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一、填空题1、城乡规划,包括、、、和村庄规划。2、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和。详细规划分为和。3、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以及因和,必须实行的区域。4、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5、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的区域。6、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和的原则。改善,促进、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等自然资源和,保持、和。7、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8、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并与相衔接。9、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和的依据。10、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1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就涉及其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1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并组织、。13、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14、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15、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报国务院审批。16、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审批。217、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和,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18、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规划。19、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审批。20、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21、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2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23、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24、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一并报送。25、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的发展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等。26、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和、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27、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28、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和特色。29、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330、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组织编制城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31、镇人民政府根据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和人民政府备案。32、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33、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或者讨论同意。34、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和的需要。35、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36、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一);(二);(三);(四);(五)。37、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环境等基础资料。38、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并、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的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9、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及。440、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4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量力而行,尊重,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42、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以及的建设,妥善处理与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与的需要。43、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44、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45、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和,体现地方特色。46、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47、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48、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49、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50、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和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51、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5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52、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53、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4、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55、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56、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57、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予以公布。58、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59、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60、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66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内自行拆除。62、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63、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64、、、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65、县级以上及其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6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67、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供公众查阅和监督。68、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9、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70、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7、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7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7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二)。7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逾期不改正的,或者资质证书。7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75、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或者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76、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二);(三)。877、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上以下的罚款。78、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等措施。7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8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