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设计上讲回顾•微气候的概念?理解热岛效应及其应对。微气候定义为由细小下垫面(指直接与大气下表面接触的地表面)构造特征所决定的发生在地表1.5M-2M大气层中的气候特点与气候变化。城市热岛效应在场地设计中的应对措施1、借助绿色空间调节城市小气候。在城市范围内提供绿地网2、利用以风为基础的合适策略将高密度建筑区域的热量和污染物质带走。3、利用数字模拟改善城市小气候•场地的自然限制条件如何影响场地设计实践的?上讲回顾•场地的建设条件场地的建设条件是相对于自然条件而言的,主要着重于各种对场地建设与使用可能造成影响的人为因素或设施。•场地的建设条件包括:•1、区域环境条件•2、周围环境条件•3、内部建设现状条件•4、市政设施条件问题?•场地的建设条件如何影响场地设计实践的?•场地的设计与建设为什么要有公共限制?场地设计的的公共限制的内容有哪些?•下列基本概念的名词解释及其对概念的理解: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容积率。。。。。。•场地的建设条件对场地设计实践的影响•场地布置•设计实例场地布置问题:一、设计条件:•1、某城市拟在某名人故居西侧修建艺术馆一座,用地北侧有一古塔,南侧为湖滨公园,如下图所示。•2.规划及设计要求:沿用地界线5m以内不得布置建筑物和展场;沿湖岸A、B两点间观看古塔无遮挡;应满足艺术馆和名人故居2个景点连续参观的要求;结合环境留出不小于900平方米供观众休息的集中绿地。•3.艺术馆拟建项目的名称、层数、平面形状及尺寸(可旋转)详见附图二、任务要求:•画出场地布置图,标明项目名称、场地主入口和集中绿地,不必画道路、广场。合格答案不合格答案•三、答案评析:不及格答案主要有两点失误:1.新建的艺术馆未能与东侧已有的自然环境及名人故居融为一体,以便形成连续的空间组合及参观流线。2.艺术馆自身的建筑组合,也因库房、研究所和停车场居中,而将陈列厅与室外展场割裂,导致功能分区混杂,参观路线不畅。•一、设计条件•1.某医院用地现状及拟建筑的单体平面见下图。•2.用地中古树应保留,建筑单体平面和朝向不得改动,但连廊的长短和方向可根据需要设置。•二、任务要求•1、布置拟建的建筑物,不需画道路、广场和绿地,仅标示停车场的位置。•2、在拟建的建筑物旁,标注门诊、急诊、出入院和探视人流,以及供应、污物(含尸体)流线。•3、标示医院主要人流和车流出入口。三、答案评析:由于用地南侧为已建的医院生活区,北侧为小河且无城市道路,因此医院就诊人流和车流的出入口只能在东侧或西侧的城市道路上。此点也即首先决定了门诊楼的位置,其他建筑则可随之定位,故可形成如下两个方案:优秀方案1.东入口方案。该布局的最大优点是:就诊人流和车流出入在东侧,而供应、污物(含尸体)物流均在西侧,二者绝对隔绝。太平间与营养厨房均居下风向,太平间位置隐蔽,距病房手术、门诊及污物出口均短捷。辅助医疗位于门诊与病房手术之间,服务方便。仅急诊人流宜移至门诊楼东端,以避免与大量门诊人流的交叉。及格方案•2.西入口方案。与东入口答案相比,本方案的建筑组合显得不够舒展,辅助医疗位置较偏。太平间位置较暴露,距门诊较远且迂回,难免交叉。如将其与营养厨房换位,虽然依旧均位于下风向,但太平间将与就诊人流同侧,更不理想。尤其是就诊人流及车流与供应物流同侧,不如东入口答案理想,故仅能视为及格答案。设计实例:•香港中国银行总部大楼•北京中银大厦香港中国银行总部大楼——贝聿明(I.M.PEI)“地块被包围在大园环的交通要道中间。根本无法找到一个现成的入口,我必须从地块中创造出入口,我于是提议在那个地块的后面开一条新的道路,经过艰难漫长的谈判后,规划部门终于点头。那是我工作的第一步。除了诸多的不利因素外,这个地块有一个优点:由于所处的位置正好在机场飞行航道之外,新建筑不必象所有机场以北建筑般受到高度限制。建筑有一定高度后我们就能俯瞰香港的其它建筑、维多利亚港和九龙的景色”——《贝聿明谈贝聿明》•北京中银大厦——贝聿明(I.M.PEI)“这是一座大型建筑,总面积近20万平方米,建地距离紫禁城大约只有一英里,所以必须受到高度限制。这些限制的结果是一幢笨拙而单一的建筑,唯一的解决办法是把建筑物的中心设计成一座拥有大空间的花园,借以将光和景带入内部办公室。问题在于是“什么样的花园”,由于中心空间的规模很大,大约是边长55米的正方形,为了抵抗北方的风沙,中庭必须加上玻璃天窗,这样便形成了中庭空间,但这也使得花园设计更加困难。”——《贝聿明谈贝聿明》场地的公共限制•为保证城市发展的整体利益,同时也为确保场地和其它的用地拥有共同的协调环境与各自的利益,场地设计与建设必须遵守一定的公共限制。•公共限制条件是通过对场地设计中的一系列技术经济指标的控制来实现的。通过对场地界限、用地性质、容量、密度、限高、绿化等多方面指标的控制,来保证场地设计的经济合理性,并与周围环境和城市公用设施协调一致。场地的公共限制的内容一、用地控制(一)、场地界限(二)、用地性质二、交通控制(一)、基地交通出入口方位(二)、停车空间(三)、道路三、密度控制四、高度控制(一)、建筑限高(二)、建筑层数(三)、平均层数五、容量控制(一)、容积率(二)、人口毛密度和人口净密度六、绿化控制(一)、绿地率(二)、绿化覆盖率七、建筑形态2.2建筑、建筑突出物与用地红线的规定2.2.1用地红线: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工程项目的用地界限;道路红线: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各类城市道路路幅(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界限;绿线: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蓝线: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江、河、湖、水库、水渠、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的控制的界限;紫线:国家和各级政府确定的历史建筑、历史文物保护范围界限;黄线: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基础设施的用地界限。