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务连、运输股及汽车连集体宿舍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场务连、运输股及汽车连集体宿舍外墙工程保温施工合同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场务连、运输股及汽车集体宿舍外保温工程;1.2.工程地点:场务连、运输股及汽车集体宿舍;1.3.承包范围:场务连、运输股及汽车集体宿舍外墙保温材料及外墙涂料供应、施工、竣工及保修。外墙采用50厚阻燃自熄型XPS挤塑聚苯保温板。1.4.承包方式:综合单价包干,乙方包工、包料、包验收;1.5.质量等级:合格。1.6.施工界面划分:详见合同附件2《技术要求》第2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结算方式2.1.本合同暂定总价款:¥;(大写)人民币:元整。括本工程的材料费、设备费、运输费、安装费、脚手架跳板铺设费、人工费、税金及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所发生的费用等一切费用在内,甲方不再因本合同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2.2.付款方式2.2.1本合同项下全部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监理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已完成保温工程价款的80%;2.2.2本合同项下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监理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且甲乙双方结算审核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本合同结算审核总价款的95%;2.2.3结算总价款余下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贰年,自工程全部完成,甲乙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届满后,双方按规定进行检查认定,质量满足标准确定无问题后,甲方将剩余的质保金无息返还给乙方。2.2.4如因现场实际情况致使部分楼栋不具备施工条件,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工程款可分年度按2.2.1条款进行支付。2.2.5合同价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每次付款前,乙方必须向甲方开具等额销售业务合法发票;乙方必须向甲方开具等额九台市税务局认可的发票,如营改增实施后建安发票改为增值税发票。付至结算总价款95%前,乙方提供的发票额应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100%(含质保金)。如因乙方未按约定提供有效发票,甲方有权顺延支付合同价款的时间,并且甲方不承担任何损失及违约责任。2.2.6乙方应在本合同项下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监理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结算资料报送给甲方,结算资料一式伍份。在乙方将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提交甲方,工程资料符合备案要求后,甲方开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如因乙方的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未在指定时间内提交甲方及结算过程中乙方不予配合,而导致竣工结算审核工作时间的延长而引起的一系列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经乙方人员签收的甲方联系函(无论是否有乙方公章)随即产生法律效力。第3条合同工期3.1.合同工期:2016年月日至2016年月日;共计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第4条施工依据4.1.甲方确认的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查确认的本合同项下工程的施工图纸、工艺做法说明、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等。4.2.国家及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如下:《外墙外保温建筑构造》10J121《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炮沫塑料》GB/T10801.1-2002《外墙外保温用聚合物砂浆质量检验标准》DBJ01-63-2002《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JC/T841-2007《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8《膨胀EPS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JG149-200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吉林省《民用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DB22/T496-2012吉林省《外墙外保温建筑构造》吉J2013-115注:上述设计规范均以现行最新版为准。第5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5.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5.1.1.甲方负责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以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交通顺畅。5.1.2.甲方负责施工场地具备正常的施工条件。5.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5.2.1.乙方委派为乙方代表,代表乙方行使工程现场管理权、工程质量确认权及负责配合甲方的工作。联系人电话:。5.2.2.乙方应进场前3日内向甲方提供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施工专项施工方案(含主要材料及进场计划、劳动力计划、施工进度计划)以及脚手架施工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甲方确认的施工专项方案施工,接受甲方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5.2.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施工期间乙方施工人员所发生的一切人身及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乙方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5.2.4.乙方保证现场文明施工,规范化管理,警示标牌齐全,严格遵守施工安全准则。5.2.5.乙方保证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2.6.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损坏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如因施工需要无法避免对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造成影响的,应在向甲方交接之前无偿恢复其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由乙方向甲方赔偿损失;5.2.7.乙方应确保工程质量,保证材料质量合格,在施工前七日内通知甲方和监理单位对所用的材料进行验收,经甲方及监理人员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使用。工程施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偷工减料。5.2.8.负责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环境卫生事故由乙方负责。5.2.9.乙方在与其他施工单位发生交叉施工时,服从甲方及工程总包单位的统一安排;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有义务配合各交叉单位的施工,若因未沟通和协调各交叉单位而造成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5.2.10.乙方若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合同规定材料的品质、规格及数量时,须获得甲方书面认可,同时明确材料清单,并将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5.2.11.乙方已竣工工程在未交付甲方使用之前,乙方负责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如有损坏或丢失,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无偿修复或恢复。