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汇总第一章经济法这个概念,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经济法是民法的补充。概念:经济法是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所调整的一定经济关系: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叫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叫义务主体。在许多情况下,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主要有:1.有形财物2.经济行为3.无形财富第二章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法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与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两者的范围往往是一致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代理有如下特征:1.代理行为必须是实施某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代理行为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活动。3.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依自己的而不是被代理人的意志进行代理活动,发挥他作为代理人应有的作用。4.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适用范围:1.代理进行法律行为。2.代理进行诉讼活动。3.代理履行某些法定义务。但是,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如婚姻登记和遗嘱行为,不能代理。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如受约演出,也是不能代理的。财产所有权的概念: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特征:1.所有权是具有绝对性的权利。2.所有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3.所有权是具有全面性的权利。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一般称为财产所有权人,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是除所有人以为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内容:1.占有,是指对财物的实际控制。2.使用,是指依据财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运用和利用,以满足一定的经济需要。3.收益,是指基于使用财产而取得经济利益。4.处分,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置财产的权利。一般诉讼时效的时间为2年。下列特殊诉讼时效的时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为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从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或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止: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其他障碍主要包括:1.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没有明确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3.其他构成行使权力障碍的事由,有法官自由裁量决定。仲裁:亦称公断,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的内容是对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仲裁。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有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仲裁协议:是指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简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时当事人将所发生的纠纷请求仲裁机构裁决的依据,也是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仲裁请求的依据。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除、终止、或者无效,不能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的申请和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应递交仲裁申请书,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第三章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企业是依法成立的并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具有以下特征:1.企业是经济组织;2.企业是营利性经济组织;3.企业是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4.企业是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企业的种类:以业的组织形式为标准,企业可以划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企业法律: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础,以企业法律为主体,以企业组织形式为基本框架,以单行企业法律法规为表现形式,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名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条例、细则在内的企业法律体系。企业设立:是指企业的创办人为使企业具备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能力,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企业设立的基本条件: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2.有自己的章程;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本;4.与健全的组织机构;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6.有自己的住所和经营场所;7.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的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重整延缓清偿债务,避免企业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申请的提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重整与和解:为减少企业破产造成的社会损失,挽救尚有可能自行清偿债务的企业,《企业破产法》专门设置了重整与和解制度。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制度。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达成协商解决债务协议的制度。和解协议草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方式为出席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破产宣告的效力:1.破产案件进入清算程序。2.破产人取代债务人;3.债权人获得一定的权利;4.对第三人的约束。别除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权利,其他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在破产法理论上称为别除权。抵销权: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扎起破产清算前相互抵消,这就是抵销权。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指受理平破产申请后,为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及时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过程中,必须支付并以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费用。共益债务: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债务人财产时所负担的债务,以及因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以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费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财产不足以满足该部分清偿要求的,依法优先于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2.债务人欠缴的除前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第四章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特征:1.公司设立的规范性2.公司的营利性3公司的法人性公司的分类1.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2.根据公司间因持股所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人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第一、股东的人数的限制性。“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二、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第三、公司资本的封闭性。第四、股东责任的有限性。第五、人资两合性。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特征:第一.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特定性。第二.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机构设置的特殊性。(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对于公司中的一些特别重大的事项,如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所谓一人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特征:首先,股东的唯一性。其次,资本的单一性。再次,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责任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广东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第一,公司组织的资合性。第二,资本募集的公开性。第三,公司资本的股份性。第四,股东责任的有限性。第五,公司经营的独立性。上市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上市公司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特征:第一,上市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第二,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第三,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证监会批准。公司设立的方式:⑴发起设立,亦称共同设立、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⑵募集设立,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⑴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人以下出资设立。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⑵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立担保的财务等作价出资。如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⑷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⑸每个股东在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一经确定,对公司(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但对公司一般职工、公司债权人、经销商、消费者等没有约束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⑵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