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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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2011-0501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合同编号:签约地点:签约时间: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文本监制章监制填写说明1、合同空白处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2、字迹清楚,页面整洁;3、合同条款中有选择项的,在选定的项目前的括号内划√,在否定的项目前的括号内划×;4、合同中没有填写的空白处,用删除线划掉。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供热人(甲方):用热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热费金额(一)用热地点:市区小区街号栋(楼)单元层室。(二)用热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折合标准收费面积平方米。(三)热费金额:元。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一)供热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二)供热期间居室内温度的确定及检测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三条热费标准、收费期限(一)甲方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热价标准收取热费;遇价格调整时,甲方按照新调整的热价标准收取热费。(二)热费交缴方式:()由乙方直接向甲方交纳;()由乙方向受甲方委托的银行交纳;()由乙方向受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交纳。(三)热费缴纳期限:()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热费交缴办法执行;()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热费交缴办法执行;()由甲乙双方约定:至交%至交%第四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乙方供热,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热费标准向乙方收取热费。(二)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用热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及计量仪表进行监督和检查。(三)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停止供热:1、乙方逾期未交纳热费,甲方向乙方发出催交通知书,乙方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2、乙方擅自改变供热设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四)由甲方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8小时以上时,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五)乙方已委托甲方负责室内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其费用计入热费成本的,甲方不得另行收费,未计入热费成本的,可以按成本收费。(六)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甲方负责,其费用计入热费成本的,甲方不得另行收费,未计入热费成本的,可以按成本收费。(七)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停止供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应当给乙方按日双倍退还热费。第五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有权监督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质量提供热力。(二)乙方应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热费交纳办法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向甲方交纳热费,并有权对甲方收取的热费申请复核。(三)乙方需改变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增加、减少或停止用热,应当到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热费结清。(四)乙方申请停止用热,应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当地政府规定,符合停止用热条件,履行相关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1、非分户供热用户;2、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3、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五)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室内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和计量仪表进行监督和检查。(六)室内用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其费用自理。室内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应当委托甲方实施,甲方不得拒绝。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甲方不得另行收费。未计入热费成本的,可以按成本收费。(七)供热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请对供热质量进行检测;对甲方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乙方有权向供热主管部门或法定计量检测部门申请复检。第六条违约责任(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因甲方责任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供热,或供热质量未达到《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投诉,并要求甲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甲方未能及时改正的,应按照法律规定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乙方。(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未交纳热费,甲方向乙方发出催交通知书,乙方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热费总额的1‰加收违约金,甲方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乙方需要变更用热或更名时,未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的,仍由原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交纳热费;3、乙方在未通知甲方的情况下自行停止用热,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乙方负责;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接网或开动分户供热阀门用热,甲方可以停止用热,并收取自用热之日起至发现之日止的热费;用热时间难以确定的,按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1)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2)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3)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4)改变热用途;(5)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6)改变供热采暖方式。乙方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其他用户和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乙方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上述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乙方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甲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其他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供热人(盖章):用热人:法定代表人:(签字)住所: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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