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煤矿防治水和水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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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徽省煤矿防治水和水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开展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企业财产安全,合理利用矿井水资源,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水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煤矿企业(煤矿)及有关防治水单位的防治水及矿井水资源化利用与管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煤矿防治水及水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监督监察。第二章机构与制度第四条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和水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和水资源化利用工作技术责任人。第五条煤矿企业(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防治水和水资源化利用机构,配备满足防治水和水资源化利用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煤矿企业及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必须配备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开展防治水工作。煤矿企业(煤矿)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设立独立的地测防治水机构。产煤市行业管理部门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淮南矿业集团、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和国投新集公司(以下简称四大矿业集团)不少于5人,其他涉及煤炭开采的企业不少于2人;煤矿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符合下表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从事煤矿防治水工作2年以上,且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第六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建立“预测探查、综合治理、效果验证、安全评估”的煤矿防治水工作体系,实现防治水工作由被动治理向主动超前防范、由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由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的转变。第七条煤矿企业(煤矿)必须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制度。(一)技术管理制度。煤矿企业每季度、煤矿每月应至少召开一次防治水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跟踪检查监督。(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煤矿要根据水害情况每年编制防治水“一矿一策、一面一策”。(三)预测预报制度。煤矿每年、月度末要对下一年度、月度采掘工作面的水情水害进行预报,采掘工作面接近水害危险区前要及时下达临时预报。(四)隐患排查制度。煤矿企业每季度、煤矿每月应至少开展一次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开展水害周分析。(五)水害情况通报制度。相邻煤矿必须签订安全开采协议,每季度交换一次图纸资料,每半年开展一次防治水安全互查,发现问题按权限报煤炭管理、资源管理部门,并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在国有重点煤矿范围内合法的地方煤矿必须接受国有重点煤矿对其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六)应急演练及水害紧急情况撤人制度。煤矿必须根据煤矿水害程度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并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采掘作业时,发现有透水征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人员。存在陷落柱突水威胁的煤矿,井下出现渗水、淋水等情况必须立即汇报,并及时取样化验分析;水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人员。井下探(放)积水位置、积水量等情况不明的老空水,出水量超过采区、工作面排水系统能力,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害威胁的人员。发现井筒突水、出砂,必须立即撤出所有人员。(七)安全投入制度。煤矿企业(煤矿)要根据年度防治水计划,按需安排防治水专项资金。第八条严禁新建设计能力小于45万吨/年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第九条开采受底板灰岩承压水威胁煤层的煤矿,采用注浆改造措施的应建立地面永久注浆系统。煤矿企业必须分区域建立水质化验室,尚未建立的可在矿山救护队建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必须建立水害预警系统和水动态自动观测系统。第十条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生产煤矿必须安装潜水电泵排水系统。新建、改扩建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必须建立潜水电泵排水系统,否则矿井不得进行联合试运转。第十一条煤矿每年对主排水设备进行一次性能测试,并进行联合排水试验。新建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必须对主排水设备进行性能测试。第十二条省政府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鼓励煤矿企业加强水害治理与利用项目。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加强水害防治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政策,奖励安全解放和回收受水害威胁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煤矿)。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职工水害防治意识、技能。第三章水文地质基础工作第十四条煤矿应当按《规定》编制和建立水文地质图件及基础台帐,编制矿井地质报告、建井地质报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地质报告、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煤矿还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和基础台账:(一)主要含(隔)水层等厚线图和区域水文地质图;(二)井筒涌水量监测台帐;(三)井下主要排水系统参数及检测台账;(四)物探成果验证台账。第十五条井田地质勘探报告必须明确水文地质类型,否则不得进行矿井初步设计;新建煤矿竣工验收前必须按照《规定》提交建井地质报告。生产煤矿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地质报告修编。