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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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部分要点介绍郑国权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16广东水利大厦1218室电话:020-3835672213609000280E-mailgq-zheng@tom.com汇报内容一、技术审查的总体要求二、应熟悉掌握的相关规定三、设计深度和设计水平年的确定四、项目概况的审查要点五、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六、水土保持工程界定七、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八、水土流失预测九、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典型设计要求一、技术审查的总体要求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水利部、省厅及市局关于方案审查的有关要求。2、严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和相关行业国家现行技术标准。3、查阅工程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重视现场考察,核查方案是否与工程实际相符,核查方案的设计深度。4、注重主体工程设计的水土保持评价,注重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设和典型设计,注重防治措施的可实施性。5、贯彻国家新政策,鼓励方案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6、遵守保密制度,廉洁从业,客观公正。二、应熟悉掌握的相关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各阶段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水总局科【2005】3号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水保监【2008】8号《关于加强省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水保【2007】9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水保[2008]264号水保[2007]184号文三、设计深度、方案设计水平年及方案服务期对尚处于立项阶段且未动工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方案的设计深度应达到可研深度;对已动工未完工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补报方案时编制深度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根据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要点》[2002]118号文中指出:“补报方案深度:工程项目已开工建设、主体工程设计已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方案可达到初设深度,审查时可适当增加深度要求,但方案审查不能代替设计审查;建设类项目方案服务期至方案设计水平年结束;建设生产类项目方案服务期应结合首采区、初期灰场等的使用年限确定。方案服务期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计算,原则上不超过10年;四、项目概况(一)报告书须交代的主要内容主要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成、建设内容及总体布置、比选方案、施工组织、工程征占地面积、土石方量、工程投资、进度安排、拆迁与安置等情况。若有与其他项目的依托关系应予说明。并附工程特性表和相关地理位置图、三区划分图等。(二)审查要点1、线型工程首先需明确本工程建设地理位置、项目建设单位、总投资、土建投资、投资单位和投资比例等内容。详细介绍工程项目组成、建设内容、工程特性、建设规模、总体布置,包括比选方案的比较。按项目组成分行政区域列表说明各单项工程占地面积、占地类型、占地性质。土石方平衡表中,应包括线路和渣料场表土剥离等土石方量;按自然节点(大桥、隧道)分段,并列表说明各段的土石方平衡情况。说明深挖高填路基、桥台与桥墩、隧道进出口等的位置、基本情况、施工工艺等,突出与水土流失有关的水土渣的部分。明确施工生产生活区、临时道路、取土场、弃渣场的位置,完善相关内容的介绍。2、点状工程(水利枢纽工程)与线型工程不同之处在于:要介绍五通一平阶段的施工用水、电、交通、通讯、场地布设情况,并通过分析与评价找出与水土流失有关的重点项目及重点部位(如取土取料场、弃土弃渣场、高填深挖部位等)。不得向已建成水库内、河道中弃渣,需复核死库容内弃渣场的位置、堆渣高程、弃渣量、弃渣体的整体稳定性,说明渣料场与周边敏感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的关系,原则上不能搞自溃式施工围堰。按主要工程项目分挖方、填方、调运方、借方和弃方绘制土石方平衡表和土石方流向框图;在土石方平衡表中,应包括施工道路、施工生产生活区、项目区和渣料场表土剥离、围堰的建设与拆除等土石方量。明确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建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要求。3、土石方平衡应以主体工程的土石方平衡为基础,查阅项目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充分考虑地形地貌、挖填方的施工时段、土石方组成、剥采比及回填利用率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并从水土保持角度分析弃渣取土流向,不应简单采用挖方与填方加减计算。调入调出外借废弃分区或分段开挖回填数量来源数量去向数量来源数量去向说明:①各种土石方均应折算为自然方进行平衡。②建筑垃圾、钻渣泥浆等均应计入土石方平衡。③各行均可按“开挖+调入+外借=回填+调出+废弃”进行校核。(一)水土保持评价的含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新国标)中规定了项目及渣料场选址、工程建设方案比选、施工组织、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还规定了不同类型区和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的特殊规定,水土保持评价的主要工作就是针对上述规定的符合程度进行逐一检查,此外,水土保持评价还对主体工程土建部分设计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提出意见。五、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五、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二)需要评价的主要内容:(1)工程选址的制约性因素分析与评价;(2)主体工程方案比选及评价;(3)工程占地类型、面积和占地性质分析与评价;(4)主体工程土石方平衡、弃土(石、渣)场、取料场的布置、施工组织、施工方法与工艺等评价;(5)主体工程设计的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6)工程建设与生产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因素分析;(7)结论性意见、要求与建议。(三)审查要点:1、工程选址的制约性因素分析与评价1)对主体工程选址评价严格限制行为普遍要求行为1.选址(线)应避开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不得占用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2.城镇建设项目应提高植被标准,注重景观建设,还应注意排水、集雨工程。1.