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153—2010作者:住房和城…文章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点击数:392更新时间:2011-4-921:38:51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1日实施时间:2011年08月01日规范号:CJJ/T153—2010发布单位:中国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标准。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标志的分类;4.安全标志;5.专用标志;6.制作;7.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南小街22号,邮编:100035)。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城市煤气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公用工程设计监理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港华辉信工程塑料(中山)有限公司南京夜视丽公路标志材料有限公司3M中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车立新李美竹刘永刘坚徐静安跃红于燕平陈冰峰张雷李长缨姜彦正张慰峰朱鸿利杨志军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金石坚杨健朱立建应援农杨俊杰李永威刘新领王晓杰孙永康张放林雅蓉杨森徐伟亮1总则1.0.1为了规范城镇燃气图形标志及其制作、使用和维护管理,发挥标志的安全警示、提示作用,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燃气生产、输配系统及各类燃气相关场所图形标志及其制作、使用和维护管理。1.0.3城镇燃气标志应由安全色、图形符号及文字构成,且应具有简单、易懂、易识别的特性,应能传达明确而特定的警示信息。1.0.4城镇燃气图形标志及其制作、使用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禁止标志prohibitionsign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2.0.2警告标志warningsign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2.0.3指令标志directionsign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2.0.4提示标志informationsign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2.0.5地面标志on-groundsign设置在地面用于表明地下燃气管道位置的图形标志。2.0.6地上标志above-groundsign设置在地上且高出地面,用于表明地下燃气管道位置、属陛的图形标志。2.0.7地下标志under-groundsign埋设于地下,用于地下燃气管道定位、示踪的图形标志。3标志的分类3.0.1城镇燃气标志可分为安全标志和专用标志两类。3.0.2安全标志应能明确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可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和文字构成。安全标志可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4种类型。3.0.3专用标志应能明确表达燃气设施特有的信息,可包含图形符号、文字和管道定位装置等。专用标志可分为燃气输配管线标志、燃气设施名称标志和燃气厂站内地上工艺管道标志3种类型。4安全标志4.1禁止标志4.1.1禁止标志的基本形状应是带斜杠的圆边框,文字辅助标志应在其正下方(图4.1.1)。4.1.2禁止标志的颜色应为白底、红圈、红斜杠、黑图形符号,文字辅助标志的颜色应为红底、白色黑体字。4.1.3禁止标志的基本尺寸宜根据观察距离确定,宜符合表4.1.3的规定。表4.1.3禁止标志的基本尺寸观察距离(m)标志尺寸(mm)标志外径d1内径d2文字辅助标志宽b斜杠宽度c间隙宽度e10250200752051537530011530102050040015040104.1.4禁止标志的名称、图形符号应符合表4.1.4的规定。4.2警告标志4.2.1警告标志的基本形状应为顶角朝上的等边三角形,文字辅助标志应在其正下方(图4.2.1)。4.2.2警告标志的颜色应为黄底、黑边、黑图形符号,文字辅助标志应为白底、黑色黑体字。4.2.3警告标志的基本尺寸宜根据观察距离确定,宜符合表4.2.3的规定。表4.2.3警告标志的基本尺寸观察距离(m)标志尺寸(mm)三角形外边长a1三角形内边长a2文字辅助标志宽b黑边圆角半径r黄色衬边宽度e1034024010020101551036015030152068048020040154.2.4警告标志的名称、图形符号应符合表4.2.4的规定。4.3指令标志4.3.1指令标志的基本形状应为圆形,文字辅助标志应在其正下方(图4.3.1)。4.3.2指令标志的颜色应为蓝底、白图形符号,文字辅助标志应为蓝底、白色黑体字。4.3.3指令标志的基本尺寸宜根据观察距离确定,宜符合表4.3.3的规定。表4.3.3指令标志的基本尺寸观察距离(m)标志尺寸(mm)标志外径a文字辅助标志宽b间隙宽度e10250755153751151020500150104.3.4指令标志的名称、图形符号应符合表4.3.4的规定。4.4提示标志4.4.1提示标志的基本形状应是正方形,文字辅助标志应在其正下方(图4.4.1)。4.4.2提示标志的颜色应为绿底、白图形符号、白字,文字辅助标志应为绿底、白色黑体字。4.4.3提示标志的基本尺寸宜根据观察距离确定,宜符合表4.4.3的规定。表4.4.3提示标志的基本尺寸观察距离(m)标志尺寸(mm)正方形边长a文字辅助标志宽b间隙宽度e1O2550755153751151020500150154.4.4提示标志的名称、图形符号应符合表4.4.4的规定。5专用标志5.1燃气输配管线标志5.1.1燃气输配管线标志应能提示埋地管道的走向及相对位置,可分为地面标志、地上标志和地下标志3种形式。标志上应标注“燃气”字样,还可根据需要选择标注其他说明性文字。5.1.2燃气输配管线地面标志的基本形状、图形符号和标注文字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面标志的形状可选用长方形、正方形或圆形;地面标志常用图形可按本标准附录A选用。2当地面标志的底色为安全色时,图形符号、说明文字的颜色应选用与相其对应的对比色。3地面标志的外形尺寸可根据地面实际情况和周围环境要求确定。4地面标志的图形符号及含义可按表5.1.2的规定执行。