煤矿必须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其划分结果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按复杂或极复杂管理:(一)单个井筒涌水量超过60立方米/小时;(二)矿井发育陷落柱(或疑似陷落柱)的;(三)煤矿进行承压水上开采或缩小防水煤(岩)柱开采,其主要充水含水层单位涌水量大于0.08升/(秒·米);(四)煤矿因突水造成采区、水平或矿井被淹或停产的。第十六条煤矿防治水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煤矿概况、编制的必要性、可行性,规划期采掘工程接续安排;(二)煤矿水文地质条件、充水因素,存在的主要水文地质问题及水害防治措施;(三)地面防治水、井下探放水、注浆堵水等工程;(四)防(隔)水煤岩柱计算及留设,井下隔离设施;(五)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煤矿防治水技术保障系统及投入等第十七条水害防治年度“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措施应包括年度采掘范围,受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水害因素分析,水害治理方案及主要安全技术措施,水害治理工程量。第十八条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煤矿必须编制年度、月度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年度和月度预报资料由矿总工程师审签后送达煤矿企业和煤矿相关部门。(二)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包括水文地质条件、主要充水因素、防范可能突水的措施等。(三)煤矿水害周分析中发现水害危险的应及时下发临时水害预测预报。第十九条煤矿必须按照《规定》开展水动态观测工作,应采用分源(分水源)观测的方法观测矿井涌水量。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其主要充水含水层(组)的观测孔每层(组)不得少于3个。第二十条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必须采用地面三维地震、地面电法等进行水文地质勘探。对物探异常区域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区域,在巷道掘进前,必须采用物探、钻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面电法勘探网度应不低于40×20米,尽可能查明主要充水含水层的富水性及断层等导水通道的导含水性,探测煤系地层底部的碳酸岩界面,划分岩溶裂隙发育带、富水带及地下水径流带。地面三维地震勘探的CDP网格不大于10×10米,叠加次数不少于24次。三维地震勘探资料应解释构造发育情况,在物性条件许可下查明奥灰顶界面及埋藏深度,控制基岩面标高误差不大于深度的1.5%,提交基岩面等高线图。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必须配置工作站,进行三维地震资料解释。煤矿必须对原三维地震资料进行精细解释。无法进行精细解释的,具备三维地震勘探条件的,应重新进行三维地震勘探;不具备的必须进行井下物探和钻探。第二十一条煤矿必须按《规定》进行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淮南煤田开采A组煤、淮北煤田开采10(6)煤层前和存在地质构造异常体的煤矿,必须开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开采可能形成顶板再生水体的煤矿,必须制对再生水体进行勘察并制定预防措施。第四章水害防治第二十二条受水害威胁的煤层,开采前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开采设计(防治水设计),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经审查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三条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建立排水系统,并与开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采煤工作面有效排水能力不低于预计最大涌水量的1.5倍,掘进工作面有效排水能力不低于预计的最大涌水量。第二十四条探放水钻孔的布置、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的长度,应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力学性质等确定。孔口必须安装控制闸阀。止水套管应进行耐压试验,耐压值不小于设计静水压值的1.5倍,并保持30分钟以上。第二十五条当井巷工程接近暗河、溶洞、陷落柱和穿过含水层、含(导)水性不明断层及积水情况不清的老空区或近灰岩含水层掘进时,必须采取物探超前、钻探验证进行循环探查。当断层与强含水层沟通时,应按导水断层留设防水煤(岩)柱或进行注浆改造隔断与强含水层间的水力联系。沿断层防水煤柱线布置的巷道,掘进过程中应当明确每隔一定距离布置一组探查钻孔,控制断层摆动和核实防水煤柱尺寸。第二十六条掘进工作面或巷道距含水层最小距离小于安全隔水层厚度时必须进行循环探查,采取疏水降压或注浆改造等措施,并制定防止巷道误揭含水层的措施。采用钻探方法进行循环探查时,每个钻场内布置不少于3个探查钻孔,其中2个钻孔终孔至含水层顶(底)板,1个钻孔探测掘进前方构造和岩层富水性;安全掘进距离由矿总工程师确认。第二十七条存在陷落柱突水威胁的煤矿,新水平、新采区巷道掘进必须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循环探查工作面前方及顶(底)板富水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作业。第二十八条发育岩溶陷落柱(或疑似岩溶陷落柱)的煤矿,必须查明岩溶陷落柱的富水性、渗透性、水位、水质、水温、补(径、排)条件等情况,否则不得陷落柱影响区域内进行采掘活动。煤矿在新水平、新采区开采设计编制前,要做到三维地震勘探或电法勘探全覆盖。不具备三维地震勘探或电法勘探条件的必须采取补充勘探手段进行勘探。第二十九条陷落柱的探查及其安全煤(岩)柱的留设遵照以下规定:(一)进入陷落柱内的钻孔必须封堵,封堵钻孔承压值不得低于所在位置静水压力的1.5倍。(二)对不含(导)水陷落柱应当留设安全煤(岩)柱,并不得小于15米;对含(导)水陷落柱要按照导水断层留设防水煤(岩)柱。(三)布置在陷落柱及其安全煤(岩)柱边界外附近的采掘工作面,开工前要编制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制定水害防范措施;掘进工作面距陷落柱安全煤(岩)柱边界80米时,超前对巷道前方、底板及陷落柱一侧进行循环探查。第三十条探(放)老空水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严禁边采掘边从事探(放)水作业;(二)近距离煤层群开采时,下伏煤层回采前要对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的上覆煤层老空区水进行探(放)和疏干;(三)探(放)水钻孔在水平和垂直方向上呈扇形成组布置;(四)探(放)老空水的超前距,根据水压、煤(岩)层产状、厚度、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由矿总工程师确定;(五)下山掘进的沿空巷道不具备超前探(放)老空水的,只有在查明老空区位置、积水范围、积水量等条件下,可实行“无压”(水压<0.01兆帕)放水,但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六)探(放)有补给水源的老空水,要选择在老空低洼处留设适量的探放水钻孔,作为长期放水和观测孔,并保持放水畅通;(七)受老空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进入探(放)水“警戒线”时,要加强充水性调查,发现有异常出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并采取措施。采用爆破凿岩时,当钻眼有出水征兆时,不得装药和放炮。第三十一条报废的水文观测孔、已受保护层开采影响的瓦斯抽采孔等要及时封闭;受开采影响在含水层(体)段发生套管剪断的钻孔,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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