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特点1、注册会计师审计含义审计是一个系统化过程,即通过客观地获取和评价有关经济活动与经济事项认定的证据,以证实这些认定与既定标准的符合程度,并将结果传达给有关使用者。2.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需要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原因。(1)内部审计是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在工作上具有一致性;(3)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结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费用。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管理制度1、普通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债务是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其债务是以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也称特殊的普通合伙事务所无过失的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的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以自己在事务所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不承担无限责任,除非该合伙人参与了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第三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附1:司法解释13条原文)1、违约: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期间内未能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2、普通过失: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3、重大过失: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4、欺诈:注册会计师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5、“不实报告”的定义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6、利害关系人的含义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7、事务所应当对一切合理依赖或使用其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而受到损失的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与利害关系人发生交易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承担第一位责任,事务所仅应对其过错及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利害关系人存在过错时,应当减轻事务所的赔偿责任。8、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情形包括:(1)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2)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3)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4)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5)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6)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9、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具体情形包括:(1)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信仰注)(2)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3)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4)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5)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6)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7)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8)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9)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10)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10、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1)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错误;(2)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虚假或者不实;(3)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4)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验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5)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第四章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1、鉴证业务定义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2、在接受委托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包括:(1)业务约定事项;(2)鉴证对象特征;(3)使用的标准;(4)预期使用者的需求;(5)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6)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3、注册会计师对已承接的鉴证业务,如果没有合理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将该项业务变更为非鉴证业务,或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变更为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信仰注:这是显而易见的,会计和审计对一些问题的处理和变更,都需要有合理的理由和动机)4、注册会计师一般是应委托人的要求来变更业务类型的。委托人要求变更业务类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1)业务环境变化影响到预期使用者的需求;(2)预期使用者对该项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3)业务范围存在限制。上述第(1)点和第(2)点原因通常被认为是变更业务的合理理由,业务范围存在限制不一定要变更业务,注册会计师在承接鉴证业务后,如果业务范围存在限制有时可能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5、鉴证对象是否适当是注册会计师能否将一项业务作为鉴证业务予以承接的前提条件。适当的鉴证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鉴证对象可以识别;(2)不同的组织或人员对鉴证对象按照既定标准进行评价或计量的结果合理一致;(3)注册会计师能够收集与鉴证对象有关的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提出适当的鉴证结论。6、不适当的鉴证对象可能会误导预期使用者,或造成工作范围受到限制。具体情形有:(1)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承接业务后发现鉴证对象不适当,应当视其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的报告。(2)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承接业务后发现鉴证对象不适当,应当视工作范围受到限制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报告。(3)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解除业务约定。7、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1)能够胜任该项业务,并具有执行该项业务必要的素质、时间和资源(注意:第一点最重要,先考虑自己的能力,再考虑职业道德要求,再考虑客户诚信);(2)能够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3)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8、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含义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事务所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9、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象的确定(1)对所有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2)明确标准,据此评价所有其他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及相关服务业务,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3)对所有符合标准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10、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符合的下列规定:(1)如果可行,不由项目合伙人挑选;(2)在复核期间不以其他方式参与该业务;(3)不代替项目组进行决策;(4)不存在可能损害复核人客观性的其他情形。第五章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概念框架1、如果认为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或者其他信息存在以下情况,则注册会计师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1)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2)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3)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信仰注:此三条要背得一字不错)2、可以披露客户涉密信息的情形(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3、接受客户关系的原则(1)客户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2)客户是否涉足非法活动(如洗钱)(3)客户是否存在可疑的财务报告第六章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信仰注:关于独立性这一内容,五种情形的判断在去年已经出过简答题,但仍不排除今年出题的可能性,按照惯例应该出选择了,可是我们还是把那五种情形掌握以下为好。(详见教材或讲义、轻一等资料)1、针对业务期间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因素主要防范措施:(1)不允许提供非鉴证服务的人员担任审计项目组成员;(2)必要时由其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审计和非鉴证工作;(3)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评价非鉴证业务的结果,或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重新执行非鉴证业务,并且所执行工作的范围能够使其承担责任。2、管理层职责包括:(1)制定政策和战略方针(2)指导员工的行动并对其行动负责(3)对交易进行授权(4)确定采纳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第三方提出的建议(5)负责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6)负责设计、实施和维护内部控制3、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具体包括:(1)提供工资服务(2)编制所审计的财务报表(3)编制所审计财务报表依据的财务信息第七章审计目标1、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2)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根据审计结果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并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2、评价财务报表合法性的内容(1)选择和运用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并适合于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2)管理层作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3)财务报表反映的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4)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3、评价财务报表公允性的内容(1)经管理层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一致;(2)财务报表的列报、结构和内容是否合理;(3)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地反映了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4、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是指管理层和治理层认可并理解其应当承担下列责任,这些责任构成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包括:(1)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3)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如记录、文件和其他事项),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所需的其他信息,允许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5、职业怀疑定义职业怀疑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一种态度,包括采取质疑的思维方式,对可能表明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的迹象保持警觉,以及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慎评价。6、职业怀疑要求对列情形保持警觉(1)存在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2)引起对作为审计证据的文件记录和对询问的答复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信息;(3)表明可能存在舞弊的情况;(4)表明需要实施除审计准则规定外的其他审计程序的情形。7、保持职业怀疑可以降低下列风险:(1)忽视异常的情形;(2)当从审计观察中得出审计结论时过度推而广之;(3)在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以及评价审计结果时使用不恰当的假设。8、职业判断的应用领域(1)确定重要性和评估审计风险;(2)为满足审计准则的要求和收集审计证据的需要,确定所需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3)为实现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和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评价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