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担保公司间个人贷款合作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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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担保公司与银行间个人贷款合作模式武汉审计分部陈全[相关背景介绍]近几年,银行的信贷业务发展速度日益迅猛,银行为寻求转移资金风险考虑引进担保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合作范围包括个人类信贷业务及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那么担保公司在这一环节中究竟扮演的是一个什么角色呢?银行的资金风险是否真的发生转移了呢?下面,就银行与担保公司的个人类信贷业务合作模式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作者水平有限,望各位同仁见谅。一、担保公司产生的根源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体系,对个人资信评估缺乏统一客观标准,从而影响了银行对贷款申请人信用的调查评定,迫使银行在放贷时只能靠不断提高门槛来防范风险,从而造成手续繁杂、条件苛刻的情况。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势必要求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信贷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及改善国民生活水平,原有的方式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了规避资金的风险,银行从两个方面采取了措施。一方面健全自身的内部控制机制及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另一方面将资金的风险转嫁给第三方,这时,充当金融中介角色的担保公司就应运而生了。现代金融学的理论告诉我们,作为金融中介是金融市2场不发达的产物,是由于交易渠道不通畅、信息交流反馈不及时、市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但随着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的程度,金融中介这一载体终将会消失,担保公司亦不例外。二、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模式1.担保公司的准入流程。第一步,先由银行与担保公司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并签订初步合作意向意见书。第二步,由银行对担保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并做出评价报告,考察内容包括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人员公司治理架构、内控机制是否健全等。第三步,银行与担保公司签订正式的担保合作协议书,并要求担保公司在限定的时间内存入足额保证金,并商量业务开展处理细节问题。第四步,正式开展个人信贷类业务合作。2.银行在准入流程中应注意的问题。(1)查阅担保公司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及调查该公司与其他银行的合作情况。如合作规模,不良率,担保额度等。查阅财务报表必须注意,担保公司的报表一般十分简单,权益类科目为注册资本金、资本公积,资产类科目为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其他应收款、长期投资。通常其他应收款、长期投资两科目数额较大,许多注册资本金注入公司后,又通过股东借款的形式变相被抽回,或通过长短期投资的形式被输出,注册资金被变相抽逃。有些担保公司股东采用实物出资,注册资金大量为实物资产。因此,信贷人员在评判担保公司的实力时,不能只看实收资本的大小,3还必须关注股东真正的出资实力和是否存在变相撤资或注册资金不实的问题。(2)关于担保公司资产的存在形式及流动性。担保公司的财务报表非常类似,通常表现为较少的货币资金、少量短期投资、大量的长期投资或其他应收款。资产主要用于股权投资或短期内根本无法实现回收的其他应收款,资产的绝大部分固化,一旦发生履约,根本没有足够用于支付的现金流。而许多担保公司的短期投资科目,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可变现金融资产(如债券、可流通股票、基金等),往往是一些企业的股权。这样的一种资产存在形式,导致几乎所有的担保公司都不能立即履行代偿责任。担保公司担保从某种程度上说对银行只是一种风险的转嫁,而不是风险的补偿。(3)担保公司为被担保人进行代偿的概率。目前,武汉地区,个人类信贷业务的平均担保费率为贷款金额的2%。也就是说如果其担保的贷款发生代偿的概率超过2%,其收入就不足以覆盖代偿损失,就需要动用资本金。以10万元10年期的贷款测算,月利率为5.54625‰,月还款金额为1143.4元。担保费为2000元。很显然,担保费都不能覆盖两期月还款的金额,这样的帐对担保公司而言很显然是不划算的。对于对外担保金额至多可以放大到净资产的10倍是没有任何科学依据的。要科学的评价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在注册资金真实到位、资产保持一定流动性的4前提下,还必须能够动态跟踪其被担保企业的偿债能力变化,精算出其履约代偿的概率。3.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方式。以个人最高额抵押贷款为例,担保公司通常会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在媒体上宣传,为贷款寻找客源。担保公司的业务员对借款人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联系银行信贷人员上门了解抵押物情况及对借款人贷前调查,并由评估人员现场评估作业。