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知识要点(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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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基本知识第一节危险、危害因素辫识的基本知识危害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危险是指特定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一、生产活动中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类别(一)危险、危害因素的产生1.能量、有害物质能量、有害物质是危险、危害因素产生的根源,也是最根本的危险、危害因素。(1)能量就是做功的能力。一切产生、供给能量的能源和能量的载体在一定条件下,都可能是危险、危害因素。(2)有害物质在一定条件下能损伤人体的生理机能和正常代谢功能,破坏设备和物品的效能,也是主要的危险、危害因素。2.失控1)故障(包括生产、控制、安全装置和辅助设施等故障)2)人员失误3)管理缺陷4)环境因素(二)危险、危害因素的类别分类一.按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16一1992),分为6类。1)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1)设备、设施缺陷。(2)防护缺陷。(3)电。(4)噪声。(5)振动。(6)电磁辐射。(7)运动物。(8)明火。(9)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10)能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11)粉尘与气溶胶。,(12)作业环境不良。(13)信号缺陷。(l4)标志缺陷)。(15)其他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2)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1)易燃易爆性物质。(2)自燃性物质。(3)有毒物质。(4)腐蚀性物质。(5)其他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3)生物性危险、有害因素(1)致病微生物。(2)传染病媒介物。(3)致害动物。(4)致害植物。(5)其他生物性危险、有害因素。4)心理、生理性危险、有害因素(1)负荷超限。(2)健康状况异常。(3)从事禁忌作业。(4)心理异常。(5)辨识功能缺陷。(6)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险、有害因素。5)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1)指挥错误。(2)操作失误。(3)监护失误。(4)其他错误。(5)其他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6)其他危险、有害因素分类二.参照事故类别分类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一1986)可分为20类。(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他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他伤害。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分析方法(一)危险、危害因素辫识的主要内容1.厂址从厂址的地质、地形、自然灾害、周围环境、气象条件、交通、抢险救灾支持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2.厂区平面布局(l)总图:功能分区布置;危险品设施布置;工艺流程布置;建筑物、构筑物布置;风向、安全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等。(2)运输线路及码头:厂区道路、厂区铁路、危险品装卸区、厂区码头。3.建(构)筑物:结构、防火、防爆、朝向、采光、运输(操作、安全、检修)通道等。4.生产工艺过程5.生产设备、装置:(1)化工设备、装置(2)机械设备(3)电气设备(4)危险性较大设备、高处作业设备。(5)特殊单体设备、装置。(6)有害作业部位。(7)管理设施、事故应急抢救设施和辅助生产、生活卫生设施。(二)重大危险源的辫识1.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2.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一2000)。(三)危险、危害因素的辫识和分析方法1.经验法:1)对照法;2)类比法2.系统安全分析方法:事件树分析(ETA)、故障树分析(FTA)、故障模式及影响分析(FMEA)等。第二节危险、危害因素控制的基本知识一、事故预防对策的基本要求和原则(一)事故预防对策的基本要求:(1)预防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和危害因素。(2)排除工作场所的危险和危害因素。(3)处置危险和危害物并降低到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内。(4)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和危害因素。(5)发生意外事故时,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和施救条件。(二)选择事故预防对策的原则1.事故预防技术措施(1)直接安全技术措施。(本质安全)。(2)间接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护装置)(3)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报警装置、警示标志等)。(4)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和个人防护用品等2.选择事故预防对策的原则: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连锁;警告(三)事故预防对策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性二、控制危险、危害因素的对策措施根据预防伤亡事故的原则,控制危险、危害因素的基本对策如下:(一)实行机械化、自动化(二)设置安全装置(三)增强机械强度(四)保证电气安全可靠:安全认证;备用电源;防触电;电气防火防爆;防静电措施。(五)按规定维护保养和检修机器设备。(六)保持工作场所合理布局(七)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第三节应急预案的基本知识一、应急预案的概念和分类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设备、设施、场所和环境,在安全评价的基础上,为降低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与环境损失,就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应急救援的设备、设施、条件和环境,行动的步骤和纲领,控制事故发展的方法和程序等,预先做出的科学而有效的计划和安排。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分类一:根据预案责任主体的性质不同,应急预案可以分为企业预案和政府预案。分类二:根据事故影响范围不同可以将预案分为现场预案和场外预案。现场预案又可以分为不同等级,如车间级、工厂级等;场外预案按事故影响范围的不同,分为区县级、地市级、省级、区域级和国家级。。二、应急预案的文件结构应急预案要形成完整的文件体系。通常完整的企业级应急预案由总预案、程序文件、指导说明书和记录四部分构成。三、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应包括:(1)总则。(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3)预警和预防机制。(4)应急响应。(5)后期处置。(6)保障措施。(7)附则。(8)附录。四、应急预案的编制方法应急预案的编制一般可以分为5个步骤,即组建应急预案编制队伍、开展危险与应急能力分析、预案编制、预案评审与发布和预案的实施。(一)组建编制队伍。(二)危险与应急能力分析1.法律法规分析分析国家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消防法律、法规与规程,应急管理规定等,通过分析可以防止预案之间和预案与法律之间产生矛盾,保障预案与法律之间的一致。2.风险分析。通常应考虑下列因素:历史情况;地理因素;技术问题;人的因素。;物理因素;管制因素3.应急能力分析(1)所需要的资源与能力是否配备齐全。(2)外部资源能否在需要时及时到位。(3)是否还有其他可以优先利用的资源。(三)预案编制。(四)预案的评审与发布(经批准后发布预案)(五)预案的实施。五、应急培训与演习(一)应急预案培训的原则和范围以加强基础、突出重点、边练边战、逐步提高为原则。应急培训的范围应包括:(1)政府主管部门的培训。(2)社区居民的培训。(3)企业全员的培训。(4)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二)应急培训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报警。(2)疏散。(3)火灾应急培训。(4)不同水平应急者培训。即初级意识水平应急者;初级操作水平应急者;危险物质专业水平应急者;危险物质专家水平应急者;事故指挥者水平应急者。(三)训练和演习类型:基础训练、专业训练、战术训练和自选科目训练。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第一节事故调查的程序我国伤亡事故调查基本原则:逐级上报、分级调查处理。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事故调查工作的规定(l)成立事故调查小组。(2)事故的现场处理。(3)物证搜集。(4)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5)证人材料搜集。(6)现场摄影。(7)事故图绘制。(8)事故原因分析。(9)事故调查报告编写。(10)事故调查结案归档。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事故调查工作的规定(一)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二)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安全部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三)政府机构改革后,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工作通常由省或国务院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特种设备安监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四)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五)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六)几个特别和规定: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2、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注:政府机构改革后,上述有关部门和职能发生了变化。原劳动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转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因此,目前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工作通常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特种设备安监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特大事故调查工作的规定(一)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柞。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别重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林的调查工作。(二)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四)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五)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如下: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六)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四、《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第二节事故调查的组织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任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遵循如下规范:(l)遵循对本单位和外单位人员不分亲疏,一视同仁的原则。(2)对信息、事实或物证不得采取歪曲、隐藏或销毁的态度。(3)力求将所有可用于确定事故原因的、经证实的、记录下来的信息,提供给调查组的任何成员。(4)处理任何可能不利于某些人、单位或机构的信息要特别谨慎,必须有事实证明。时刻记住调查过程中的批评始终是对事不对人(包括单位或机构)。(5)调查过程中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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