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保证书(Banker’sLetterofGuarantee;L/G)是由银行开立的与信用证近似的担保凭证,也属银行信用,但与信用证相比,在使用范围和承担责任上有明显区别。一般的跟单信用证仅用于为进口人开立,银行承担按规定条件付款的第一性责任。保证书则不仅用于进口,还可用于其他场合,其形式、内容和条款也多种多样,银行承担的责任可以是第一性的,也可以是弟二性的。2.备用信用证(StandbyLetterofCredit)又称保证信用证,其用途与保证书相同,但有很大区别。主要表现在:①出具保证书的银行处于次债务人地位,只有当被保证人(主债务人)不履行有关合同义务时才承担责任。而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作出的一项确定的保证,只要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提交开证申请人不履行有关义务的书面声明或证件,就可以取得款项。②国际商会虽然也为保证书制订过“统一规则”,但迄今未获得广泛使用。因此在处理保证书业务中的争议时,大多只能采用保证行所在地的国内法,而备用信用证已被列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据此,只要信用证载明按此惯例开立,有关争议即可按上述统一惯例处理。但尽管如此,备用信用证毕竟与一般信用证仍有区别:一般的信用证用于履行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时,信用证是必要的结算凭证;而备用证是作为违约时补偿之用的,如履约正常,就可不被使用,因此称它为“备用”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