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颁布机关】建设部【颁布日期】2002年06月26日【实施日期】2002年08月01日【文件时效】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citygasengineeringGB50028—93(2002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为适应我国西气东输工程中城市天然气工程建设的需要,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其中:2.2.1A(第1款)、2.2.1、2.2.3、5.1.5、5.1.6、5.3.1、5.3.1A、5.3.2、5.3.7、5.3.8(第1款)、5.3.9(第2款)、5.3.10(第2、4款)、5.3.13、5.3.15(第1、3款)、5.4.2(第6款)、5.4.3、5.4.3A、5.4.3B(第2、3款)、5.4.3D(第5、8款)、5.4.7(第2、3、6款)、5.4.7A、5.4.12、5.4.12A(第1、2、3、6款)、5.4.13、5.4.14(第1款)、5.4.14A、5.4.14B、5.6.2(第2、6款)、5.6.3、5.6.8(第2、5、7、8款)、5.7.1、5.9.4(第2、6款)5.9.6、5.9.7、5.9.8、5.9.9、5.9.11、5.9.12、5.9.13、5.9.19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强制性条文5.5.3、5.5.4、5.5.5、5.5.8同此废止。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6月26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13号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同时废止。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8年4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21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78进行了修订,改名为《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78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城建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3月15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通知,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78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根据党的方针和政策,结合我国城镇燃气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十多年来的经验,开展了不少专题研究,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参考了国际上先进国家的规范,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7章和8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用气量和燃气质量、制气、净化、燃气输配系统、液化石油气供应、燃气的应用等。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第2章用气量和燃气质量引用了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质量标准;2.第3章制气增加了煤的气化制气,取消了原规范中的立箱炉制气;3.第4章净化增加了放散和液封;4.第5章燃气输配系统增加了燃气管道计算、门站、燃气钢质管道和储罐的防腐、监控及数据采集;5.第6章液化石油气供应增加了液态液化石油气运输、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消防、给排水、电器防爆防雷防静电等;6.第7章燃气的应用增加了燃烧烟气的排除;7.第3、4、6章分别增加了火灾及爆炸危险分类等级。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天津市气象台路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城市煤气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邮政编码:30007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2月目次主要符号1总则2用气量和燃气质量2.1用气量2.2燃气质量3制气3.1一般规定3.2煤的干馏制气3.3煤的气化制气3.4重油蓄热裂解制气3.5调峰4净化4.1一般规定4.2煤气的冷凝冷却4.3煤气排送4.4焦油雾的脱除4.5硫酸吸收法氨的脱除4.6水洗涤法氨的脱除4.7煤气最终冷却4.8粗苯的吸收4.9萘的最终脱除4.10湿法脱硫4.11常压氧化铁法脱硫4.12放散和液封5燃气输配系统5.1一般规定5.2燃气管道计算流量和水力计算5.3压力不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5.4门站和储配站5.5本节删除,相关内容合并至5.4节5.6调压站与调压装置5.7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的防腐5.8监控及数据采集5.9压力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6液化石油气供应6.1一般规定6.2液态液化石油气运输6.3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6.4气化站和混气站6.5瓶装供应站6.6用户6.7管道及附件、贮罐、容器和检测仪表6.8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6.9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6.10电气防爆、防雷和防静电6.11通讯和绿化7燃气的应用7.1一般规定7.2室内燃气管道7.3燃气的计量7.4居民生活用气7.5公共建筑用气7.6工业企业生产用气7.7燃烧烟气的排除附录A燃气管道摩擦阻力计算附录B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附录C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分类等级附录D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分类等级附录E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和等级的划分附录F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同时工作系数k附录G名词解释附录H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附:条文说明主要符号CP——燃烧势;Cs——煤气中硫化氢体积百分含量;f——新脱硫剂中活性氧化铁含量;ΔH——燃气管道终起点高程差所引起的燃气附加压力;K——燃气管道管壁内表面的当量绝对粗糙度;Kd——日高峰系数;Kh——小时高峰系数;Km——月高峰系数;k——燃具同时工作系数;kt——不同类型用户的同时工作系数;L、l——燃气管道计算长度;Lm——液化石油气压缩机活塞排气量;N——同一类型燃具数目;n——年燃气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P——燃气设计压力;Pb——液化石油气始端贮罐最高工作温度下的液化石油气饱和蒸气压力;Pn——低压燃具的额定压力;ΔP——燃气管道摩擦阻力损失;ΔPd——从调压站到最远燃具的管道允许阻力损失;Q——燃气管道计算流量;Qa——年燃气用量;Qh——燃气小时计算流量;QL——液态液化石油气卸车强度;Qn——燃具的额定流量;ST——灰熔融性软化温度;TS——煤热稳定性;V——每小时1000m^3煤气所需脱硫剂体积;Vh——液化石油气贮罐的几何体积;W——华白数;X——焦块最终收缩度;Y——胶质层最大厚度;y——计算温度下液化石油气气相中C2和C3体积百分组成;λ——燃气管道的摩擦阻力系数。1总则1.0.1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注:①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但由长距离输气管道气体分输站至城镇门站(或大用户)且管道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的管道工程设计,宜按本规范执行。②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③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1.0.3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1.0.5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2用气量和燃气质量2.1用气量2.1.1设计用气量应根据当地供气原则和条件确定,包括下列各种用气量:(1)居民生活用气量;(2)商业用气量;(3)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4)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5)燃气汽车用气量;(6)其他气量。注:当电站采用城镇燃气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用气量。2.1.1A各种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气量指标确定。2.1.2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2.1.3工业企业生产的用气量指标,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量折算,或按同行业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2.1.3A采暖和空调用气量指标,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或当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确定。2.1.3B燃气汽车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燃气汽车种类、车型和使用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当缺乏用气量的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已有燃气汽车城镇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2.2燃气质量2.2.1A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1)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2)城镇燃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13611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2.2.1采用不同种类的燃气做城镇燃气除应符合第2.2.1A条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第1~4款的规定。(1)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2)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9052.1或《液化石油气》GB11174的规定;(3)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的规定;(4)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注:本条各款指标的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0℃。2.2.2本条删除。2.2.3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0.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2.2.3A城镇燃气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要求:(1)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具有特殊的臭味。(2)加臭剂不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3)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并不应腐蚀或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4)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5%(质量分数)。(5)加臭剂应有在空气中能察觉的加臭剂含量指标。3制气3.1一般规定3.1.1本章适用于煤的干馏制气、煤的气化制气与重油蓄热裂解制气等工程设计。3.1.2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分类等级,除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规定以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3.2煤的干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