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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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专题讲座甘孜州民族干部学校廖向红《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及适用对象一、立法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于2002年6月29日经九届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及适用对象二、立法目的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生产经营单位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产和财产安全的目的。《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及适用对象三、立法依据《条例》立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颁布的有关法律;二是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和决定;《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及适用对象四、适用范围《条例》适用的地域空间范围是四川省行政区域,时间范围是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及适用对象五、适用对象《条例》立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规范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行为;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了规范;《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及适用对象五、适用对象3、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评估、检测、检验的机构)有关培训和中介服务进行了规范;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及从其业人员的安全也适用本《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及适用对象六、调整的行为和事项一是四川省境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从体制、机制、职责等方予以规范调整;二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问题,安全生产工作贯穿整个生产经营活动,《条例》从多方面建立了预防机制。因生产经营单位有过错或者履职不到位而发生的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事故,属于该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基本法律制度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条例》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并在第十四条中进一步规定了主要负责人的8条具体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涵义《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投资人,或者受法定代表人或主要投资人委托的对本单位的有关事宜具有决策权的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1)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2)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5)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7)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8)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与考核的有关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规范的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与考核的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进行与本工程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证书的颁发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第六十条到六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00七年四月九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政府对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一、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特性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避免或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一、事故的定义广义讲:事故是指个人或集体在为实现某种意图而进行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的含义包括4个方面1、事故是一种发生在人类、生活活动中的特殊事件,人类的任何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都可能发生事故。2、事故是一种突然发生的,出乎人们意外事件。因为导致事故的原因是非常复杂,闭幕式伴有随机性、偶然性因素。3、事故是一种迫使进行着的生产、生活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4、事故这种意外事件除了影响人们生产、生活活动顺利进行了外,往往还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物损坏或环境污染等其他形式的后果。二、事故的基本特性1、普遍性:自然界中充满着各种各样的危险,人类在生产、生活过程中也总是伴随着危险。2、随时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模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都是不确定的。3、必然性:危险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绝对的。4、因果性:事故发生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这些因素在系统中互相作用、互相影响,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突变,即酿成事故。5、潜伏性:任何事故的发生都有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即系统内部相关参数有渐变过程。另外事故的特性还有:突变性、危害性、可预防性等。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一)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必要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是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需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能保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及时出去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救援措施,对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意义重大;专业化救援可以有效避免施救过程中的盲目性,减少事故救援过程中的次生伤亡和损失,降低事故救援成本。政府对对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二)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内容A.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机构B.应急救援预案的日常协调和指挥机构C.相关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D.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E.应急救援组织状况和人员、装备情况F.应急组织的训练和演习G.特大事故的紧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措施、工程抢险措施、现场医疗急救措施H.特大事故的社会支持和援助I.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经费保障J.应急救援预案的其他内容政府对对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三、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事故抢救中的职责(1)根据预案和事故具体情况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2)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严格执行有关救护规程和规定,避免救援过程的次生伤亡和财产损失;(4)注意保护现场。政府对对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三、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在方行政首长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安监部门负责人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成立抢救指挥部,由指挥部统一指挥。四、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立即如实上报安监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重、特大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报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政府对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四、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一)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事故报告《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政府对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一)事故调查应坚持的原则《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政府对对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二)事故具体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四个不放过”原则“四个不放过”即是“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政府对对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事故报告总体要求: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报告内容: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事故发生上报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九条)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政府对对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结案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应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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