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挤兑银行监管存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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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二)银行挤兑银行监管存款保险制度银行挤兑什么是银行挤兑?—银行挤兑是很多存款人在短时间内都要从一家银行取出他们的存款的行为;—由于银行流动性资产的价值一般小于其未偿还存款的价值,挤兑会在很短的时间内耗尽银行的流动资产,使之前看似健康的银行失去清偿力走向破产;—当一系列银行出现挤兑时,就发生银行恐慌(bankpanic)甚至银行业危机。银行挤兑—银行挤兑发生的根源在于:银行内在的不稳定性;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一、银行内在的不稳定性1、银行资产负债的期限不匹配,是其内在不稳定性的根源—银行主要的业务是吸收存款与发放贷款;—各类存款实际上可随时支取,存款人与银行的存款合约对存款人是软约束;—银行与借款人的合约对银行是硬约束,没有极特殊理由,银行不能提前收回贷款,又没有贷款二级市场;—银行面临流动性困难时不得不低价出售资产;—资产与负债的期限进而流动性不对称可能使银行产生流动性危机。银行挤兑2、高负债比率和低资本资产比率加剧其内在内在不稳定性3、银行业经营面临的多种风险,是引发其内在不稳定性的重要因素。包括:—信用风险:借款人无力或不愿偿还贷款,造成贷款损失;—流动性风险:银行对存款人提取存款的支付能力不足—利率风险:利率变动导致利差变化影响筹资成本和信贷资产收益;—汇率风险:汇率变动影响银行的国际资金筹集和国际性资产收益;—操作风险:银行内部人员操作、技术系统等因素的问题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风险。银行挤兑二、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银行是存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融资中介,既无法准确预测存款人的提款时间与支取金额,又无法准确预测借款人需要贷款的金额和时间;—存款人无法准确了解银行资产的营运质量,难以区分健康、有清偿力的银行与不健康、有清偿力风险的银行,如果存款人察觉到一家银行资产质量下降、风险加大,就会尽快提取存款,形成对一家银行的挤兑;—一家银行出现问题引起挤兑,可能造成集体恐慌,对类似银行挤兑甚至大规模银行挤兑,形成银行业危机,公众失去对银行体系的信任;—如没有最后贷款人干预,银行会被迫清理非流动资产应付资金提取,资产损失巨大,可能出现银行体系储备干涸,货币信用供应多倍紧缩,代价巨大。银行挤兑三、银行挤兑的传染效应单个银行的挤兑会通过多种途径传播到其他银行,可能造成银行业的系统性危机。1、基于信息的挤兑传染—某一银行失败,意味着有类似资产的其他银行也可能失败,该信息会引起存款人和其它债权人对其它银行挤兑;—某一银行陷入困境时,如央行是否干预救助不明确,可能触发对其他银行的挤兑。2、失败银行通过证券市场的影响可能引起其他银行的挤兑—考夫曼(Kaufman)的研究表明:银行业股票的收益率相关性大于其他行业;某一银行失败引起类似银行、同区域银行股票收益大幅度异常下降;股价大幅下挫使市场对银行产生不良预期,从而产生大规模挤兑现象。银行挤兑3、单个银行失败在银行体系内蔓延—银行之间通过同业往来即通过各种大额交易的借贷关系联系在一起,银行失败易于通过银行间借贷迅速蔓延;—银行同业借贷包括支付系统中日借方余额、货币市场隔夜和定期银行间借贷等等;—银行同业贷款一般既没有担保品,也没有受到保险,而同业贷款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又占有相当比重;—一家银行失败无法偿还对其他银行的债务,造成其他银行资金紧张,可能导致一连串的银行失败,演变成银行业危机。银行挤兑四、系统性银行危机的社会经济成本—银行失败的成本很高,除了股东、存款人、其它债权人和政府直接承担损失,还导致巨大的负外部性,如果银行失败演变成系统性危机,则成本更高。—系统性危机中政府承担直接成本,系统性危机的间接成本包括产出下降、可能导致支付系统崩溃、降低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能力。五、防止银行挤兑的措施1、变现暂停等类似措施。2、政府存款保险。3、最后贷款人救助。银行安全网(safetynet)一、审慎性监管二、存款保险三、最后贷款人(政府救助)(安全网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商业银行监管一、商业银行监管模式(一)监管目标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认为:监管的目标是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信心,以降低存款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据此,银行监管的目标至少有两点:1、保证银行的稳定经营和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秩序,确保广大民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2、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尤其是存款人的利益。—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各国银行业监管的目标,虽然表述方式不同,都符合《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商业银行监管(二)监管主体监管主体就是对银行进行监管的官方机构。中国银行业的官方监管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综观全球的银行业监管主体,基本有三种模式:1、美国(两级)、法国的多头监管。2、意大利等国单一独立的银行业监管机构。3、英国、德国等国的合并监管模式。(三)监管内容1、市场准入监管:对银行新设、合并、分支机构设立的登记、审批等监管。2、业务运营监管(或称审慎性监管),包括经营内容与范围,银行各种风险的管理,存款保险,最低资本金要求,清偿力比率等等。3、市场退出监管,采取正确的措施将银行破产倒闭的影响降到最低。商业银行监管二、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对市场准入的控制是保证银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有效预防性措施。《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关于准入监管的的精神:—只有持有营业执照并接受银行监管的机构才能办理吸收公共存款的业务;—发照机构要保证新银行机构有适当数量的股东、充足的财力、与业务结构相一致的法律结构,以及具备专业知识、道德水平、能稳健审慎经营的管理人员。商业银行监管市场准入的一般要求包括:1、执照的颁发—日本,财政部批准颁发;—法国,经信贷委员会批准后领照;—德国,由联邦金融监管局发照。2、资本金要求—日本必须以合股公司形式成立,10亿日元;—英国规定银行资本金最低500万英镑。3、对管理人员的要求—主要是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经验、能力和品行。4、其他方面的审查—所有权结构、经营计划、内部组织结构、内控制度等等。商业银行监管三、对商业银行的持续性监管(一)资本充足率监管资本充足率:银行资本对其风险资产的比例。银行资本分为三级:—一级(firsttier)资本即核心资本,包括:股本(普通股和非累计优先股)加公开储备(盈余公积),减去商誉以及对经营银行业务的附属机构的投资。