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设计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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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技术导则(专家评审稿)1.总则1.1导则目的1.2适用范围1.3编制原则1.4编制类型城市设计编制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镇规划区编制的城市设计,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相对应。区段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镇规划区内局部地区与地段编制的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对应。地块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具体地块编制的实施性城市设计,是在建设项目中对总体城市设计和区段城市设计管控要求的具体落实和深化。专项城市设计是根据实际需要,对区域城市形象定位、山水格局,城市空间特色、天际线、色彩、公共标识、夜景照明、城市雕塑等特定系统、要素或问题编制的城市设计。超大城市、特大城市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可采用城市设计纲要及各分区总体城市设计的形式。1.5编制要求2.总体城市设计城市设计2.1主要任务在城市总体层面系统地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传承历史文脉,改善城市环境品质,加强城市空间秩序,提出城市总体形象定位,确定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城市风貌特色,提升城市竞争力。2.2基础研究2.3主要内容2.3.1特色资源保护进行城市自然资源评估与研究,结合城市自然资源现状,提出保护原则,并明确城市与其周边自然景观资源的协调发展要求。进行城市历史人文资源评估与研究,结合历史文化遗存现状,提出和落实历史风貌、人文古迹保护、展示与合理利用的系统控制要求。2.3.2风貌与特色定位2.3.3城市形态格局2.3.4景观风貌体系2.3.5公共空间体系2.3.6划定城市特色风貌区划定对于延续地方文脉、彰显城市特色、提升风貌品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形成城市特色风貌区清单。如中心区、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门户地段、重要景观路段、滨水地区、沿山地区,以及其它城乡特色景观区等,明确其范围、框架性管控原则和引导要求。城市特色风貌区是各级城市设计工作的重点管控对象,其管控内容是区段城市设计编制的依据。2.3.7实施措施与建议2.4成果形式成果由导控条文、图纸、说明和附件四部分组成。2.5成果内容2.5.1导控条文应对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和自然景观、风貌与特色定位、城市形态格局、景观风貌体系、公共空间体系、城市设计特色风貌区等内容作出阐述,明确其控制或引导要求。2.5.2图纸2.5.3说明2.5.4附件2.5.5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总体城市设计应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并重点控制以下内容:城市风貌与特色定位、现状特色资源评估、城市形态格局、景观风貌体系、公共空间体系、城市特色风貌区和其它需要特别控制的要素、系统等内容。3.1主要任务落实总体城市设计的相关系统要求,根据区段特点,塑造具有良好空间秩序与尺度、符合公众审美、反映历史文化特征、体现城市特色的高品质区段空间环境,满足市民需求,提升城市活力。3.2基础研究3.3主要内容3.3.1区段特色定位3.3.2区段空间结构3.3.3景观风貌系统3.3.4公共空间系统3.3.5建筑群体与建筑风貌根据城市文化传承、景观塑造、容量控制和低碳环保等方面的要求,确定区段建筑肌理、高度、体量、色彩、密度、风格等要素的形态分区,合理组织建筑群体,强化空间秩序与特征。对街道、滨水地带、沿山地带等重要城市界面的建筑高度、风貌特色、建筑退界、第五立面、建筑底层功能与形式、界面连续性等提出详细的控制引导要求。3.3.6环境景观设施3.3.7实施措施与建议3.4成果形式成果由导则、图纸、说明和附件四部分组成。3.5成果内容3.5.1导则应对区段特色定位、空间结构、景观风貌系统、公共空间系统、建筑群体与建筑风貌、环境景观设施等内容作出阐述,明确其控制或引导要求。3.5.2图纸(1)主要图纸(2)分图则分图则是对区段城市设计的具体落实和表达,具有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制定的指导性作用,其主要内容是在区段层面对总体要求、界面控制、高度分区、开敞空间、交通组织、地下空间、建筑引导、环境设施及其他方面提出城市设计的控制和引导要求。图则总体要求:地段和地块定位、系统结构性要求等。图则界面控制:1)明确需要控制的界面,针对不同界面类型,对建筑后退、街墙形式、功能和界面连续性等内容提出相应的控制和引导要求。2)必要时可绘制断面图,明确界面断面形式、尺度等内容。高度分区:对高度控制分区提出要求,可按低层、多层、高层进行分类控制,或按高度的限高值、限低值或区间值进行具体控制。开敞空间:明确需要重点控制的公共开敞空间的范围和类型。交通组织:1)组织步行与车行交通。对出入口位置、类型以及相邻地块出入口之间的对应关系等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2)确定步行通道的位置、空中连廊和地下通道的宽度、标高及建筑预留接口要求。3)组织地块内各类交通流线和停车设施。地下空间:1)对地下商业空间、停车空间以及与地铁站点的连接方式等进行控制引导。2)必要时可对地下空间开发控制强度进行引导,明确高、中、低强度开发区域,并提出控制引导措施。3)必要时可对连接标高和通道宽度等作出规定。4)如需准确定位连接口位置,可用控制图表达。建筑引导:对功能布局、群体形象、建筑风貌、建筑肌理、体量高度、屋顶、立面、色彩、材质、装饰等提出相应要求。环境设施:对景观绿化、地面铺装、环境小品、夜景照明、无障碍设施等提出相应要求。其它:对实施措施、鼓励政策等其他因素提出相应要求。3.5.3说明3.5.4附件3.5.5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区段城市设计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重点控制以下内容:区段特色定位、现状特色资源评估、空间结构、景观风貌系统、公共空间系统、建筑形态分区和其它需要特别控制的要素、系统等内容。4.1主要任务落实区段城市设计的相关系统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针对近期实施建设的地块,以开放空间、建筑群体、交通组织、环境景观设施等为重点,提升地块的空间环境品质。4.2基础研究4.3主要内容地块城市设计的主要内容可包括:目标定位、开放空间、建筑群体、交通组织、环境景观设施、地下空间、实施措施与建议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4.3.1目标定位4.3.2开放空间4.3.3建筑群体4.3.4交通组织4.3.5环境景观设施4.3.6地下空间确定地下空间的位置、范围、层数、用途、出入口及垂直交通设施的位置。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地下空间之间、与规划范围外相邻地下空间之间的联系通道的位置、宽度、标高。4.3.7实施措施与建议4.4成果形式成果由图纸、说明和附件三部分组成。4.5成果内容4.5.1图纸4.5.2说明4.5.3附件专项城市设计5.1编制目的为落实相关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具体要求,以问题或目标为导向,根据实际需要,针对特定要素或系统进行专项研究与设计。5.2编制类型在全国城镇体系层面,可针对首都、国家中心城市、边境城市、口岸城市、国际机场、港口等国家重要形象标志地区的风貌、景观等内容做专项城市设计。在城市群层面,可针对城市间的空间形态与布局协调、风貌特色定位及区域开放空间、公共绿道等内容做专项城市设计。在省域城镇体系层面,可针对省(自治区)内城镇、乡村的风貌建设、景观资源保护指引等内容做专项城市设计。在城市总体层面,可针对城市空间特色、视廊、天际线、水系、山系、开放空间、色彩、地标体系等内容做专项城市设计。在城市区段层面,可针对区段滨水空间、环境设施、景观绿化、传统空间、户外广告、色彩、城市小品等内容做专项城市设计。5.3主要内容专项城市设计的主要内容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决定。5.4成果形式5.5成果内容5.5.1图纸5.5.2说明5.5.3附件6、附则本导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导则将根据城市设计编制和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发展需求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本地城市设计编制提出进一步要求。本导则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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