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银行帐外帐及违规经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字号】国办发[1998]119号【批准日期】【发布日期】1998.08.10【实施日期】1998.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唯一标志】21029【全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银行帐外帐及违规经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19号)(相关文章:行政法规1篇1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整顿银行帐外帐及违规经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整顿银行帐外帐及违规经营工作实施方案(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根据全国金融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规范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恢复银行“铁帐本、铁算盘、铁规章”的“三铁”信誉,现就整顿银行帐外帐及违规经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整顿工作的对象和内容(一)本次整顿的对象是: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包括交易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下同)、住房储蓄银行(包括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下同)、城市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对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信托投资公司存在的帐外帐及违规经营问题也要进行整顿,具体办法将在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的专项整(二)整顿内容:本次整顿的内容为银行帐外帐和违规经营活动,包括本币、外币业务。1.银行帐外帐,是指银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未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在法定会计帐册之外另外设立帐册的行为。主要表现是,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均不通过法定的会计程序记帐和登记,也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的业务在同一帐户内轧差处理;经营收入未列入法定的会计帐册等。2.违规经营,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1)高息吸收存款,是指违反国家利率政策,通过直接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用高于法定存款利率吸收存款的行为。(2)高息发放贷款,是指违反国家利率政策,通过直接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用高于法定贷款利率及上浮幅度发放贷款的行为。(3)违规拆借资金,是指违反有关拆借资金的对象、用途、期限、比例等规定拆入或拆出资金的行为。(4)买空卖空证券,是指违反证券回购有关规定,进行证券买卖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买空卖空证券、场外卖出回购证券、场外买入返售证券、买卖对象违规等。(5)乱用会计科目,是指未按会计制度记载业务,违反财政规章和金融规章的行为。(6)违规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是指违反银行承兑汇票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违规承兑和违规贴现。(7)违规开具信用证,是指违反信用证管理有关规定,无贸易背景开证、越权开证、保证金不足开证和未落实担保开证等行为。(8)违规担保,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担保未经授权、担保未经审批、担保余额超过限额等行为。(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这次整顿工作的重点是:整顿帐外贷款、投资、拆出资金,帐外存款、拆入资金,帐外收益,高息吸收存款和高息发放贷款等。二、整顿工作的步骤和方法(一)自查抽查。此项工作于1998年12月底前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住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部署本系统、本单位的全面自查工作。首先由本系统、本单位各级机构自查,自查面要达到100%(包括机构数和业务量);然后按照“下查一级”的原则进行复查,复查报告必须由复查单位负责人签字。通过全面自查,要彻底查清本系统、本单位的帐外帐及违规经营的底数(其中国有商业银行不包括1996年底已并帐部分)。邮政储蓄机构要重点查清挪用、转移邮政储蓄资金,吸收非邮政储蓄资金和高息揽存等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清理人民银行系统违规经营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279号)认真检查本单位违规经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