选址(线)宜避开国家划分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成果区,最大限度地保护现有土地和植被的水土保持功能;2.选址(线)须兼顾水土保持要求,宜避开生态脆弱区、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水土流失;3.工程永久占地不宜占用农耕地特别是水浇地、水田等生产力较高的土地;4.在高填深挖路段,宜采用加大桥隧比例的方案,减少大填大挖。填高大于20m,挖深大于30m的,原则上采用桥隧方案。路基、路堑在保证稳定的基础上,宜采用植物保护或工程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设计方案2)对取料场选址的限制性规定绝对限制行为严格限制行为普遍要求行为严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设置取料场1.在山丘、丘陵区设置取料场,应分析诱发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的可能性;2.应符合城镇、景区等规划要求,并注重与周边景观的相互协调;3.在河道取砂(砾)料应遵循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宜避开正常的可视范围3)对弃土(石、渣)场选址的限制性规定绝对限制行为严格限制行为普遍要求行为1.不得影响周边公共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的安全。2.周边来水及防洪排水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行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应予禁止1.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河流治理规划及防洪行洪规定,不得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设置弃渣场;2.不能避开过水流量较大的沟道时,应进行防洪论证1.过水流量较大的沟道不宜布设弃土(石、渣)场;2.山丘区优先在凹地、支毛沟选址,平原区优先在凹地、荒地选址。4)线型建设类项目的限制性规定(1)隧道进出口紧临江河、较大沟道时,不宜在隧道进出口布设永久渣场。(2)输变电工程位于坡面的塔基宜采取“全方位、高低腿”型式,开挖前应设置拦挡和排水设施。(3)土质边坡开挖不宜超过45°,高度不宜超过30m。(4)公路、铁路等项目的取(弃)土场宜布设在沿线视线以外。5)点型建设类项目的限制性规定(1)弃土(石、渣)应集中堆放。(2)对水利枢纽、水电站工程等,应加强土石方调运管理。弃渣场选址应布设在大坝下游或水库回水区以外。施工导流一般不宜采用自溃式围堰。(3)在城镇及其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项目,应提高防护标准。6)点型建设生产类项目的限制性规定(1)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废弃土(石、渣、废液)等应设置专门的处置场,并符合相应防治标准。(2)采石场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开采作业范围,不得对周边造成影响。(3)井下开采的项目,应防止疏干水和地下排水对地表土壤水分和植被的影响。采空塌陷区应注重保护水系、保护和恢复土地生产力等措施。(三)审查要点2、对推荐方案设计的合理性评价对主体设计的施工组织进行评价,分析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中产生水土流失的主要环节,从水土保持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土石方平衡、取土(石、料)场和弃土(石、渣)场的布置进行评价,从水土保持角度提出综合利用、合理调配的建议,不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需提出新的场址。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界定情况,对主体设计的工程防护进行评价,提出水土保持要求,或补充设计(计入水土保持工程)。(1)主体设计是否有表土剥离措施,如没有,方案中要增加,并要有对表土堆放的临时防护措施和表土回填利用措施;(2)主体设计对工程施工产生的弃土弃渣是否有拦挡等(3)主体设计对施工形成的所有边坡是否有防护措施。如果有,应界定那些纳入方案;如果没有或不完善,应补充设计到方案中。(4)主体设计对地面是否全部覆盖,是否有裸露的土地(硬化和绿化),如没有,应补充设计到方案中(一般为绿化)。(5)主体设计有完善的排水系统,包括场内和场外排水,如没有,应补充设计到方案中,特别要注意场外排水与天然沟道(谷)连接形式,要有水能防冲措施,防止工程排水对下游造成冲刷。(6)主体设计一般没有施工过程中的临时防护措施,需要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补充(二)审查要点:3、防护措施评价的重点方面:六、水土保持工程界定1、界定原则①以防治水土流失为主要目标的防护工程,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以主体工程设计功能为主、同时兼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不纳入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仅对其进行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当不能满足水土保持要求时,可要求主体设计修改完善,也可提出补充措施(纳入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主导功能原则)②对建设过程中的临时征地、临时占地,因施工结束后需归还当地群众或政府,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将发生转移,须通过水土保持验收予以确认,各项防护措施均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纳入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责任区分原则)③对永久占地区内主体设计功能和水土保持功能难以直观区分的防护措施,可按破坏性试验的原则进行排除:假定没有这项防护措施,主体设计功能仍旧可以发挥作用,但会产生较大的水土流失,该项防护措施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纳入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试验排除原则)2、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的措施(1)植物措施各类植物措施均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植物措施既可防止水力和风力对土壤的侵蚀,又可增加雨水下渗。各类工程中设计的植物措施一般都是为了美化环境和防止冲刷,所以,(根据主导功能原则)植物措施均应纳入水土保持方案。(2)土地整治工程土地整治指施工结束后,对施工迹地的整理(包括拆除临建用房,拆除施工场地和施工道路的硬化层,清除建筑垃圾,平整土地、覆土等),是对土地使用功能的恢复或再利用,所以土地整治工程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3)表土剥离及其临时防护表土是最重要的土资源,施工中应重点保护,保护表土既要防止表土的流失,还要防止表土的压埋,而主体工程设计中往往把表土作为不可利用的土进行排弃。所以,水土保持方案必须设计表土剥离及其临时防护和回填利用措施。(4)临时拦挡和覆盖措施主要为防止水蚀、风蚀等,均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3、需要进行鉴别的工程(1)地面硬化工程场地道路混凝土硬化有一定的水土保持功能(没有保水的功能),但主要是主体设计的功能,不列为水土保持工程。有透水功能的地面硬化,如透水砖、石子硬化等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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