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学习课件2015年12月28日城市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首先怎么界定某一部法律和城管有关。•大部分是看法律定职能部门•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城市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是我们城管部门呢?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城市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城市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由此可以看出我们城管部门从法律规定找自己的职能肯定不行。我们是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机构。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城市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我们有哪些职能呢?《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陵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城市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具体哪些职能?人民政府确定噪声方面:城管局:负责城区范围内以下情形的查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等违法行为环保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城区的声环境质量监测,负责工业噪声污染扰民行为的查处,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环保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城区的声环境质量监测,负责工业噪声污染扰民行为的查处,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局:负责对非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查处;负责对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污染的查处;对进行家庭娱乐、身体锻炼等产生城市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高声喊叫,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查处。城市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高声喊叫,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查处。城市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我们将按照下列分类学习:•违法建设•广告宣传•环境卫生•噪声污染•绿化管理•道路设施•市政设施•公安交通违法建设相关规定•市容方面的违建(道路两侧)《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第十八条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违法建设相关规定•第十三条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需要进行封闭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其外型、规格、色彩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违法建设相关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建设相关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违法建设相关规定•西关陈某案•西城医院楼顶搭建棚屋案广告宣传《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牌、牌匾标识、标语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和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不得遮挡、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通行。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城镇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灯箱)第二十五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广告)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设置者应当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广告宣传第二十六条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拱形门、LED)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或者刻画。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发现张贴、涂写或者刻画的,应当立即进行清理。(小广告)环境、卫生•1、施工作业现场•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二)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三)施工时采取防尘措施;•(四)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五)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六)按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七)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经批准占用城镇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期限内进行。(顶管)环境、卫生•第五十一条(七)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施工的,应当统筹设计、科学施工、合理限定工期,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工地周边应当设置高度1.8米以上的围挡,不得高空抛撒建筑垃圾。对土堆、散料应当采取遮盖或者洒水措施;•(二)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装卸车不得凌空抛撒,车辆不得沾带泥土驶出施工工地;环境、卫生•(三)混凝土浇注量在一百立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使用预搅拌混凝土。采用现场搅拌的,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四)拆迁造成扬尘的,应当随拆随洒水;•(五)在道路上施工应当实行封闭式作业。施工弃土、废料必须及时清运。堆放施工弃土、散料的,应当采取洒水或者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车辆运输•第二十条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机动车带泥上路。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遗撒。(南环加油站站)。《大气法》第二十九条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煤场)店外经营、摆摊设点•第十八条第二款: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三)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的;•第五十一条(二)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店外摆放、摆摊设点•《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严禁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城市主要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城市主要道路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布。•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户外晾晒、堆放物品物料•第十三条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第十八条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唐成路银华饺子城东侧)•第五十一条(二)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建筑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建筑垃圾•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