2.2.2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退后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绿线、兰线、紫线、黄线一定距离后的建筑基底位置不能超过的界限,退让距离及各类控制线管理规定应按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执行。《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第一部分总平面设计P6页•一、用地控制•(一)场地界限•1、征地界限与建设用地边界线征地界限:是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供土地使用者征用的边界线,其围合的面积是征地范围。征地界限内包括城市公共设施,如代征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征地界限是土地使用者征用土地,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依据。建设用地边界线:是指征地范围内实际可供场地用来建设使用区域的边界线,其围合的面积是用地范围。•2、道路红线•(1)道路红线与城市道路用地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边界线,一般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用地条件图中标明。道路红线总是成对出现,两条红线间的用地为城市道路用地,由城市市政和道路交通部门统一建设管理。(2)道路红线与征地界线道路红线与征地界线的关系有如下三种:A、道路红线与征地界线的一侧重合,表明场地与城市道路相邻。B、道路红线与征地界线相交,表明城市道路穿过场地。场地中被城市道路占用的土地属于城市道路用地。C、道路红线与征地界线分离,基地应设置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3)道路红线对场地建筑的限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4.2.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4.2.2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3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4.2.3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4.2.4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人道路红线建造。4.2.5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建造不应影响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顶盖的公共空间下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3、建筑红线•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建筑控制线buildingline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4.1.4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2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或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3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4、蓝线: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江、河、湖、水库、水渠、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的控制的界限。•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5、绿线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6、黄线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基础设施的用地界限。•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包括:•(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二)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四)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五)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六)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七)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十)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十一)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7、紫线国家和各级政府确定的历史建筑、历史文物保护范围界限;•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二)用地性质•用地性质即土地的用途,详见《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4.0.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