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设计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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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场地设计的制约条件任课教师:金慧芳目录场地设计的需求层面场地设计的功能层面场地设计的工作特征层面场地设计的政策层面场地设计的法规层面场地设计的城市规划层面场地设计与建设必须遵守的公共限制(1)国家与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规定。(2)当地的规划要求与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3)与场地建设有关的消防、人防、交通、市政等主管部门的要求。(4)场地建设与使用的其他限制。目录场地设计的需求层面场地设计的功能层面场地设计的工作特征层面场地设计的政策层面场地设计的法规层面场地设计的城市规划层面一、基地关系①建筑物外部设计构思最重要的一点是:建筑物与环境的关系,与基地混合式结合,可使建筑物十分隐蔽,采用缓和调整的手法及重复基地与周围环境的肌理、颜色均可。②建筑与相邻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道路。防火间距过窄防火间距被改建为仓库③当建筑物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建筑防火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邻建造。④建筑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的最低日照要求。建筑物的高度、间距、位置直接影响日照效果。⑤除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弃排出口及排泄雨水。二、建筑基地(1)道路红线与建筑范围控制线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红线控制线。基地与道路红线不连接时,应使道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①道路红线与城市道路用地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一般在城市规划中明确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条件图中标明。道路红线总是成对出现,其间的线形用地为城市道路用地。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等关系有如下几种第一,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重合,表明场地与城市道路相连。这是场地与城市道路之间最常见的一般关系。第二,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相交,表明城市道路穿过场地。此时,场地中被城市道路占用的场地属于城市道路用地,不能用于场地内建设项目的建设使用;场地的建设使用范围以道路红线为界限。第三,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分离,表明场地与城市道路不相连,这时,场地必须设置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通路的最小宽度除应满足场地的使用功能要求还应满足不小于4m*4m的消防要求,并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要求。②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如外墙、台阶、橱窗等)靠临街面的界线,沿街建筑不得越过建筑红线。城市道路系统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是道路用地和两侧建筑用地的分界。一般情况下,道路红线就是建筑红线。城市在主要干道道路红线的外侧,另行划定建筑红线,使道路上部空间向两侧伸展,显得道路更加开阔。公共建筑和住宅适当后退布置,留出的地方,有利于人流或车辆的集散,也可进行绿化、美化环境。在建筑红线的控制下,前后错开布置沿街建筑,既可满足不同的功能要求,又可避免城市景观的单调感,使城市建筑群的体型和街景富于变化。③建筑范围控制线建筑控制线又称建筑线或建筑红线,受红线后退及其他因素影响,基地上可建建筑的往往比红线标定的范围要小。基地上用以标定可建建筑区域范围的界线,称为建筑范围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地位置的控制线。建筑控制线的规定主要根据如下因素1、(道路)红线后退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常常在道路红线以外另定建筑控制线,这种情况称为红线后退(后退红线)。这时道路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的用地可以修建绿化设施、道路、停车场、广场以及用以连接场地与城市管网的管线设施、属工艺需要的临时性建筑等。2、契约限制契约限制是指业主(或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土地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转让合同中规定,长期使用必须遵守的各种限制。契约限制一般以明确的文字表达,必要时也可附图说明或对场地使用中各方面提出的限制条件与要求。(2)场地与城市道路的连接一般情况下,场地应与城市道路(红线)相连。其连接部分的位置与最小宽度,应满足场地与城市道路之间交通联系的需要和消防车通行要求,并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要求。①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连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②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③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口。④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⑤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⑥绿化面积和停车场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绿化布置应不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⑦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不应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3)道路红线对场地建筑的限制道路红线是场地对城市道路用地在地表、地上和地下的空间界限,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建筑物突出物不允许突入建筑红线,建筑物的地下部分或地下建筑、建筑基础以及地下管线也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规定如下:①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②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③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物规定:在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的情况下允许窗罩、活动遮阳、雨篷、挑檐等建筑突出物突入道路红线,但是该突出物必须与建筑本身有牢固的结合,其建筑的突出物不得向道路上空排泄雨水,其突入的高度和宽度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①在人行道底面上空高度2.0m2.5m3.5m5.0m允许突出物窗扇、窗罩活动遮阳阳台、凸形封窗、雨篷、挑檐雨篷、挑檐突出宽度≤0.4m≤3.0m≤1.0m≤1.0m②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2.5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m5.0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0m③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④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排泄雨水。