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法律基础期末复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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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法律基础课程期末复习辅导一、课程考核情况说明1、考核目的:通过课程考核,检验学生对与实际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些常用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明确的程度,增强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2、考核方式与题型:课程考核采取开卷考核形式,时间为90分钟,题型包括:多项选择题(30%)、问答题(10%)、论述题(20%)和案例分析题(40%)。二、课程知识点梳理及例题解析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的特征: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为人们确立了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标准。它适用的对象不是特定的,而是一般的人,不是一次使用,而是反复适用。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就不属于法,如判决书只对特定的人适用而且只适用一次。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律的形成有两种基本方式:第一,制定法律,即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具有不同效力的法律文件。通过制定方式形成的法律就是成文法。第二,通过国家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是对社会中已经存在的社会规范(如习惯、道德、政策等)赋予法的效力。无论制定或认可都与国家权力联系在一起,因此法律规范具有普遍性和统一性,全社会都必须遵守。3、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Ø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整社会关系。Ø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不仅是对公民而言的,而且也是针对一切社会组织、国家机构的。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任何社会规范都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法律规范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Ø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是以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Ø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二、法律关系及构成要素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的社会关系,它确立的前提是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如赠与法律关系。合同法规定了赠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了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法律关系是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殊社会关系。不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是法律关系,如同学关系、恋人关系。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1、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如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年龄,低于这个年龄的人不能称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2、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概括地讲主要包括如下几类:物、行为、智力成果。3、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第二章宪法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与一般法律比较而言。1、在内容上,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诸如国体、政体、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2、在法律效力上,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因此,宪法不仅是指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而且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正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要求更加严格。我国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成立专门机构,我国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由全体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行。二、国体与政体国体:通常把国家的性质称为国体,具体的说,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统治阶级的性质决定着国家的性质。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是国家统治阶级以何种形式组织政权,就是政权的组织形式。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体和政体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成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和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着我们国家的国家性质,体现了各阶级、各阶层和各民族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们代表组成,代表人们行使国家权力,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出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实现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我国各族人民通过这一制度来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了国家政权机关的高效运行,从而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这也是对人民利益加以维护的根本保证。四、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普遍选举原则。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平等选举原则。平等选举原则在选举中具体体现为:所有的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所有选票的效力完全相等。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采用直接选举方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由间接选举产生。4、无记名投票原则。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有助于选民或代表在不受外界干预和影响的情况下,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选举自己信任的人。5、差额选举原则。差额选举的实施,不仅为选举人依法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而且本年度被选举人的选择上形成了相应的竞争机制,有助于从制度上切实提高选举的民主化程度,也有利于人才的选拔,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例题:下列人员,享有选举权的有()。A.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罪犯B.年满12周岁,正在上中学的学生C.在我国长期居住的无国籍人D.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答案AD五、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主要内容(一)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2、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自身的精神信念,自愿地决定是否信仰宗教的自由。4、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害的自由。5、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6、文化教育权,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和从事文化活动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7、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8、特定主体的权利。宪法除对一切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明确规定外,还对一些特定的主体如妇女、退休人员、儿童、老人、残废军人、华侨等给予一些特别的保护。如宪法规定,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二)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第三章行政法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在我国,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在我国行政法中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又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适度。二、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具体事项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因为对象具有抽象性,可以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如行政立法例题:下列情况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是()。A.人民法院作出对犯罪嫌疑人甲的判决B.民族区域自治政府制定本地区的单行条例C.教育部对某高校的处罚决定D.文化部制定现阶段文化发展的政策选C。A是司法行为,B行政立法行为,D是抽象行政行为三、行政行为的合法条件1、主体合法。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权限合法。行政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否则无效。3、内容合法。行政行为中体现的权利和义务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行为的内容应该明确、适当,体现公正合理。4、程序合法。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不能违反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第四章刑法一、犯罪的概念与特征犯罪是指触犯了刑法,依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犯罪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民事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行政违法行为要受到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对于犯罪来讲要受到刑罚的制裁。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二、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决定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行为是具体的,犯罪构成也是具体的,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各不相同,但都必须具备着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缺少任何一项都不构成犯罪。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刑法规定,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少数犯罪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能够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应该负刑事责任。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3、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4、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我们从犯罪构成的这四个方面来分析抢劫罪,按照刑法的规定,某人构成抢劫罪,犯罪主体必须是年满14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犯罪客体是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所有权,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犯罪客观方面采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当场窃取他人财物。缺少任何一项或有一项不符,都不能认定某人犯抢劫罪。至于其他的时间、地点、犯罪工具等对于是否构成抢劫罪不具有实质意义,因此不是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只对量刑有一定的影响。三、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1、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2、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合法益造成威胁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事前防卫(事前加害)或者事后防卫(事后加害)。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行为。3、具有防卫意图正当防卫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4、针对侵害人防卫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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