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热电发﹝2013﹞14号关于印发《热电分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的通知各科、分厂:为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一岗双责”,保证热电分公司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在日常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相关标准和集团公司规定,特修订《热电分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现予印发,请各科、分厂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热电分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2013年3月27日-2-抄送:公司领导。综合管理科2013年3月27日印发-3-附件热电分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一岗双责”,保证热电分公司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在日常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相关标准和集团公司规定制定本制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以及事故、障碍与异常的定性及奖惩规定。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热电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制度的执行起始时间和考核规定(一)对运行岗位人员在新机组试生产期间(6个月)的新设备、新系统以及技改设备系统的初次操作中发生的不安全事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可参照此标准减半考核;对严重的人为误操作和渎职依照此标准进行考核。(二)对检修人为责任、检修工艺、检修程序和技术把关不严引起的不安全事件依照此标准进行考核。(三)在新机组移交生产且经过首次B级以上检修后的设备事故开始依照此标准进行考核。第二章引用制度《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总[2003]407-4-号。《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家电网安监[2005]512号。《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4号令。《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05]145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2012]15号。第三章职责第五条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科室、分厂和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安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后果的科、厂和个人,视情节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六条各级人员在生产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电力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严格遵守行业和公司有关电力生产的各项安全工作规程和技术规程制度,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遵循电力生产的客观规律,体现安全工作“可控、-5-在控”,共同搞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第七条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管理。实行奖惩制度,要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贯彻分级负责、分级控制的原则,做到权责对应,奖惩适度。第八条对在人身或设备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以及阻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扰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要根据情节从严处理;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抢救、护送伤员和恢复设备运行,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实真相和提供证据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可酌情从宽处理。第九条热电分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奖,由安全环保科和生产技术科提出,公司领导审批,财务发放。第十条安全奖励的种类为:表扬、奖励、晋级、授予荣誉称号等。安全奖励包括年度安全目标责任制奖,安全生产先进奖和安全单项奖。第十一条安全处罚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处罚的对象包括事故科、厂领导、事故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第四章管理内容与要求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三级控制,公司控制重伤和事故;科、厂控制轻伤和障碍;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各科室、分厂、班组应根据热电分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具体保障措施。(一)热电分公司安全生产目标-6-1.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和重大涉险责任事故。2.不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3.人身轻伤≤3次。4.年内实现机组非停≤16次,实现人为责任事故“零目标”。(二)科、厂安全生产目标1.人身轻伤:运行分厂≤1次,检修分厂≤2次。2.机组非停:运行分厂≤6次,检修分厂≤10次。3.无严重违章及未遂。4.无设备及人员责任性障碍。5.无明火。注:根据设备健康水平情况,每年调节有关指标分配。第十三条奖励(一)热电分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依照《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执行。(二)年终被评为热电分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按照集团标准进行奖励。(三)年终被评为热电分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按照集团标准进行奖励。(四)安全生产单项奖励1.对于避免了人身事故或一般设备事故者奖励300-1000元。2.对发现及时并积极联系处理,避免停机、停炉缺陷的给予300-1000元的奖励。