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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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总站编写内容)1总则1.1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统一检测流程和管理,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与公正性,促进检测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1.2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从事企业试验活动的实验室,均应遵守本规程。1.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除应遵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2术语2.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见证取样检测。2.1.1企业试验活动企业试验活动是指施工企业的试验室(或部门)根据企业施工要求,按照国家、行业以及企业标准对进入现场用于工程的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等的质量性能进行验证的试验活动,也包括对本企业提供的产品出具质量证明的活动。监理企业的监利平行检验属于企业试验活动范畴。企业试验活动仅限于为本企业施工(或产品)服务,监理企业在工程监理中实施的平行检验,作为监理的一种手段,仅限于项目监理活动中。2.1.2见证取样检测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备见证资格的人员见证下,现场取样并委托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检测。2.1.3抽样检测从检测批中抽取样本,通过对样本的测试确定检验批质量的检测方法。2.1.4检测合同检测机构与委托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和委托书的总称。2.1.5委托书用于明确每次检测内容的协议,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2.1.6检测任务书(单)检测机构向内部检测部门下达检测任务,提供检测工作所需信息的通知书。2.1.7原始记录由检测活动产生能再现检测过程并记载检测活动所采集的数据和完成各类活动的证据。2.1.8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的书面报告。2.2取样员-2-检测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经过培训,负责检测试样取样、制作的技术人员。2.2.1见证人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并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可的,负责现场检测试样的取样、制作、送样过程真实性见证的技术人员。2.2.2自动采集使用数据采集设备将检测数据自动记录并传输到检测软件进行数据处理的一系列过程。3基本规定3.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其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3.2企业试验室是企业中专门从事试验活动的部门,属于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企业试验室的试验业务范围:本企业承揽的工程(或生产产品)非见证试验项目、以及列入验收标准但未列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附件一的检测项目。3.3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获得行业协会《试验能力评估证书》的企业试验室在其能力范围内的试验报告可以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使用。3.4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3.5检测机构开展的检测工作、企业的试验活动应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或企业标准。3.6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或填写委托书,委托检测的项目、种类、数量和批次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必须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3.7检测机构应执行密码管理制度,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都应当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账。3.8检测机构应使用经鉴定符合要求的、能网上自动传输、适于监管的检测管理软件。对混凝土抗压强度、砂浆抗压强度必须采用经过鉴定的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其检测结果应在检测软件中自动生成。其他检测项目应逐步推行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按有关规定期限实施。3.9检测机构应按季度采用电子数据的形式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本机构上季度所承担的工程检测项目的基本情况。3.10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有法律责任,检测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必须由检测人员、检测机构授权的审核人员及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报告授权签发人三名不同的人员签字,并加盖检测机构资质图章和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3.11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书、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连续编号归档,不得抽撤、涂改。3.12企业试验活动程序应按企业质量管理规定执行,试验结果对企业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试验资料应按工程建档保存,报告的审查签发可参照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的管理模式进行。3.13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超资质范围检测;企业试验室不得从事本企业范围-3-以外的试验活动。3.14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的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两个以上检测机构或单位,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3.15检测机构应持资质证书承接业务。省内跨区检测时应到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办理报告手续,接受监督管理;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固定场所检测的应当在检测业务所在地建立满足检测条件的试验室。3.16外省检测机构入皖开展检测业务时,应持机构注册地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法的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安徽省建设厅备案,必要时对其能力进行核验。4检测流程4.1业务受理4.1.1签订委托试验合同检测机构承接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检测合同。合同文本可参照附录1。检测合同中的甲方应为建设单位。4.1.2填写试验委托单检测机构受理委托试验,应指导委托人填写试验委托单,确认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验收样品、描述状态,委托人、见证人、接收人签字确认。委托单的编号应分类连续编号。