;(2)硫化氢物理化学特性以及与硫化氢有关的基本知识;(3)硫化氢的防护;(4)硫化氢监测仪的性能、使用和维护方法;(5)含硫化氢安全作业方法;(6)应急预案及演练。4.6.15培训学时首次培训不得少于15个学时。复训不得少于6个学时。4.7领导干部、安全管理人员及班组长安全培训4.7.1局、分公司及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副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及基层单位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生产副职、专兼职HSE监督管理员应参加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并取得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4.7.2局、分公司在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分别集中举办1期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班,各单位应统筹考虑,报名参培。4.7.3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06年第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4.7.4培训中心应在每期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班考试结束后,及时联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办证、发证,并做好发证统计归档工作,及时报安全环保处备案。4.7.5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三年有效期,每年复训一次,到期换证,未参加每年复训,证件作废。4.7.6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内容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4.7.7培训学时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4.7.8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局、分公司安全培训。培训由人事处会同安全环保处组织。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石油化工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4.7.9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由本单位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4.7.10单位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4.7.11班组长的安全培训由二级单位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环保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班组长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局、分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3)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4.8用火监护人培训4.8.1局、分公司及相关方从事用火作业监护的人员应接受用火监护人培训,并取得用火监护人资格证。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