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总论精讲班第26讲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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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总论精讲班第26讲讲义矿山事故模型8.1.4矿山事故模型1)矿山中以人失误为主因的事故模型从理论上讲,事故、危险、伤害有8种类型的组合,其中3种实际上是不可能的,见表8—1。出现的类型Accjdent(事故)D日rlger(危险)Injury(伤害)12345NONOYESYESYESNOYESYESYESNONON0N0YEsN0不可能不可能不可能YESNON0NOYESNOYESYESYES表8—1中可能存在的5种组合类型中1型是无事故、无危害、无伤害,最为理想;4型是既有危险又伴随伤害的事故,是我们最不希望发生的结果。1至5型的5类绘于图8—1上方。在采矿生产中所见、所闻的信息、征兆会警告工人,在其所处的生产环境中有可能发生事故。在图8一l的模型中称此为“初期警报”。2)矿山事故起因物——施害物模型从物的系列而言,从远因到近因,由最早的起因物(物0)到施害物(物1),物l又会派生出新的施害物(物2),连续产生直至与人接触而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现象,见图8—2。案例l:在焊接作业中有火花飞溅,引燃了聚氨酯橡胶,燃烧产物中的cO使人中毒;火花飞溅到清漆汽油中又引起火灾,烧伤了工人;同时火灾又引发汽油筒爆炸,又造成了筒片飞出而砸伤人员。引发这一事故的起因物是电焊装置,施害物l是火花;施害物2是聚氨酯橡胶和汽油;施害物3是CO、高温可燃物、汽油筒碎片。这一案例的物系列因果关系图见图8—3。案例2:2002年3月,某金矿2号井一270m9303采场CO中毒死亡6人,这一事故的因果关系图及因果顺序见图8—4及图8—5所示。矿山安全评价的主要依据8.2矿山安全评价的主要依据8.2.1煤矿开采的一般规定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0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1)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2)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1)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O.5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2)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第(1)项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3)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l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lm。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8、2.2煤矿通风要求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2)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8—2规定。煤矿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8—3要求。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8—3规定执行。表8-2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名称最高允许浓度/%一氧化碳CO0.0024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02)0.00025二氧化硫S020.0005硫化氢H2S0.00066氨NH30.004表8-3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井巷名称允许风速/(m.s-1)最低最高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15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12风桥10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8主要进、回风巷8架线电机车巷道1.O8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O.256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O.254掘进中的岩巷0.154其他通风人行巷道O.15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8—3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8—3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rn/s。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l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2)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3)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rnin内开动。在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4)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5)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6)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7)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8.2.3煤(岩)与瓦斯突出安全规定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1次煤(岩)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下同),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对于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只有在有充分依据证明不再有突出危险,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撤销,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新井建设期间必须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l生,经验证与所定的煤层突出危险陛不符时,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陛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突出矿井中布置采掘工作面应遵循下列原则:(1)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应尽可能减少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开采保护层的采区,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2)应尽可能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将石门布置在被保护区,或先掘出揭煤地点的煤层巷道,然后再与石门贯通。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3)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突出煤层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采煤。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装药的眼、孔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应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对采用直径大于120nⅡn的钻孔、水力冲刷或水力冲孔等措施在煤体中形成的孑L洞,在爆破前应严密封闭孔口,孔内注满水、砂或填土。8.2.4煤矿防火一般规定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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