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拒绝收房告知书大汉益阳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大汉·资江城业主与贵公司于2015年12月及以后签订了《益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见各个业主已备案于益阳市房管局的合同),合同约定交房日期2017年9月28日。贵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前发出的入伙通知书来告知买受人9月28日至10月3日为交房日,并且要求业主必须先交物业等费用、填写相关表格、签署有关文件后才能拿钥匙,并提出了“如您未能在2017年10月3日之前办理入伙手续,将视为已经交付”的霸王条款。该合同明确规定:“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9月28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有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附件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因为贵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2017年9月28日前交付符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和约定条件的房屋及公用配套设施等,特向贵公司发出本拒绝收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如下:一、在验房前,法律没有规定因为出卖方有钥匙就可以强制性要求买受方交清物业等费用才能验房,所以贵公司入伙通知书上的入伙流程是霸王条款;二、在验房前,贵公司须出具如下双方《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法律规定应当出具的证明房屋具备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之正本,待双方核验后,方能进行房屋验收交接;1、《益阳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2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买受人购买的是商品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向买受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合格证》。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及合同约定,买受人认为,由于贵公司在交付房屋时,未能出示法定及约定的证明文件,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由贵公司承担。2、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绘报告书;3、详细的公摊数据计算方式及实体项目的具体位置、面积、结构等;4、管线分布竣工图;5、小区市政供电的验收合格的检验报告;6、楼层消防设施合格的认证文件;7、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资质证明;8、出具质检、安检部门对本栋楼电梯检测报告。三、贵公司将交付的房屋主要有下述一些项目不符合合同及户型图约定的装修、设备标准:1、裙楼以及首层大堂及电梯旁未见使用品牌大理石,并用其他材质代替;2、门窗安装未到位。并且已部分整改的窗户玻璃与塑钢窗质量薄而差,很难承受大风,极易发生安全事故;3、套内可视对讲门禁系统未安装;4、供气阀门未安装;5、9栋03户型配电进户厢安装不一致(有内有外);6、9栋03户型公共卫生间窗户不能正常使用;7、楼层防火门未安装完毕,小区道路,绿化、围挡未完成。38、合同内交付标准中所用材料并未注明具体的某品牌,现场使用的玻璃等却为伪劣产品,未有生产合格标志,开发商玩弄文字游戏是否合情合理?9、阳台护栏大部分未安装,已安装的不标准(有高低);10、9栋03户型7楼和13楼不具备试水条件。综上所述,买受人认为,贵公司因未能在合同约定日期前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的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已构成逾期。为此,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要求贵公司出示交付房屋国家法律规定应当出具的证明房屋具备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之正本,对不符合约定的部分限期整改,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生效,限贵公司于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日内对上述所有问题予以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买受人将不再另行书面通知。如贵公司逾期90日仍不能交付符合法定和约定条件的房屋及公用配套设施,买受人将从2017年9月28日起计算贵公司逾期交房期限,并根据合同约定依法行使权利,并要求贵公司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特此通知!2017年月日买受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