在向甲方交接之前仍不恢复时,乙方同意甲方从乙方工程尾款中直接按甲方确认的实际发生的数额扣除修复费用。如甲方对该竣工工程擅自改动,因改动所发生的一切返工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并且工期相应顺延。5.2.12.乙方已竣工工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方将该工程正式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转移给甲方。5.2.13.材料进场后按总包单位平面布置要求进行存放材料,且负责各自材料的保护工作,材料场地必须加装消防器材。5.2.14..乙方应尽的其他义务及注意事项详见合同附件2技术要求,若与本合同不一致处,以附件2技术要求为准。第6条工程验收6.1.本合同项下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完工后,按照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各项标准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和甲方签署验收合格单,乙方方可进行隐蔽,若乙方在验收合格前,自行对隐蔽工程进行隐蔽,甲方有权对其隐蔽工程进行剥离检查。检查合格,乙方继续隐蔽施工,剥离检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检查不合格,乙方按照甲方及监理要求对其工程进行整改,剥离检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乙方支付甲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违约金。6.2.竣工验收6.2.1.验收标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施工图纸要求、甲方确认的封样样品(包括保温板、粘结剂、网格布、抹面胶)、工艺做法及工程量清单;6.2.2.验收方法:本合同项下工程按甲方要求的工期竣工,乙方向甲方提交报验申请书,甲方组织验收,甲乙双方及监理单位指定代表参加,经验收合格后,各单位签署验收合格单;6.3.乙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竣工;如发生工期顺延情况,按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6.4.由甲方根据合同约定标准对乙方提供的产品及材料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合格单;6.5.乙方应在工程竣工后15日内向甲方及总包单位提交以下竣工资料并协助总包单位完成资料备案工作,若乙方递交资料不及时而影响总包备案进度,乙方承担其相应责任,且视延误时间长短乙方支付甲方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违约金。6.5.1.主要材料的检测合格证明等;第7条工程质量保修承诺7.1.质量保修责任7.1.1.本合同项下工程出现任何问题时,乙方均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处理解决;如乙方在48小时内仍无人员至现场,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7.1.2.本合同项下工程若发生紧急抢修事故,乙方应在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如乙方不能立即到达现场抢修,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进行抢修,抢修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7.1.3.乙方同意甲方将前述维修、抢修费用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7.2.保修费用除不可抗力外,本合同项下工程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在质保期内乙方负责为甲方免费维修。7.3.有关保修的其他约定详见附件《工程保修约定协议》。第8条工期延误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书面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8.1.天气恶劣以致无法正常施工超过8小时;8.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经甲方确认;8.3.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超过8小时;8.4.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条件。第9条不可抗力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自然火灾,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风、雨、洪、震等自然灾害。9.2.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第10条乙方采购材料乙方采购材料的要求:乙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及产品必须与封样产品保持一致,经过甲方检验同意后才能用到工程中。如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及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甲方有权禁止上述材料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工程。第11条违约责任11.1.甲方未能履行5.1.约定的各项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1.2.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款5%的违约金,作为向甲方的赔偿。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款5‰的违约金;因工期延误或质量不合格影响验收,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逾期20日(含20日)以上,甲方享有合同解除权,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付工程款或者有权聘请第三方进场施工,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追偿。11.3.如乙方违反本合同5.2.及7.1.的约定,每出现一次,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款5‰的违约金。并按甲方提出的限期整改意见进行整改,限期内仍未达到要求,甲方有权另行指定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无条件承担。11.4.如乙方私自采购假冒伪劣材料以次充好并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有关部门的认可,用到工程中去,由此而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或有关人员索赔,给甲方造成的不良影响及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此条款不受质保期时间限制。11.5.工程竣工后,乙方必须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如乙方的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应在发生变动之时起1日内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因联系不畅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11.6.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部分业务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给第三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贰拾万元的违约金,同时乙方还应返还甲方全部已付款并加计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造成甲方其它损失的,乙方仍应足额赔偿。如有特殊情况,则必须由乙方提前申报,并经甲方书面许可后方可实施。第12条通知与送达12.1.以本合同为目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亲自递交、邮递、特快专递或传真发至文尾列明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否则不发生效力。如果拟接受通知的合同一方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在发生变更情况之日起1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怠于履行通知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