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记录编号:LG/JL-31-06-001顺序号:项目名称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承包单位负责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项目所属单位负责人签订日期:年月日有效日期:年月日为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健康,给外来承租或承包单位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经营环境,明确租赁(承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安全环保管理协议,具体条款如下:1单位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2甲方的权利2.1有权进入乙方生产作业场所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2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冒险作业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2.3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责令乙方立即整改或者对乙方下达整改意见。并可按照甲方的管理规定给予处罚,如有不服从管理者,甲方有权停止施工,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2.4甲方有权根据现场的检查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价,并以此作为以后合格承包商的条件之一。3乙方的权利3.1依法自主行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2有权要求甲方统一协调涉及双方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4甲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1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生产场地和设备设施。4.2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4.3乙方进入作业现场前,对乙方介绍甲方的各种有关规定并对项目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告知。5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5.1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擅自将承租或承包标的物转租(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到甲方。5.2应自觉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主动配合、支持出租或发包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主动配合、支持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事故和违法行为全面负责。如因承租或承包单位的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或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出租或发包单位被地方政府处罚,承租或承包单位应按罚款额赔偿出租或发包单位,当月单项结算,并承担其它相关责任。5.3应保障《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事宜;保障《安全生产法》赋予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5.4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六条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5.5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包括用于项目安全设施、消除隐患、治理有害作业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等,应予以保证,乙方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5.6乙方施工所用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在租用、借用甲方的设备、设施时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使用,在使用前,乙方需检查确认设备、设施的安全状态,符合安全要求方可使用,并作好使用记录,乙方在使用过程中负责其安全状况和安全操作,如发生事故,由乙方承担负责。5.7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特种经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照规定由政府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5.8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5.9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5.1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5.11应当履行《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职责: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5.12乙方应按甲方的《危险作业标准》办理相关票证。5.13乙方在进入作业现场前需持有项目开工许可通知单。5.14应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6约束条件6.1为有效保证本协议的实施,经双方平等协商,承租或承包单位应向临钢公司缴纳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抵押额度按照临钢公司《外委工程劳务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6.2安全环保部根据监督管理情况,按照《外委工程劳务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项目验收结束后并返还承租或承包单位缴纳的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7违约责任7.1合同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7.2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7.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隐瞒行为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外,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7.4乙方违反协议约定的相关条款,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8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共条):附件1乙方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序号姓名工种操作证号备注注:本表由承包方进入项目作业前填写,并附影印件。附件2乙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记录(一)承包项目名称安全教育时间安全教育人数安全教育地点教育授课人姓名安全教育内容备注附件3乙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记录(二)序号姓名考试分数本人签字签字日期注:培训考试判卷后,由被培训人员认可签字附件4甲方向乙方告知有关情况记录(一)本栏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告知告知内容:告知人:工程(劳务)单位负责人:日期:本栏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告知:告知内容:告知人:工程(劳务)单位负责人:日期:附件5甲方向乙方告知有关情况记录(二)本栏由项目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告知告知内容:告知人:工程(劳务)单位负责人:日期:本栏由项目所属单位的项目主管科室负责告知:告知内容:告知人:工程(劳务)单位负责人:日期:附件6环境因素调查/评价表部门/单位:编号:LG/JL-31-02-007识别人:填表日期:序号活动/产品/服务环境因素环境影响有无控制措施状态评价依据是否重要环境因素备注水体大气废物噪声辐射资源其他正常异常紧急附件7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表部门/单位:辨识评价单元:记录编号:LG-JL-31-01-009序号作业活动危险源可能导致的事故有无事故案例风险评价现有控制措施LECD级别填表日期:填表人:附件8乙方:安全环保控制措施表工程项目名称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监护人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安全措施:环境因素控制措施:安全环保措施审核人:审核时间:注:此表由乙方依据安全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表和环境因素辨识评价表制定控制措施附件9甲方对乙方安全环保控制措施审核表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施工计划期限审核补充措施:注:本表由项目所属单位安全管理科室、项目主管科室、车间审核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