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环境科2012年工作总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安徽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及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履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职能,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对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力度,及时将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贯穿于国土资源工作始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严格依法行政,对地质环境管理工作长抓不懈,将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现将本科室2012年工作总结如下:一、编制并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规划》、《宁国市2012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宁国市2012年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为了做好全市汛前、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宣城市国土资源局的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安排部署了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各项工作。按时编制和组织实施了《宁国市2012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与各乡、镇和重点矿山企业签订了宁国市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做到了按时完成地质环境管理年报及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调查表统计工作。委托资质单位编制并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规划》。二、加强了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工作本着“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为切实从源头上治理生态环境破坏、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严把矿产资源建设项目审批关,狠抓新建资源开采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和审批过程,对矿山企业采矿、修路等项目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将环境保护列为审批矿产资源开采和建设用地项目的必备条件,进一步加强了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工作,改变了以往工作中“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加强对采矿活动影响地质环境的监督,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进行处罚,并要求按规定补全有关环评手续。对矿山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破坏地质环境、诱发山体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责令矿山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治理。在审查矿山企业采矿登记时,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在公路、铁路、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采矿,并同矿山企业签订地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为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地质遗迹资源,进一步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立项筛选和申报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两权”使用费项目资金支持,积极上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地质遗迹保护申报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各乡镇的共同努力下,项目申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有效的保护了矿山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积极组织实施胡乐地质遗迹项目(二期)工作。三、加大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工作自2009年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工作以来,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文件要求及规定,统一安排部署,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按时参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培训班,给矿山企业进行培训并督促辖区内矿山企业按时足额缴存保证金。为了按时缴存保证金,下发催缴通知书30余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过努力,截至2012年10月,本市30余家矿山企业已累计交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41.77万元;按时完成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明细报表的上报工作。四、加强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为适时、准确掌握矿山资源储量保有、变化情况及变化的原因,促进矿山资源储量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要求各矿山企业根据矿山建设生产的不同阶段,结合矿床地质条件、资源储量保有程度、矿山开采顺序,研究提升资源储量类别和探求各类生产矿量的方案,为矿山建设生产提供技术依据。做好各阶段的资源储量的变动分析,核实变动的原因,落实资源储量变动的具体地段和部位。及时掌握和分析资源储量的利用状况,查清资源储量损失的原因和地段,提出降低开采损失的意见。适时测定与修订资源储量估算参数,优化各类参数,做到既能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又能保证矿山企业的经济效益。及时更新资源储量估算图纸与管理台帐。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按时编报矿产资源储量报表,履行矿产资源储量报销手续。五、加大地质环境保护宣传培训力度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是我市多年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之一,我局一直把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为重要任务来抓,坚持“以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提高认识,由主管领导负责,把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放在首位,并制定本市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为了切实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积极组织从事业务工作人员参加省、市举办的培训班,全面落实2012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利用每年的3.19“矿产资源法”、4.22“世界地球日”、5.12“防灾减灾日”等宣传日之机,采取多种形式的方式、方法进行大力宣传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通过宣传,提高了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对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视,同时也提高了防灾意识和自测、自报、自救的防御能力。二0一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