—二级资本,未公开储备(未分配利润)、重估储备(资本公积)、普通准备金、既带有股本性质又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以及长期次级债务;—三级资本由短期次级债务组成,只适用于计算市场风险的资本充足率;—二级和三级资本被称为附属资本。巴塞尔资本金协议1988年7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通常所称的《巴塞尔协议》。其基本内容:—明确了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将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前者包括实收股本和公开储备,后者包括普通准备金和长期次级债务等;—确定了资产风险加权制,根据不同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出加权风险资产总额;—规定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加权风险资产总额)≥8%。协议提出后,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响应。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该协议的一些局限性逐步显示出来,如不能充分反映银行的真实风险状况、没有积极鼓励银行使用多种避险手段、未考虑资产多元化问题等。在总结一系列金融危机的教训之后,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开始着手修改《巴塞尔协议》,经不断征求意见修改后于2004年正式出台。新协议的核心内容是全面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即准确地识别、计量和控制风险。它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capitaladequacy);二是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regulatoryreview);三是市场纪律(marketdiscipline)。风险资产:—把资产负债表内资产以及表外项目所产生的风险资产,按照《巴塞尔资本金协议》规定的相应风险权重计算相加得出风险资产总额。—《巴塞尔资本金协议》将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定为总资本(一级资本+二级资本)/风险加权资产=8%。下例中的银行目前总资本为6000,其资本充足率为总资本/风险加权总资产=6000/80500=7.45%低于8%的资本充足性要求,需要筹集新资本以符合国际资本标准。商业银行监管风险权重0%类现金5000国库券2000025000X0=0风险权重20%类银行同业5000有担保市政债券1000015000X0.20=3000风险权重50%类住宅抵押贷款5000X0.50=2500风险权重100%类对私人公司贷款65000对私人公司长期信用承诺1000075000X1.00=75000风险加权总资产80500商业银行监管(二)信贷风险监管1、保证银行的信贷和投资职能客观,并建立在稳健原则的基础上;应建立并保持在贷款政策、贷款审批以及贷款管理程序方面的审慎文件规定。2、对银行有关单项信贷、资产分类和提取呆账准备金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3、限制对单一借款人和关联方借款人的贷款,防止风险集中。(三)流动性监管《核心原则》提出,流动性监管的目的是确保银行有能力充分满足其合同承诺。强有力的流动性监管的关键因素包括:良好的管理信息系统、中央流动性系统、可选方案的净融资要求分析、融资来源的多样化以及应急计划。商业银行监管四、商业银行监管的方式与手段(一)现场检查银行监管当局官员到商业银行进行实地检查,通过查阅报表、账册、文件等资料,进行咨询调查,来分析、检查和评价银行的经营情况。有定期全面检查和不定期专项检查。1、现场检查的主要特点是:较强的直观性、及时性(根据形势发展进行)、灵活性(全面与专项检查)和深入性。2、现场检查(全面或专项)的程序—起草现场备忘录;—进行现场检查,包括核心环节、扩展环节和救治环节;—现场检查报告,包括总体评价、总结、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后续监督。商业银行监管(二)非现场检查对商业银行报送的报表、数据按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目标和原则进行分析,从而揭示银行银行资产和资金的三性情况。—具有预警性、全面性、连续性等优点。—关键在于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及时性。—监管当局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可随时进行专项检查。存款保险制度什么是银行存款保险?—由银行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银行作为投保机构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投保银行面临危机或破产时,保险机构提供流动性帮助;代替破产银行在一定限度内向存款者支付存款。银行存款保险的必要性:—银行业安全与稳健经营是现代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关键;—银行因经营不善而产生的流动性和清偿力问题会引发挤兑;—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挤兑的传播与单个银行失败在银行体系内的蔓延;—这种系统性风险可能转化为现实的银行危机,对社会经济产生难以估量的损失。存款保险制度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19世纪初中国的钱庄票号已有同业互助性安全基金制度;—1829年美国纽约州开始建立私人银行安全基金;—1924年捷克建立了世界上比较完备的信用与存款保险制度;—1933年9月美国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建立起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战后不断完善,取得很好效果;—美国的经验推动许多国家着手建立存款保险,到目前,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美国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把建立存款保险公司的目的表述为:—重振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保护存款人利益;监督并促使银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经营活动。日本《存款保险法修改案》第1条的规定是:—保护存款者利益;对破产金融机构的合并或业务转让提供支持。存款保险制度功能的复合化趋势:—在提供存款保险之外,还向有问题的投保银行提供清偿能力紧急援助,为处理有问题银行提供紧急资金援助,如低息贷款给愿意兼并问题银行的机构;—1985年美国大陆伊利诺依银行事件的平息。存款保险制度二、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机理(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构成要素1、保险人—即存款保险公司,经营存款保险业务、与投保银行签订保险合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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