当需要现场抽样时,办理委托手续,采集基本信息,商定抽样时间。4.1.3样品编号根据委托单,核对样品后,对样品进行唯一性编号和标识,进行样品流转。1样品的编号应分类体现唯一性。2样品编号应与委托编号相关联,和试验记录、试验报告编号相一致。3检测人员根据流转单核对样品,做试验前的准备。4现场检测人员根据委托单的要求结合检测方案实施检测。4.1.4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样品在流转过程中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做好标识。4.2检测实施4.2.1试验室检测1检测人员实施检测前,应核对流转单和样品的一致性。2检测人员检查试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状态,并应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和环境记录。3根据检测标准或方法要求制备样品。4检测人员依据相关的标准、规范、作业指导书实施检测,填写或打印检测原始记录。5检测完成后再次检查仪器设备状态并做好相应记录。6已检样品应进行状态标识并放入规定的区域。4.2.2现场检测1必要时,应根据委托单的要求编制检测方案,主要内容:1)工程概况;2)检测目的或委托方的检测要求;3)检测依据和选用的检测方法;-4-4)检测的数量和抽样方案;5)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6)检测工作进度计划;7)所需要的破坏工作;8)检测中的安全措施;9)检测中的环保措施。2开始检测前,检测人员应核对委托单和检测对象的一致性。3检测人员应检查设备状态、环境条件并做好相应记录。4检测人员进入检测现场应做好安全防护。5检测人员依据相关的标准、规范、检测方案、作业指导书实施检测,填写检测原始记录。6现场检测过程中应注意观察环境条件的变化情况,当条件发生变化并超出允许范围时,应立即停止工作,直至恢复到规定的条件后方可继续进行检测。4.2.3现场检测应根据相应的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抽样,抽样应有代表性、真实性、随机性。4.2.4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数据的客观、准确、公正。4.2.5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结果异常情况的处理制度。4.2.6检测机构应建立不合格结果的报告制度。4.3检测原始记录4.3.1检测原始记录应有固定格式,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重现。1试验室检测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原始记录名称;2)样品编号、接样日期、检测日期;3)样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代表数量;4)样品状态描述;5)检测的依据和方法;6)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和编号;7)检测环境;8)检测数据;9)计算结果;10)计算公式、图表(必要时);11)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和记录;12)检测、复核人员的签名;13)原始记录还应记录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部位。委托单位、工程名称2现场检测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原始记录名称;2)委托单编号、委托日期、抽样日期、检测日期;3)抽样依据、方法、地点、数量、样本基数、批量;-5-4)样品状态描述;5)检测原因、检测的依据和方法、抽样情况说明及其它;6)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和编号;7)检测环境;8)检测数据;9)计算结果;10)计算公式、图表(必要时);11)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和记录;12)检测、复核人员的签名;13)现场检测还应记录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部位,见证人的单位及见证人签名。4.3.2检测原始记录应及时填写或打印,做到数据准确,字迹工整,信息足够,不得涂改。4.3.3原始记录笔误需要更正时,应有原记录人进行“杠改”,将正确的数据写在原数据的上方,“杠改”后原数据应清晰可辨,并在“杠改”处加盖原记录人印章。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不得更改,如发现原始数据异常时,应查明原因,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4.4检测报告4.4.1应合理的编制检测报告,尤其是检验数据的表达应易于读者理解。1检测报告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1)检测报告名称;2)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点;3)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4)样品接收日期、检测日期及报告日期;5)样品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等级、批量;6)被检验样品的说明和明确标识等;7)检验样品的特性和状态;8)检测依据及执行标准;9)检测结论;10)必要的检测说明和声明等;11)报告、审核、批准人的签名;12)检测单位的名称、地址及通讯信息。2当需对检测结果做出解释时,检测报告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1)对检测方法的任何偏离、增加或减少以及其他任何与特定的检验有关的信息;2)需要时,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说明;3)适用时,提供检测结果不确定度的说明;4)对所采用的任何非标准方法的明确说明。3对含抽样结果在内的检测报告还应包括下列内容:1)抽样日期;2)样品的清晰标识(适当时包括生产者的名称、标识的型号或类型和相应的系列号);3)抽样地点,可包括示意图或照片;4)涉及的抽样程序和计划;-6-5)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有关信息,如环境条件;6)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规范的偏离、增加或减少的说明。4.4.2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批准:1检测报告的编制应结论准确、客观公正、信息齐全、用词规范、文字简练;2检测报告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人员必须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3检测机构应规定各检测项目的报告审核人员,审核人员必须对报告准确性、规范性负责;4检测报告由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批准,批准人对检测报告负责;5检测报告应加盖安徽省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章、计量认证“CMA”章和检测专用章,多页检测报告应加盖骑逢章。4.4.3检测报告的发放应进行登记。4.4.4检测机构应建立不合格检测结果台帐,涉及到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4.5样品处置4.5.1检测机构应制定样品管理制度。4.5.2检测机构对拟检样品建立状态标识,确保在任何时候样品的识别不发生混淆。4.5.3检测机构应按相关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样品留置。4.6档案管理4.6.1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各类资料的搜集和归档。4.6.2档案内容应包括管理资料、技术资料及其它需要保存的资料。1管理档案包括:法律法规文件、标准规范、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活动记录、人员资料、上级部门来文、内部行政文件、仪器设备资料等。2技术档案包括:抽样记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合同、试验委托单等。3技术档案的保管应按年度、按项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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