5.1.3燃气输配管线地上标志应包括在燃气管道沿线设置的里程桩、转角桩、交叉桩和警示牌(桩)等永久性标志。地上标志的基本形状、图形符号和标注文字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上标志桩的主横断面形状可选用长方形、正方形或三角形;地上标志常用图形可按本标准附录A选用。2地上标志桩的基色应为白色,桩顶部可涂刷不小于100mm逆向反光或自发光材料的安全色区。3地上标志桩的图形符号及含义可按表5.1.3的规定执行。5.1.4当采用警示牌作为地上标志时,警示牌基本形状应为长方形,底色应为黄色,文字应为黑色。5.1.5地下标志应埋设于管道正上方且应能利用设备对其进行探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示踪线(带)、电子标识器宜采用黄色作为基本色,示踪带应配以黑色字体警示语;2警示带(板)应标注企业标志及报警电话。5.2燃气设施名称标志5.2.1燃气设施名称标志的基本形状应为正方形,其基本尺寸应符合本标准表4.4.3的规定。5.2.2燃气设施名称标志应为蓝底、白图形符号,文字辅助标志应为蓝底、白色黑体字。5.2.3燃气设施名称标志名称、图形符号、设置范围和地点可按表5.2.3的规定执行。5.3燃气厂站内地上工艺管道标志5.3.1燃气厂站内的地上工艺管道标志宜采用管道整体涂色、涂刷色环、箭头和标注说明性文字的方式,标明管道的介质种类、流向、压力级别或介质状态等。地上工艺管道标志的涂刷可按本标准附录C执行。5.3.2燃气厂站内地上工艺管道整体涂色宜根据管道内的介质种类和用途确定,宜符合表5.3.2的规定。5.3.3燃气厂站内地上工艺管道除整体涂色外,还可按不同压力等级涂刷色环。色环宽度宜为150mm,色环设置的位置、数量及间隔距离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色环涂色应符合表5.3.3的规定。5.3.4燃气厂站内地上工艺管道除整体涂色外,还可涂刷标明管道内介质流向的箭头。箭头的涂刷位置、数量及间隔距离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箭头图案的涂色和样式可按表5.3.4的规定执行。5.3.5燃气厂站内地上工艺管道上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说明性文字。说明性文字的涂色应与箭头的涂色一致。5.3.6当燃气厂站内工艺管道为架空敷设时,标志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志第5.3.1~5.3.4条的规定。6制作6.0.1标志的颜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2893的有关规定。6.0.2标志的图形符号、文字应清晰醒目。图形符号与文字辅助标志必须同时、对应使用。6.0.3当采用本标准规定的标志时,不得更改图形符号与文字辅助标志,可根据需要转换成镜相图形符号。6.0.4标志的基本尺寸除按本标准要求执行外,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比例缩放。当需要新增标志时,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6.0.5标志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不得使用遇水变形、变质或易燃的材料。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6.0.6室外露天设置的燃气标志表面应具有逆反光或自发光功能。6.0.7地上标志的基础应能确保标志安装稳固。6.0.8地下标志应采用耐腐蚀、具有一定强度的材料制作。7使用、维护和管理7.1一般规定7.1.1标志应设置于适宜的场所,传达的信息应与所在的场所相对应。7.1.2设置标志的位置应明显。7.1.3在需要强调安全的区域入口处,可将该区域涉及的多个安全标志组合使用,并应按照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在组合标志牌上,标志牌上可配以必要的说明性文字。7.1.4在需要加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地方、易发生危及燃气管道安全行为的区域应设置临时标志。7.1.5当燃气管道穿(跨)越铁路、公路、水域敷设时,应在穿(跨)越两侧醒目处及水域的适当位置设置标志。7.2使用要求7.2.1在固定位置使用安全标志及燃气设施名称标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标志牌不宜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2标志牌可采用附着式、悬挂式、柱式的安装方式;3标志牌的安装应固定牢固、不倾斜;当采用柱式安装时,标志牌和支架的连接应牢固;4标志牌采用悬挂式和柱式安装时,其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7.2.2地面标志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面标志应设置在管道的上方地面;2在管道折点、三通、交叉点、末端等处应设置地面标志;3直线管段设置地面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200m;4燃气阀门井盖、凝水缸防护罩等可视为地面标志,并应标注“燃气”字样。7.2.3地上标志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上标志的设置不得妨碍车辆、行人通行;2地上标志应高出地面,且顶端距地面高度宜为0.5m~1.5m:3地上标志与管道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4地上标志有警示语的一侧应朝向道路。7.2.4地下标志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管道折点、三通、交叉点等处埋设电子标识器时,电子标识器应埋设于管道上方。电子标识器(球形)的安装可按本标准附录D执行;2随聚乙烯管道敷设的示踪线(带)应具有良好的导电性,且应具备有效的电气连接;3警示带(板)宜敷设在距燃气管顶300mm~500mm处。7.2.5燃气厂站内工艺管道标志的涂刷应均匀一致,色环和箭头应清晰醒目。7.2.6当需要设置临时标志时,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安装或摆放。7.3维护和管理7.3.1对使用的燃气标志应进行分类登记并归档。7.3.2对使用的燃气标志应定期检查,当发生丢失、破损或图形符号、文字辅助标志脱落等情况时,应及时补充、修整或更换。7.3.3当燃气设施或环境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增减或变更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