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的公共限制的内容一、用地控制(一)、场地界限(二)、用地性质二、交通控制(一)、基地交通出入口方位(二)、停车空间(三)、道路三、密度控制四、高度控制(一)、建筑限高(二)、建筑层数(三)、平均层数五、容量控制(一)、容积率(二)、人口毛密度和人口净密度六、绿化控制(一)、绿地率(二)、绿化覆盖率七、建筑形态2.2建筑、建筑突出物与用地红线的规定2.2.1用地红线: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工程项目的用地界限;道路红线: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各类城市道路路幅(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界限;绿线: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蓝线: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江、河、湖、水库、水渠、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的控制的界限;紫线:国家和各级政府确定的历史建筑、历史文物保护范围界限;黄线: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基础设施的用地界限。2.2.2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退后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绿线、兰线、紫线、黄线一定距离后的建筑基底位置不能超过的界限,退让距离及各类控制线管理规定应按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执行。《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第一部分总平面设计P6页•一、用地控制•(一)场地界限•1、征地界限与建设用地边界线征地界限:是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供土地使用者征用的边界线,其围合的面积是征地范围。征地界限内包括城市公共设施,如代征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征地界限是土地使用者征用土地,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依据。建设用地边界线:是指征地范围内实际可供场地用来建设使用区域的边界线,其围合的面积是用地范围。•2、道路红线•(1)道路红线与城市道路用地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边界线,一般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用地条件图中标明。道路红线总是成对出现,两条红线间的用地为城市道路用地,由城市市政和道路交通部门统一建设管理。(2)道路红线与征地界线道路红线与征地界线的关系有如下三种:A、道路红线与征地界线的一侧重合,表明场地与城市道路相邻。B、道路红线与征地界线相交,表明城市道路穿过场地。场地中被城市道路占用的土地属于城市道路用地。C、道路红线与征地界线分离,基地应设置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3)道路红线对场地建筑的限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4.2.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4.2.2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3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4.2.3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4.2.4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人道路红线建造。4.2.5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建造不应影响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顶盖的公共空间下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3、建筑红线•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建筑控制线buildingline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4.1.4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2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或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3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4、蓝线: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江、河、湖、水库、水渠、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的控制的界限。•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5、绿线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6、黄线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基础设施的用地界限。•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包括:•(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二)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四)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五)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六)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七)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十)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十一)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7、紫线国家和各级政府确定的历史建筑、历史文物保护范围界限;•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二)用地性质•用地性质即土地的用途,详见《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4.0.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二、交通控制•(一)基地交通出入口方位:•《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4.1.5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3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应小于20m;5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6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案例:某基地A三面临城市道路,要求在基地东面设置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后退城市主干道的道路红线15m;后退城市次干道的道路红线5m;后退主干道和主干道之间的切角15m;后退主干道和次干道之间的切角10m;后退次干道和次干道之间的切角5m;后退用地分界线3m。要求绘出基地A的建筑控制线范围,及基地机动车出入口的范围•(二)停车空间•《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3.6.1新建、扩建的居住区应就近设置停车场(库)或将停车库附建在住宅建筑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符合有关规范或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3.6.2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根据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建筑物内或在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库)内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车位。•3.6.3机动车停车场(库)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进行处理,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其设计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三)道路•《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5.2.2建筑基地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车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路不应小于7m;2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0m;3利用道路边设停车位时,不应影响有效通行宽度;4车行道路改变方向时,应满足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消防车道路应按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设置。基地内通路要求规定:•1)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其连接处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施,通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围应留的空地。基地内车流量较大时应另设人行通路。通路的间距(道路中心线)宜≤160m.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宜≤80m。车行通路宽度应≥4m,双车通路应≥7m。人行通路应≥1.50m。•2)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应≥15mx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应≥18mx18mo3)基地内车行通路边缘至相邻有出入口的建筑物的外墙间的距离应≥3m,距托幼、小学校建筑应≥5m。基地内设有室外消火栓时,车行通路与建筑物的间距应按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基地内不宜设高架车行通路。当设置高架人行通路与建筑平行时应考虑私密视距要求。•三、密度控制•场地使用的密度主要指场地内直接用于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占总场地的分额。•常见的指标为建筑密度•建筑密度buildingdensity;buildingcoverageratio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建筑基底总面积•建筑密度=—————————X100%场地总用地面积•四、高度控制•用以控制场地建筑高度的指标主要有建筑限高、建筑层数(或平均层数)。建筑限高适用于对一般建筑物的控制,建筑层数主要用于对居住建筑的考核。•《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4.3建筑高度控制•4.3.1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1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2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3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4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内。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4.3.2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2非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人建筑高度内: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五、容量控制•场地的建设开发容量反映着土地的使用强度。最基本的容量控制指标是容积率,此外还有人口密度等。•(一)容积率•容积率plotratio,floor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