⑤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筑和临时性建筑,经当地规划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⑥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其净高、宽度应按当地规划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基地高程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基地地面宜高出城市道路路面,以利排水,否则应有地面排水措施。基地安全基地如滑坡、洪水淹没或海潮侵蚀可能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基地交通基地道路出入口的设计,要根据基地所处的地理环境、基地的使用性质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合理地布置基地的出入口。在一般公共建筑的总平面中,出入口应设在所临的干道上,并能与主体建筑出入口有比较方便的联系。有些建筑由于所处的地段限制,建设基地不能与干道相邻。在这种情况下,要考虑其出入口与附近的干道方向有比较方便的联系,给人流活动创造通畅的条件。当建筑物所处的地段面临几个方面的干道时,就需要对人流的主要来向进行分析,把地段的出入口放在人流密集的部位上,而在其他方向,根据需要设置次要的出入口。对车流量较大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向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量起不应小于70m。(2)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不应小于5m。(3)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5)当基地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建筑高度控制场地内建筑物的高度影响着场地空间形态,反映着土地利用状况,是考核场地设计方案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城市规划中:因航空或通讯设施的净高要求、城市空间形态的整体控制以及土地利用整体经济性等原因,对场地的建筑高度进行控制。另外,建筑高度也是确定建筑等级、防火与消防标准、建筑设备配置要求的重要参数。用以控制场地建筑高度的指标主要有建筑限高、建筑层数(或平均层数),二者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建筑物的层高。建筑限高适用于一般建筑物的控制,建筑层数则主要用以对居住建筑的考核。(1)建筑层数定义:建筑物地面以上主体部分的层数。建筑物屋顶上的瞭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层数。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顶板高出室外地坪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建筑物按高度的层数划分普通建筑、高层建筑或超高层建筑。楼顶花园不计入层高①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②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③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2)平均层数定义:建筑基地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基底面积的比值。单位:(层)平均层数=总建筑面积(m2)/建筑基地面积之和(m2)一般常用于居住规划,此时又称为住宅平均层数住宅平均层数(层)=住宅建筑面积的总和(m2)/住宅基地面积的总和(m2)(3)极限高度建筑物的最大高度。为控制建筑物对空间高度的占用和保护空中航线的安全及城市天际线控制等等,应遵照城市规划部门的具体规定。有时,也采用最高层数来控制。(4)建筑高度的限制建筑限高是指场地内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一定的高度限制,这一高度限制为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建筑物顶部最高处之间的高差。某些情况下,也有以绝对海拔高度作为建筑限高的控制值。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①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②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③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④当建筑处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泉州历史文化名城密度及容量控制(1)用地面积定义:指可供场地建设开发使用的土地面积,即由场地四周道路红线(地产线)所框定的用地总面积。用地面积与用地形状对场地使用和建设项目的功能布置有很大影响。不同性质、规模的建设项目对场地的用地面积有不同的要求,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2)建筑密度(建筑覆盖率或建蔽率)建筑密度是指建筑基地面积之和与总用地面积之比。建筑密度表达了基地内建筑直接占用土地面积的比例。建筑密度=各类建筑基地面积的总和(m2)/场地用地面积(m2)*100%建筑密度过低,则场地内土地的使用不经济,甚至造成土地浪费,影响场地建设的经济效益。建筑密度过高,又会引起场地环境质量的下降,严重的还会影响建设项目功能的正常发挥。建筑密度也间接反映了场地内开放空间的比例,并与场地环境质量相关。(3)建筑系数建筑系数是指场地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设备、露天堆场及露天操作场等占用的土地占场地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①场地(厂区)用地面积指厂区围墙内用地面积,按围墙中心线计算。②建筑物、构筑物用地面积;新设计的按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建筑轴线计算;现有的按外墙皮尺寸计算;圆形构筑物及挡土墙,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贮灌区按成组设备的最外缘计算,当设有防火堤时按防火堤轴线计算;球罐周围有铺砌场地时,按铺砌面积计算,栈桥按其投影长宽乘积计算。③露天设备用地:独立设备应按其实际用地面积计算;成组设备应按设备场地铺砌范围计算,但最多只计算至设备基础外缘1.2m处。④露天堆场用地面积按堆场场地边缘线计算。⑤露天操作场用地面积按操作场场地边缘计算。(4)场地利用系数场地利用系数仅用于考核工业企业场地的土地利用情况,是场地内直接使用的土地占场地(厂区)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5)容积率建筑容积率是指建筑基地内总建筑面积与总占地面积之比。建筑容积率=总建筑面积(m2)/总用地面积(m2)容积率为一无量纲常数,没有单位。容积率与其他指标相配合,往往控制了基地的建筑形态。平均层数=容积率/建筑覆盖率一般容积率为1-2时为多层,4-10层时为高层。(6)建筑设计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按用地分区制定的覆盖率和建筑容积率。(7)在既定建筑覆盖率和建筑容积率的建筑基地内,如建设单位愿意以部分空地或建筑的一部分(如天井、低层的屋顶平台、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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