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1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评估工作,在认真总结首轮安全评估工作情况,充分论证、广泛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公安部、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公通字[2006]5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实践证明,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对于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重视安全保卫工作,提高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及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防范能力,完善公安机关、银监部门的监管手段,促进金融安全保卫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公安机关、银监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安全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把安全评估工作作为加强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安全评估活动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二、严格标准,客观评估。各级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引导公安民警、银监干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卫干部深入学习《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准确把握有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内涵,切实提高金融安全防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切实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检查指导,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平。要进一步加强对参与安全评估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深刻理解、认真领会评估检查工作的内容实质,熟悉掌握相关业务知识,采取深入一线实地检查与突击检查、明察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严禁打“人情分”,确保安全评估的准确性、公正性。要严格按照安全评估办法和评分标准认真开展评估工作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使开展安全评估的过程真正成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视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措施的过程,充分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三、奖罚分明,促进落实。各级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要把安全评估结果作为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安全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予以表彰奖励;安全评估不合格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发生涉及安全保卫重特大事故或案件的,要坚决追究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认真落实“谁检查、谁负责”的安全评估责任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涉及安全保卫重特大事故或案件的,一律实行倒查,追究相关评估人员的责任。2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及时传达到基层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报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2010年7月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规范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单位内部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评估,是指公安机关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银监部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活动。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应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相结合。第三条安全评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安防工程程序与要求》、《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等标准进行。安全评估以两年为一个周期,每偶数年作为开展评估工作的起始年,奇数年的11月30日前完成评估,并将评估总结报上级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第四条安全评估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银监部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地银监局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组织实施。各省级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培训评估人员。开展安全评估时,应组成评估小组,成员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评估小组成员由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和各省级金融安全防范专家库中来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员组成。第五条安全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营业场所安全;(二)业务库安全;(三)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四)运钞安全;(五)消防安全;(六)计算机安全;(七)枪支弹药安全;3(八)案件防范;(九)安全保卫基础工作。第六条安全评估的方法主要有:(一)询问被评估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了解安全保卫工作情况;(二)查阅、复制、调取与安全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三)实地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四)实地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五)实地查看测试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六)突击检查和抽查;(七)根据需要依法采取的其他安全评估方法。第七条安全评估以县级、地市级和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单位计分。对县级以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估,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九项内容逐项评分,每大项中涉及多个机构的,应在对多个机构逐一打分的基础上取平均值作为最后得分。县级、地市级和省级被评估单位的评估分数计分方法为:下一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估所得分数的平均值的80%加上本级机构评估所得分数的20%之和。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估分应取其下一级机构评估分的平均值。第八条安全评估根据评估内容和标准打分,满分为100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列为安全防范优秀单位;累计得分在95分至85分(含)的,列为安全防范合格单位;累计得分低于85分的,列为安全防范不达标单位;其中累计得分低于80分的,列为治安隐患单位。第九条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前应当组成安全评估小组,组长由组织评估工作的公安机关、银监部门指定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开展安全评估时,评估人员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填写《安全评估记分表》。评估完毕,应当将《安全评估记分表》交被评估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核对后签字。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允许被评估单位负责人做出说明;被评估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评估人员应当在《安全评估记分表》上注明。第十条安全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发现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指出并记录。必要时,对发现的治安隐患可以拍照、录像,采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保存备查。第十一条安全评估小组应当对被评估单位的安全防范情况打出相应的分值,出具评估报告,由组织评估的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审核、确认后反馈被评估单位。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被评估单位的整体情况、评估分值、存在问题、整改意见,由评估小组成员签字确认。第十二条对被评估单位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评估工作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制作《责令限期4整改通知书》,加盖印章后送达被评估单位,督促整改。被评估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治安隐患,在整改期间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并将整改结果及时报告组织评估的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第十三条安全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公安机关、银监部门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对安全评估结果列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组织评估的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评估为优秀等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保卫部门和有突出贡献的保卫干部予以奖励。第十五条对安全评估不达标或被列为治安隐患单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十六条被评估单位拒不落实治安隐患整改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因不及时整改导致发生案件、事故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安全评估小组开展评估活动时,不得影响被评估单位的正常工作。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第十八条安全评估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评估小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应当及时发现却未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在安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三)故意刁难被评估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四)索取、收受被评估单位贿赂、礼品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处罚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06]21号)执行。《安全评估记分表》式样由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评估。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修订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2.安全评估记分表(略)附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为全面、客观地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情况,量化安全检查工作,5确保安全检查的实效性,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共分为九部分,根据项目设定分值,总分100分。对不符合本标准的酌情减分(每个项目的分值扣完为止),对评估中不涉及的评估项目不扣分。具体评估标准如下:一、营业场所安全(15分)检查方法:实地检查营业场所物防技防设施、营业场所周边状况,检查录像回放质量。(一)物防设施(8分)1.二层以下窗户未安装金属防护栏或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如安装具有防弹、防爆功能的透明防护屏障和入侵探测装置等)的扣0.5分;2.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未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的扣0.5分;3.金属防护门锁具不符合标准的扣0.5分;4.场所外有围墙但未安装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的扣0.5分;5.现金业务区出入口未安装防尾随缓冲式电控联动门或联动门不能正常使用的扣5分;6.现金出纳柜台未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因楼面承重等原因经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其他建筑方式的除外),柜台高度低于800mm、宽度小于500mm的扣3分;7.现金出纳柜台上方未安装透明防护板的扣5分;8.现金出纳柜台上方安装的透明防护板无检测合格报告、安装形式不符合标准或长、宽、高、面积及其上部封顶不符合标准的扣2分;9.现金业务柜台的台面设置或收银槽长、宽、高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10.营业场所未建卫生设施的扣0.5分;11.未配备自动应急照明设备或自动应急照明设备失灵的扣0.5分;12.未配备自卫器材的扣0.5分。(二)技防设施(7分)1.监控设备(1)二级以上风险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未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扣1分;(2)二级以上风险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未安装监控装置的扣3分;(3)二级以上风险营业场所非现金业务区未安装监控装置,不能实时监视营业室内人员活动情况的扣1分;(4)二级以上风险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视频监控系统不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不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和客户脸部特征的扣2分;(5)二级以上风险营业场所出入口视频监控系统的回放图像不能清晰分辨出入大门人员体貌特征的扣1分;(6)录像资料保存不到30天的扣2分。62.报警及其他技防设施(1)具备与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报警联网条件尚未安装与公安机关110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的扣3分;(2)现金业务区未安装2路以上(含2路)独立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的扣2分;(3)一级风险营业场所现金业务柜台未安装连续记录的声音复核装置的扣0.5分;(4)一级风险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出入口未安装入侵报警装置或入侵报警装置不能及时准确报告入侵异常事件的扣1分;(5)一级风险营业场所的入侵报警装置不具备与照明、视频安防监控及声音复核设备联动功能的扣0.5分;(6)一级风险营业场所入侵报警设施不能准确记录报警时间、位置等信息,不具有查询、打印功能的扣0.5分。二、业务库安全(10分)检查方法:实地检查业务库物防技防设施建设情况,检查监控录像回放质量,规章制度、预案、出入登记等有关资料。(一)实体防范(4分)1.库区照明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