3.凡检查发现主要附属设备缺陷并及时汇报、处理,避免事-7-态扩大的给予100-500元的奖励。4.主动举报安全生产中的违章、虚假行为、为分析事故提供正确依据的奖励100-500元。5.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者,根据情况予以重奖。6.单项奖励由科、分厂提出申请报安全环保科或生产技术科,依据程序报批。第十四条处罚(一)事故的处罚1.人身、火灾、爆炸、环保事故的处罚(1)人身事故的处罚范围一级事故集团公司领导,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全体人员,分、子公司全体人员二级事故分、子公司领导,生产技术科、安全环保科、设备管理科正(副)科长,当班调度,事故所在科(厂)正、副科(厂)长、分厂安全员、技术员,班组全体人员三级事故事故所在班班长、责任人(2)人身事故责任标准序号工作岗位处罚金额1集团公司领导2000元-8-2各部门正、副部长,各中心和分、子公司正、副经理1000元3各科正、副科长,各分厂正、副厂长600元4调度、班长,生产技术部(科)、安全环保部(科)、设备管理科干事,各分厂技术员、安全员400元5其他人员200元(3)发生二级事故时,扣除事故所在科(厂)正、副科(厂)长、分厂安全员、班组全体人员安全责任工资;扣除公司领导、生产技术科、安全环保科、设备管理科正(副)科长及当班调度安全责任工资的50%。(4)当月连续发生多起事故,安全事故责任升级处理。当月同一班组内发生两起及以上三级事故,扣除班组全体人员安全责任工资;当月同一科、分厂发生两起二级事故,扣除科、分厂全体人员安全责任工资;当月公司发生三起及以上二级事故,扣除公司全体人员安全责任工资。(5)发生火灾、爆炸、环保事故根据情节从重处理。(6)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按照事故严重程度,予以降岗、降职、免职等处理。(7)公司发生各级事故必须立即上报集团安全环保部,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弄虚作假、私自处理的单位负责人严肃处理;安全环保部负责对一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负-9-责监督各单位对二、三级事故的调查处理。2.设备事故的处罚(1)发生设备重大或特大损坏事故,对其责任者和科、厂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进行处理,再根据《电力行业事故调查规程》相关规定酌情处理。(2)35KV出线跳闸,由于热电分公司原因,引起对化工生产的停电,依据集团生产技术部处理意见进行处理。(3)发生人为责任性质的误操作或渎职等引起的锅炉灭火、汽机跳闸或发电机解列,虽然立即进行了恢复,考核运行当班1000-2000元,对当事人和相关间接责任人(包括管理干部)进行经济处罚或降岗处罚,并考核非停一次。(4)因发生设备异常或故障引起锅炉灭火、汽机跳闸或发电机解列,依照集团公司考核意见考核检修分厂责任专业和相关间接责任人(包括管理干部)1000-2000元,并考核非停一次。(5)对隐瞒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给予500-2000元的罚款;对发生隐瞒事故科室、分厂的有关领导、干部给予经济处罚300-1000元。(6)对非停指标的考核:在年终绩效中兑现,超过计划指标1次考核责任科、厂2分;比计划指标少1次奖励对应科、厂2分。3.一类障碍的处罚(1)发生一类障碍,考核责任班组和相关间接责任人(包括管理干部)500-1000元。-10-(2)若30天内重复发生同类设备一类障碍,对责任班组和相关间接责任人(包括管理干部)加倍处罚。4.二类障碍的处罚发生二类障碍,考核责任科、厂300-500元,性质恶劣则加倍处罚。5.异常的处罚发生异常,考核责任科室、分厂100-300元,性质恶劣则加倍处罚。(二)其它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划分和处罚1.外单位来我公司代培工,实习生的安全考核(1)凡进现场代培、实习人员,均应和综合管理科签订合同,安全环保科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的代培、实习人员或安规考试不合格的人员进入生产区学习者,对运行分厂按人身未遂处罚。(2)进入生产区的代培、实习人员,着装违反热电分公司规定者,除对本人批评教育并令其退出生产区外,对运行分厂按每人/次50元罚款。(3)代培、实习人员在生产区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按照集团处理意见进行。2.上级检查、指导工作及参观人员进入生产现场,若误碰误动设备,造成运行故障或发生人身伤亡,对负责接待科室、分厂进行处罚。3.公司外委承包工程,安全责任由监护分厂负责。-11-4.公司一经分析认定,事故、一类障碍在分析会后36小时内、二类障碍在24小时内由责任分厂填写报告主管审核加盖印章并附电子版交安全环保科、生产技术科或设备管理科。逾期不交报告者,推迟一天扣管理干部100元,依此累加。5.严肃管理干部到岗管理,机组启停或重大操作和事故处理,值班领导、生产技术科、设备管理科、运行分厂、检修分厂、化水分厂管理干部以及相关人员按照专业必须赴现场予以协助和指导,对无故不到位、中途离开者考核300元/次;若因无故不到位、本专业发生不安全事件或延误机组启动者,视其情节加重考核。6.公司环保设备和设施的缺陷以及汽机高加和主机一样纳入日常监督和考核范围。日常运行管理由运行分厂、化水分厂负责,生产技术科和安全环保科协助督办;设备的日常消缺维护由检修分厂负责,设备管理科和安全环保科协助督办;设备的备品备件由设备管理科和物资管理科负责,安全环保科协助督办。集团公司对公司环保设备和设施的非正常运行考核和高加未达到规定投入率的考核由责任科、厂管理干部承担。7.集团公司和分公司下达的周计划任务书和临时督办工作和常规工作一样纳入监督和考核范围。对无故未按要求完成和信息反馈的科、厂将进行200-500元(管理干部)的处罚和曝光。8.具体工作中部门之间有推诿扯皮、无大局意识、政令不畅,影响公司日常工作的开展,对相关科、厂管理干部进行必要的行政处分和200-500元的处罚并曝光。-12-9.设备厂家售后服务严格遵循以下程序:物资管理科负责联系,设备管理科和生产技术科负责接洽,检修分厂配合检修工作,设备管理科组织培训工作,生产技术科会同运行验收。如同类设备发生第三次邀请厂家现场服务,考核设备管理科、生产技术科、检修分厂管理干部200-500元的处罚并曝光。第五章反违章奖惩规定第十五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是安全生产的大敌,各科、厂要结合生产实际,建立和完善反“三违”工作机制,严格管理,杜绝各种违章现象和违章事故的发生。第十六条每个职工都有权拒绝违章指令,监督规章制度的执行,制止各种违章行为。公司对发现并制止违章指挥、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将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人员和纠正查处违章不力的工作人员予以批评和处罚。第十七条凡由分公司副经理、总工以上领导、公司安全环保科及有关职能科室、分厂检查发现的违章现象及管理违章,由安全环保科出具《罚款通知单》或进行考核。第十八条奖励(一)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认真负责,发现并提醒制止严重违章,发现电力生产主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积极参与事故抢救,避免重大人身伤亡、重大设备损坏事故发生和避免事故扩大的有功人员,由科室、分厂申报,经安全环保科核准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给予表彰,并予以一次性300-1000元奖励。(二)有关反违章活动经费的使用-13-使用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