调查通过后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并向担保公司缴纳担保费、评估费、抵押登记费等费用。待银行审批通过后,由银行、担保公司、借款人三方一同前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办妥后,按照银行与担保公司的约定条件放款。4.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双方合作过程中,担保公司与银行利益最终出发点并不完全一致。担保公司有时并未严格审核借款人的资金用途,把并不具有借款条件的客户引入银行门槛,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道德风险等因素影响,担保公司可能帮助借款人伪造虚假信息及财产信息,或者串通银行信贷人员合谋套取银行资金。银行人员过分依赖担保公司,造成担保机构以非正常方式嵌入我行贷款流程,例如委托担保公司人员办理抵押登记,造成担保公司人员可能伪造抵押权利证书,最终导致抵押落空。或者伪造首付款证明套取银行资金,事后将贷款资金挪作他用。5担保公司通常充当资金中介,先以自身资金出借给不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借款人,并与借款人约定已超出银行几倍、乃至几十倍的利息作为资金的使用价值,并对借款人的房产办理强制公证,然后担保公司会要求借款人配合担保公司向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以借款人的名义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利用其在银行的自身优势,将获得的贷款的资金全部划转到自己帐上用于归还担保公司对借款人的借款,赚取利差的同时反而向银行转嫁了风险。三、担保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1.目前大多数担保公司规模小,资金实力弱,人员素质不高且流动性较强,大多数人无金融机构从业经验。收费标准不统一,在正常手续费以外还存在着种种的不合理收费等等。2.缺乏有效的资本补偿及风险补偿机制。担保公司作为银行防范经营风险的一大保障,有着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自身却缺乏有效而可靠的资本补偿和风险防范机制,而绝大部分银行又都让担保公司承担100%的贷款风险,地方政府未给予任何扶植。3.缺少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指导及规范。未制定相关立法对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最低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架构做出要求,未指定具体的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等。4.担保公司作为中间人,在银行和客户的夹缝中艰难生存。在贷款客户的选择上,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着很大分歧:银行一直追逐的优质的客户,对于投向收入较低、偿还能力6较差的人群的贷款往往有着谨慎又怕麻烦的心理;而担保公司面对的客户群,自然是被银行已经筛选剩下的“二、三线客户”了,贷款本身存在着风险较大的问题,但为了与银行达成合作,担保公司只好不顾风险,独自揽下了全额担保的压力,而这样就更加大了担保公司的潜在风险。四、担保模式与直销模式比较相对于担保模式就是直销式模式。其实就是有借款需求的客户直接去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目前,各行都存在直销式与担保模式两种模式并存的情形,我们是不是有必要将客户都直接推向担保公司呢?这两种模式又究竟孰利孰弊呢?其有利影响如下:1.担保公司为银行引进客源,包括开发商的引入及营销使银行信贷人员能够花更多精力放在贷前调查上。2.担保公司把初审关,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为银行的信贷准入把第一道关。3.银行与担保公司和合作协议有如下类似条款约定:“贷款发生逾期后,担保公司履行催收职责,采取上门催收等多种方式,催收方式多样化,催收效果较银行佳.贷款连续逾期达到三期,银行通知担保公司自筹资金归还借款人全部拖欠本金利息.贷款连续逾期五期,银行有权直接扣划资本金帐户全额归还借款人所有贷款本息。”,有效降低了个人贷款的不良率,保证了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其不利的影响如下:71.有担保公司的参与无形中增加个人的融资成本,针对优质客户提高融资成本会让其选择其他的银行,导致客户资源的无形流失,不利于拓展其他业务的营销。住房按揭业务通常都是有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没有必要一开始就有担保公司介入。2.信贷人员可能由于自身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与担保公司合作中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业务风险,而当银行直接面对借款人本人,银行则处于强势地位,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相对担保公司来说要小的多。3.前面提到担保公司只是一个金融中介,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担保公司这一中介载体始终会被消灭,最终银行直接面对的还是我们的客户。所以我们必须现在就开始着手积极培养我们优质潜在客户,抢得市场先机,为个贷业务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市场基础。总而言之,担保公司的引入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这就需要我们的信贷人员从自身廉洁做起,在办理业务中保持审慎的职业习惯,处理好银行与担保公司人员合作关系,保持业务正常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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