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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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南通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局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局行政决策行为,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局重大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法,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党组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群众的根本利益。(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第三条本局重大决策应当兼顾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局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重大事项决策。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2.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代起草,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本局年度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的制定。3.系统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以及系统职工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等重要工作。4.本局机构及人员编制的设置和调整方案的确定。5.本局人员的奖惩、各类先进的评选及上报上级有关奖惩事项的确定。6.本局的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与废除。7.局属单位改革改制方案的审定。8.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9.工资待遇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二)重要干部任免。1.干部聘任工作方案。2.局机关及局属单位重要人事任免、调整、调动。3.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正、副书记的审批。4.后备干部推荐、选拔。(三)重大项目安排。1.投资项目。2.房屋修缮、装璜项目。3.对外合作合同的审核、签订。4.总投资5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规划、招投标、工程报建各类手续的审核。(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年度经费的预决算。2.干部职工的各项津贴和奖金的发放原则和标准的制定。3.财务预算中未列出的具体项目或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特殊支出、大额机动资金使用的审定。(五)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第三章决策形式第五条本局重大问题的集体决策形式为局党组会议,一般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第六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紧急事项来不及集体议决的,相关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局党组报告。第七条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党组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八条本局重大问题集体决策的具体程序:(一)提出议题。1.决策承办单位(科室)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初步拟定重大问题决策的方案和说明报送局办公室。2.局办公室对承办单位(科室)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核是否列为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或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送局法制科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后报分管领导审核。3.对涉及面广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采用公示、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法律规定应举行听证的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的,应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及存在的争议形成书面报告。4.经分管领导审核认为应列入局党组会议决策的重大问题,由局办公室汇总呈党组书记审定同意后,列入党组会议议题。(二)会议研究。1.局党组会议一般由党组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研究决策事项先由承办单位(科室)负责人报告情况、主管局领导作提议说明,然后由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并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及理由,最后由会议主持人综合参会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2.集体决策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3.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2/3,会议表决有效。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可采取票决制。4.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单位和负责人。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三)记录纪要。本局重大问题集体决策的议事记录由局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后由局办公室负责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呈党组书记审定签发。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文字、音影资料,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四)决策公开。重大问题(除涉及保密事项外)决定后应按有关要求、相关程序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监督。第五章决策执行第九条局党组集体决定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拒绝执行。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第十条局党组决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班子主要负责人汇报,遇到疑难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研究。第十一条各责任单位(科室)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及时汇报情况并提出相应意见建议。第十二条局党组根据局办公室和责任单位(科室)的建议,作出是否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紧急情况下主要领导可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第十三条局党组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科室)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第六章决策监督第十四条局党组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报告,自觉接受上级党委的监督。第十五条局办公室负责全局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查督办等措施,确保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所确定的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本局党组或决策执行单位(科室)提出质疑或建议。局党组和决策执行单位(科室)应予认真考虑,科学评估,积极回应。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一日南通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局重大决策事项调查研究制度第一条为切实提高本局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重大决策事项调查研究,是指有计划地围绕全局重大决策事项所进行的各项前期调查研究工作,旨在避免或减少重大决策的失误,使重大决策事项的确定建立在科学有效的基础上。第三条局党组在提出重大决策建议前,应组织相关单位(科室)就确定此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在系统调查研究、周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议案。决策议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重大决策事项的现状。(二)实施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三)实施重大决策事项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供参考的资料。(五)实施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六)实施重大决策事项的措施。(七)实施重大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八)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第四条开展调查研究的单位(科室)人员在进行重大决策事项调查研究过程中,应当贯彻实事求是、科学化的原则,讲求时效性和可行性。第五条调查研究工作的组织实施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调研方案。承办单位(科室)根据决策事项的要求,提出调研方案。调研方案应包含调研指导思想、调研内容、调研方法、调研范围和调研提纲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二)调研方案审核。调研方案制定完成后应及时送交局长办公会审核讨论,必要时应送专家咨询委员会,征求相关专家意见。(三)组织调研工作人员。承办单位(科室)根据调研方案的要求选调有关人员组建调研工作小组。调研人员主要从本局抽调,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和用人单位代表参加。(四)组织实施调研。按照调研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调研内容、调研提纲等,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开展实地调研,收集有关材料。(五)研究分析,撰写调研报告。研究分析应深入、全面、科学,研究结论应切合实际、准确、客观,调研报告应主题明确、论据充分、论证合理、论断鲜明。第六条对重大决策事项的调查研究应及时形成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的调研报告,与有关原始资料一并整理成册,报局领导和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审阅,供决策参考。第七条重大决策事项调查研究按工作内容由局党组或党组书记确定的负责人指定相关单位(科室)、相关人员具体承办。第八条承办单位(科室)和工作人员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调研过程中,必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明确决策要解决的问题和达到的目标,并拟制备选方案,择优选用。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一日南通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局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重大决策的质量,规范重大决策程序,建立科学论证决策体系,促进本局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局重大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二)确定本局年度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三)局党组认为需要进行咨询论证的其他事项。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局党组会议决策前,由局党组指定、委托或按照上级的要求和局属单位的申请,先交由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第二章咨询论证组织第五条设立局重大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局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局党组设立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重大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论证机构。局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由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局办公室主任兼任局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负责人,具体负责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咨询论证的组织与联络等日常工作。第六条局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局党组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重大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进行理论论证,提出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供局党组决策参考。第七条咨询论证的内容。(一)重大决策的可行性研究。(二)重大决策的合法性研究。(三)重大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四)重大决策的执行条件研究。(五)重大决策对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影响研究。(六)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第八条咨询论证的程序。(一)局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相应的专家对咨询论证事项进行咨询论证,并根据咨询论证事项的性质和特点确定论证的程序和时间。(二)咨询论证工作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局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负责会议记录和材料收集、整理工作。(三)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由局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交局党组作为决策参考。(四)局党组决策吸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情况,由局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向相关专家反馈。第九条咨询论证的方式(一)聘任专家论证方式。就是根据指定或委托组织聘任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活动。(二)临聘专家论证方式。就是对一些特殊决策事项或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三)公开招标论证方式。就是根据需要,对特别重大的决策事项,面向国内外专家或中介咨询机构公开招标征集咨询论证意见或建议。第十条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局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据实提出详细预算,报局党组审定后列支。第三章咨询专家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经局党组聘请的参与重大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并提出咨询论证意见的专家。第十二条局党组建立咨询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咨询专家库由办公室负责建立和联系。按照不同的专业分类,专家库可分若干咨询小组。第十三条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二)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三)热心咨询论证事业,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咨询论证工作。(四)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敢于直言不讳提出咨询论证意见。第十四条咨询专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第十五条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由专门小组从自荐和推荐人中筛选并提出建议名单,报局党组研究确定,聘期3年,由局党组颁发聘书。聘期结束后,由局党组根据需要决定续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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