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水厂和污水处理厂化验室技术规范介绍来源:天津市供水管理处作者:陈军发布于:2014/10/109:16:46点击量:479次摘要:本文重点介绍了城镇供水厂和污水处理厂化验室技术规范的编制背景和主要内容,对于加强化验室建设,规范化验室管理,促进化验室水质检测和管理水平提高,保证供水水质安全及污水回收处理水质达标,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供水水质和环境保护日益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特别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发布实施,对城镇供水水质和污水处理厂排放水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为贯彻执行标准,自来水厂和污水处理厂不断应用新工艺、新技术,以确保自来水水质和污水回收处理水质达标,而水厂化验室在水处理过程中担负着指导生产运行的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对自来水厂与污水处理厂化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尚未有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或规范,大量供水水厂和污水厂化验室在建设管理、设施配置、检测水平等方面存在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落实相关标准,加强化验室建设,规范化验室管理,促进化验室水质检测和管理水平提高,保证供水水质安全及污水回收处理水质达标,制定城镇供水厂和污水处理厂化验室技术规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二、标准编制背景原国家建设部于1989年和1991年分别颁布实施了《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41-91)及《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31-89)。两个标准均对给水厂和污水处理厂化验室的建设提出要求,但技术要求比较简单,且年代久远,已不适应当前形势需要。2007年,国家标准司对其复审的时候,专家一致建议废除这两个标准,重新制定相关标准,以加强城镇供水厂和污水处理厂化验室建设和管理,保证供水水质安全及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三、标准编制的框架及适用范围:该标准共分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化验室分级和定级、设计与布局、化验室管理等六章。标准适用于建制镇以上的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污水处理厂化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其中管道直饮水、海水淡化、再生水厂的化验室建设与管理参照本标准执行。四、标准提出的基本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城镇供水厂和污水处理厂均应建设水厂化验室,为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重复建设,本规范提出化验室应分级建设,水厂化验室根据检测项目和检测能力不同分为Ⅰ级化验室、Ⅱ级化验室、Ⅲ级化验室。水厂化验室的定级应综合考虑水厂规模、水质特征和检测资源的共享条件,化验室应配备与其等级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一)城镇供水厂化验室检测项目要求。城镇供水厂化验室应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及《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1~5750.13等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原水、工艺水、出厂水、水质进行检测,同时也要对净水材料、净水药剂等进行检测。1、Ⅰ级化验室的检测能力应能检测有关水质标准的全部项目,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Ⅱ级化验室的检测能力应能检测有关水质标准的常规项目,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表1、表2规定的29个检测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规定的30个检测项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表1、表2规定的42个检测项目;3、Ⅲ级化验室的检测能力应能检测有关水质标准的日检项目,包括《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中规定的日检9个检测项目。其中Ⅱ级化验室地表水30个检测项目的确定依据是考虑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中表1、表2的42项的基础上不增加检测能力。另外各地水厂化验室可根据当地水质、工艺情况增加相应检测能力。(二)城镇污水处理厂化验室检测项目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化验室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CJ/T51、《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CJ/T221、《城镇排水设施气体的检测方法》CJ/T307等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对进厂水和出厂水水质、污泥和气体等进行检测。1、Ⅰ级化验室的检测能力应按照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表2、表3和CJJ60《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表7.2.1-1、表7.2.1-2中的要求水质检测选择29项检测项目,污泥检测选择4项检测项目,气体监测选择4项检测项目。2、Ⅱ级化验室的检测能力应按照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表2、表3和CJJ60《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表7.2.1-1、表7.2.1-2中的要求水质检测选择21项检测项目,污泥检测选择2项检测项目,气体监测选择4项检测项目。3、Ⅲ级化验室的检测能力应按照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表2、表3和CJJ60《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表7.2.1-1、表7.2.1-2中的要求水质检测选择15项检测项目,污泥检测选择2项检测项目,气体监测选择4项检测项目。4、污水的检测。按照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表2、表3和CJJ60《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表7.2.1-1中的要求以及满足工艺运行管理需要:(1)Ⅲ级化验室的水质检测能力应能满足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基本控制项目和CJJ60《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表7.2.1-1污水分析化验项目及检测周期和工艺需要;(2)Ⅱ级化验室的水质检测能力除应达到Ⅲ级化验室外,还应按照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选择控制项目和CJJ60《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表7.2.1-1中的规定,增加对水体物理学指标、感官指标和化学指标造成影响的项目,如总固体、溶解性固体、氯化物和硫化物等;(3)Ⅰ级化验室的水质检测能力除应达到Ⅱ级化验室外,还应按照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部分一类污染物、表3选择控制项目和CJJ60《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表7.2.1-1中的要求增加检测项目。不同地区的化验室可根据本区域内的污染源情况,适当增加污染指标的检测。检测难度较大或相对稳定的水质指标,可每周进行检测;一些化合物和重金属等水质指标,可根据本厂实际情况进行月检和半年检5、污泥的检测。各级化验室的检测能力应按照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CJJ60《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表7.2.1-2的要求以及满足工艺运行管理需要确定,应每天进行检测。6、气体的监测。各级化验室的检测能力应根据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厂界废气排放的规定而设定。各级化验室可根据本厂实际情况对厂界废气及作业场所的气体进行月检。五、水厂化验室的定级1、为满足有关水质标准规定的水厂日检项目的需要,保障水厂出水水质达标。水厂化验室的配置一般不应低于Ⅲ级标准。规模达到10万吨/日以上的应适当提高配置标准。2、地级市或规模达到30万吨/日以上的水厂化验室应按Ⅱ级标准配置,为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当地已有水质监测站或Ⅱ级或以上等级水厂化验室的可适当降低配置标准。3、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或规模达到50万吨/日以上的水厂化验室应按Ⅰ级标准配置,为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当地已有水质监测站或Ⅰ级水厂化验室的可适当降低配置标准。4、水源水质、运行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可结合分级增减项目,并相应调整配置标准。六、水厂化验室的设计与布局标准中对化验室化验室建筑面积要求,供水厂化验室建筑面积:Ⅰ级不宜低于1000平方米;Ⅱ级不宜低于500平方米;Ⅲ级不宜低于100平方米。污水厂化验室建筑面积:Ⅰ级不宜低于500平方米,Ⅱ级不宜低于300平方米,Ⅲ级不宜低于200平方米。不同等级的化验室有不同的用房要求,一般应包括化学分析室、仪器分析室、生物室、精密仪器室、小型仪器室天平室、前处理室等;辅助功能用房包括纯水室、洗涤室、样品室、更衣室、资料室等;公共设施用房包括配电室、空调机房、计算机房、气瓶室、库房等。七、化验室管理标准分别对化验室人员管理进行规定,城镇供水厂Ⅰ级化验室中级及以上化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检测人员比例不应低于总人数的70%,Ⅱ级化验室不应低于总人数的50%,Ⅲ级化验室至少有1人。城镇污水处理厂Ⅰ级化验室中级及以上化验工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检测人员比例:不应低于总人数的50%,Ⅱ级化验室不应低于总人数的30%,Ⅲ级化验室至少有1人。同时标准还对设备、环境、质量、信息、安全等方面进行规范。综上所述,供水水质安全关系到百姓的健康和城市的经济发展,提升城镇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化验室检测能力和建设水平,是提高城镇供水水质和污水回收处理水质达标的有效措施和安全保证,并能够不断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